工伤死亡索赔案例分析
工伤死亡赔偿案1:天津市塘沽区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施工队承包的天津碱厂除钙塔拆除工程,分包给本案个体工商户业主张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协作服务站,并签订了合同。
1986 165438+10月17、服务站全权代理人、被告人张的丈夫许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佣的临时工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拆除1至4主梁时,吊装后主梁出现裂缝;吊第五根时,梁体中间断裂(坍塌)。在这方面,并没有引起许的注意。拆除第六根时,梁体断裂,许和原告的儿子(二人均未系安全带)滑倒在地。张国胜受了伤,被紧急送往天津碱厂医院检查。左下躁关节内血肿压痛,活动受阻。在湿膜中没有发现断裂。经医院治疗,出具证明:左跺脚关节擦伤,休息两天。165438+10月21日,张国胜入住港口医院,65438年2月7日死亡。
经过津法医鉴定,结论是:张国胜的左侧内脏狂躁导致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败血症而死亡。后经塘沽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张国胜死于外伤致脓毒症、脓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医院处理正确。张国胜的死与其他因素无关。
张国胜工伤后,服务站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死后资助葬礼。此外,原告为治疗张国胜,还借款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损失17600.40元。
工伤死亡赔偿案例2:2065438+2002年的某一天,陈某在Xi市雁塔区裕华工业园工作时触电身亡。他留下了一个六十多岁的母亲,一个五十多岁的女儿和一个三十多岁,怀孕四个多月的妻子。陈某是陕西某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与他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为他办理了工伤保险。
事故发生后,陈某的家人一行20余人来到位于陈某的单位,单位被迫为陈某的家人等人安排住宿。经过三天的谈判,双方代表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无奈之下,陈某的家人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的余伟安律师,希望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余伟安了解案情后发现,陈某生前是该公司的项目经理,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公司欠陈某的工程款没有结清。
最终的解决方案是,该单位将支付陈某家属的工伤死亡赔偿金和欠陈某的工程款共计120多万元。由单位办理工伤死亡鉴定、工伤保险理赔、商业保险理赔,所得赔偿金全部归单位所有。陈某的家属将配合提供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理赔、商业保险理赔的相关手续,包括提供权利转移等一切必要材料。
案例三:案例一:离职后(工作两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在途中发生车祸死亡(事故认定轿车负同等责任),张某丈夫谢某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要求单位承担工伤死亡赔偿金60余万元。
案例二:2006年,王(王*、王* *之子、曹* *之夫、王* * * *之父)与陕西长* *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关系。2007年4月19日,王在长春公司办公室工作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王某家属20余人三番五次到王某公司聚众闹事,要求赔偿王某生命价及抚恤金35万元。用人单位初步打算压25万?解决它?然而,多次谈判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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