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和弦?
关键词: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
目前,全国范围内正在开展“打黑除恶”斗争,一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被“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我国刑法1997修订后新设立的罪名,包括三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近年来,此类犯罪在一些地区有所蔓延,危害严重。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认定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学界观点也不尽相同。鉴于此,我们对其性质和构成进行分析,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第一,黑社会组织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
有组织犯罪,英文是“Organized crime”。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现象,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然而,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公认的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其代表性观点如下:
最广泛的定义。人们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成的团伙、帮派或集团。
或者组织。有组织犯罪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在长期目标的基础上从事下列一种或多种行为:(1)提供非法商品或服务,如高利贷;(2)掠夺性犯罪,如盗窃、伤害等。还有一些典型的犯罪行为应当纳入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即五类行为:a、敲诈勒索集团;b、非法行业;c .盗窃集团;d、帮派;e .恐怖组织。我国有学者认为,我国有组织犯罪目前包括三种组织形式,即松散型犯罪团伙、犯罪集团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广义定义。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三人以上的稳定的犯罪组织,包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组织。例如,《墨西哥联邦共和国和联邦区刑事诉讼法》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是:“三人或三人以上按照纪律和等级制度的规则组织起来,通过一贯使用暴力或主要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一般是指三人以上为反复实施一次或多次故意犯罪而成立的具有一定组织性和稳定性的共同犯罪组织。
狭义的定义。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黑社会犯罪。联合国犯罪防控机构通常在文件中将有组织犯罪视为黑社会。很多学者也持这种观点。例如,俄罗斯学者阿达斯·乔维奇(юиадшкевич)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一种丑恶的现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特征是刑事犯罪、黑色经济结构和政权管理机关腐败的结合。法国犯罪学家安德鲁·博萨认为:“有组织犯罪实际上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在合法组织之外,他们有自己的章程,自己的组织,自己的等级和严格的纪律,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也就是利润最大化,不择手段。"日本学者菊田光一认为:"所谓有组织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大多数犯罪分子在继续从事犯罪活动时都有一个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组织,其指挥系统由阶级组成;(2)组织成员不仅自己从事犯罪活动,还秘密掩护店铺、艺人等特定专业人员的犯罪活动;(3)如果组织内部领导发生变动,不存在领导权交接的问题,有掌握组织权力的一代;(4)该组织控制着某一地区的全部犯罪活动,或者至少控制着特定的犯罪活动,而这种控制权始终掌握在某一个头目手中;(5)犯罪手段和犯罪行为几乎都是基于组织中每个成员的职权;(6)为了顺利达到犯罪目的,有周密的计划进行各种犯罪活动。"
世界著名刑法学者和犯罪学家、国际刑法协会主席M. Bassioni先生将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总结如下:
1,犯罪成员被认为是或多或少从事犯罪活动的支撑点和团伙;
2.其首要目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
3.威胁和暴力是达到他们目的的手段,无论是在群体内还是群体外;
4.贿赂官员和其他人是他诡计的一个组成部分;
5、通过骗税、垄断、掠夺性的商业活动,以及利用腐败的影响力渗透和破坏合法的商业活动以获取利益;
6.通过洗钱实现利润增值;
7.可能有跨国分支或跨国活动,但主要在一个国家内部活动;
8.任何威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其他社会利益的行为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9.它的成员经常,但不是一成不变,聚集和组织在一个由一个最高领导人为首的等级结构中;
10,下属成员要对组织忠诚,要受到严格的纪律约束,包括因失败、背叛、不忠而死;
11.成员是在考验忠诚、残忍和犯罪技巧的基础上挑选出来的,并伴随着兄弟会中的秘密行动;
12,保密是它的标志之一。
