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的违法行为?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的认定和量刑。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这一条是关于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古迹的犯罪和刑事处罚的规定。

该条第一款是关于故意损毁文物罪及其刑事处罚。本文中的“珍贵文物”主要指可移动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藏品分类标准》,一、二级文物均为珍贵文物,部分三级文物也是珍贵文物。三级文物需要列为珍贵文物的,由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珍贵文物主要包括:历史上各个时期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重要革命文献和手稿;旧书旧资料;反映历史上各个时代、各个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比如钱、衣服、器皿、名画等。“文物保护单位”是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等不可移动文物。如宋庆龄故居、清东陵、烟酒都城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其级别分别核定公布。“故意毁坏”是指故意毁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破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行为。其中,“破坏”包括打碎、涂抹、拆卸、焚烧等使文物失去文化价值的破坏行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破坏特别珍贵的文物或者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破坏国家保护的众多或者多处珍贵文物,使其无法修复、修复的;多次损毁或破坏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难以恢复原状,给国家文物和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该条第二款是关于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罪及其刑事处罚。本款所称名胜古迹,是指可供人们游览的著名景点,以及未经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雕塑、石刻等历史遗迹。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破坏名胜古迹;对许多名胜古迹的破坏;损坏重要名胜古迹的;破坏风景名胜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听劝阻或者警告,致使他人损坏名胜古迹的;破坏结果严重,对名胜古迹造成毁灭性破坏等等。

该条第三款是关于过失破坏文物罪及其刑事处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主要是指因疏忽或者轻信,对珍贵文物或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损毁的。例如,在基本建设过程中,施工前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勘探,导致在施工过程中破坏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和珍贵文物。过失损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大量珍贵文物遭到破坏;破坏非常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使其无法恢复原状,给国家文物和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该款规定,过失损毁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