我们认为,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应揭示其本质特征,即犯罪的组织性。第一,有组织犯罪不是一个人干的,而是三个人以上干的;二是具有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第三,许多人有组织地实施一项或多项犯罪。因此,所谓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以实施一项或者数项犯罪为目的,并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不同于一般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如团伙犯罪。根据我国的犯罪情况和法律规定,有组织犯罪应当包括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从组织规模、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来看,这三者实际上是犯罪组织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发展形态。
第二,黑社会组织是犯罪集团向黑社会组织过渡的一种形式。
犯罪集团是由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它和黑社会组织有相同的一面,就是都是犯罪组织。但他们在组织的规模和程度上,尤其是在是否“黑社会”上是不同的。所以不能把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组织混为一谈。
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上是一样的,就是都具有“黑社会”的特征。黑社会,翻译自英文短语“黑社会社会”,原意为地下社会、肮脏社会等。黑人是非法的,秘密的,所以黑社会是反社会的地下组织。之所以叫社会,说明它不同于一般的有组织犯罪,比犯罪集团更严重,形成了“小社会”。还有一些资料说黑社会是犯罪集团,意思是犯罪集团。
MAFIA在意大利语中称为“Maffia”,是“Muzzini Autorizza Furti,Incendi,Avvell enamenti”这几个字的首字母缩写。可见,黑社会的含义本身就表明这个社会群体的活动是违法犯罪的。在汉语中,“黑心”、“黑手”、“黑信”、“黑钱”、“黑店”等词汇也表达了强烈的道德和法律负面评价。黑色意味着不正当和不道德。
当然,“黑社会”的核心词是“社会”,英文叫“society”,法文叫“society”,都来源于拉丁语“socius”,意思是伙伴和很多人聚集在一起,从而引申出团体和组织的意思。在古罗马语言中,sicietas指的是相对自然人格的自由契约关系;德语中Gesellschaft最初指同室的伴侣,后来用于表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俄语中,“社会”一词的词根“общество”意味着所有、整体、公共和共同。在日本,society一词是明治维新时期作为英文“society”的译名出现的,中国留日学者在翻译社会学著作时借用了这个词。但日语中的“社”字来源于中国的古籍,如“村社”、“村社”等。在中国古籍中,“社”是指土地神或土地神崇拜的地点、日期、仪式,也有标示古代地方基层行政单位的意义;“会”就是见面的意思。社会一词的结合始于唐代,指节日期间在某地举行娱乐会和祭祀神灵的活动。可见,“社会”一词在不同语言中的含义是一致的,即表示一定区域内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共同活动。
我们认为黑社会组织应该具备以下特征:
1,地下社交
黑社会组织是与主流社会对立的非法地下社会。这是黑社会组织最本质的特征。黑社会组织是一个隐蔽的亚文化群体。很多人的离经叛道不是因为他们的软弱,而是因为他们是标准和价值观不同的群体。即使是服从,当它来自于对越轨文化的参与时,也可能导致越轨。这种文化的规范与更大的社会的规范是相反的。
2、组织严密性
黑社会组织有着严密的组织结构和金字塔式的结构模式。它内部有详细的犯罪分工,纪律严明,刑罚残酷,成员也比较庞大。
3.行为暴力
这是黑社会组织的一个鲜明的行为特征。他的行为一般符合其他暴力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绑架等。一些黑社会组织即使表面上不使用暴力,背后也有暴力做后盾。一旦其他手段达不到目的,就会暴露其本来的狰狞面目。
4.经济财富。
这不仅是黑社会组织存在的基础,也是其行为的主要目标之一。黑社会组织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疯狂敛财,然后利用这些钱进行新的犯罪活动。
5.政治腐蚀性
官匪勾结、沆瀣一气是黑社会组织的一大特点。从古今中外的历史考察来看,没有政府官员的“配合”,黑社会组织是很难长期生存的。拉拢腐蚀政府官员,甚至直接发展为黑社会组织成员,是黑社会组织的重要特征。
6.地方霸权
也就是说,黑社会组织盘踞在某一地区,宣称霸权,企图实现其畸形的人生“价值”和所谓的控制社会的“理想”,以攫取政治资本。比如西西里之于意大利黑手党,台湾省之于竹联,香港之于黑社会。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我国目前特有的法律概念,是指某些犯罪集团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性质和主要特征,但在组织规模和程度上还没有完全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准,属于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过渡的中间形态。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2月4日1148审判委员会通过,法释[2000]42号),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65438)(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以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强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的;(4)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学界普遍认为,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因而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似。
有学者认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大体上是每10年一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以大量犯罪团伙的出现和壮大为特征,同时相当一部分犯罪团伙转化为黑社会组织。第二阶段,1990年至2000年,以团伙犯罪向黑社会犯罪的快速转化和黑社会组织的加速成熟与转化,个体黑社会组织的出现为特征;第三阶段是2000年以后的10年,以黑社会组织的成熟和转化为特征。与此同时,犯罪团伙将继续大量出现,犯罪团伙将继续向黑社会组织转化。即犯罪团伙、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并存,同时向更高层次转化。此外,据信中国大陆的黑社会组织与海外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迟早会发展成为跨国犯罪组织。
我们认为,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组织只是发展阶段的低级和高级,本质上没有区别。从目前暴露出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来分析,其构成要件应该是:
1,客观要素
暴力性、敛财性和腐蚀性是当前黑社会犯罪的三大行为特征,共同维系着黑社会组织的生存。黑社会组织崇尚暴力、恃强凌弱,表现出强烈的血腥味;也正是凭借暴力和嚣张气焰,他们从事敲诈勒索、欺行霸市、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活动。同时不断腐蚀政府官员,扩大影响力,寻求保护伞。
(1)暴力
主要表现为:一是兴风作浪,滥杀无辜。黑社会组织多由有不良记录的罪犯组成,劣迹斑斑的性格使其容易流氓化,伤害无辜,以满足其变异的不平衡心态。如辽宁营口段犯罪组织持凶器伤害120余人;韩在湖北麻城的犯罪组织在短短两年内犯下了114起流氓案件。2001年3月,广州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受害人湖南恒阳汽车运输总公司驻广州湖田客运站办公室主任王均明因拒绝向该团伙缴纳“保护费”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遭到报复。他的左手被砍了27下,右手被砍了6下,10根手指被砍断(其中5根被拿走),两只脚的腿筋被砍断。这场悲剧的罪魁祸首是他的同胞——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斧头帮”的头目郭华。第二,玩弄女性,疯狂通奸。玩弄女性是黑社会组织的基本恶之一,几乎所有黑社会组织的犯罪都暴露了其疯狂兽性的一面。江苏盐城的吴犯罪组织,两年内奸淫强奸数十名妇女。
(2)收钱
主要表现为: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这是黑社会组织最常见的犯罪活动方式之一,几乎成为其标签特征。每个黑社会组织都要靠这种方式谋生。,拦截车辆船只,大肆勒索钱财,每年收取“保护费”。二、欺行霸市,取恶之物。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另一种“谋生”手段。如黑龙江齐齐哈尔潘父母犯罪组织,一度控制了该市蔬菜、水果、钢材三大市场,并在市场内用打手威胁、夺枪。辽宁营口段氏犯罪集团主犯段洪喜及其“马孜”张保安,以他们饲养的狼狗要吃猪肺为名,强迫肉摊老板“进贡”,两年累计达2500多斤。第三,从事走私、色情、赌博、借贷、讨债等违法活动。涉足多种非法行业,进行多种“经营”,是黑社会组织恶性膨胀的重要因素。如山西侯马后林山犯罪组织,是一个以盗窃、走私文物犯罪为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们横行乡里,独霸一方,作恶十余年,并与境外文物犯罪分子勾结,在Xi安、广州等地建立固定的销赃地址。同时,还利用非法所得在侯马、广州、澳门等地设立所谓“经济实体”,敛财。案发后,缴获文物1000余件及汽车、枪支、警械、通讯摄像器材等大量财物,价值830万元。开设赌场、组织卖淫、高利贷、暴力讨债也是黑社会组织的传统业务。
(3)腐蚀
黑社会组织之所以如此猖獗,与其着力打造“关系网”,寻求“保护伞”有直接关系,这也是世界各地黑社会组织的共同特征。有的甚至发展成了官匪一家,共同欺压百姓;一些政府官员本身已经成为黑社会组织的领导人或成员。根据俄罗斯联邦内务部(1999)的报告,1998年俄罗斯破获了384起内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团伙犯罪,260起团伙犯罪是内务机关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实施的。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形式,成员众多,内部组织结构严密。
(1)成员多样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组织结构比较严密,人数比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比较严密的组织纪律。”那么,人数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呢?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受到犯罪集团人数底线的限制,即“三人”。我们认为这是不恰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比犯罪集团更高级别的犯罪组织,必须更严格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不利于有效遏制和打击真正的有组织犯罪。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成员人数至少应为9人,即最低标准应为普通犯罪集团人数底线的3倍。事实上,大多数黑社会组织都有十几个、几十个成员,有的成员甚至超过百人。
(2)组织严密性
黑社会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基本骨干成员固定,内部纪律严格。而且部分成员在犯罪上已经职业化,即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是唯一的职业和生存手段。这类成员主观恶性很深,人身危险性很大。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农村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具有强烈的宗法性,辈分最高的族长往往是这个组织的“大哥”,残酷而严格的家规家法是黑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宗族权利本身就带有强烈的封建宗法意识和家族观念。虽然不一定导致黑社会组织,但如果与狭隘的本土意识和观念相结合,很容易为了自己家乡的利益,以暴力为基础排斥外地人。一旦与犯罪欲望联姻,就会成为黑社会组织。少数经济发达的乡镇私下成立民团,公开拥兵自重,实行封建地主式统治,发展到与地方行政司法机关对抗的地步。必须把它消灭在萌芽状态,决不能容忍它。
3.主观因素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犯罪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并试图占据一定的势力范围,称霸一方。攫取非法经济利益是黑社会组织存在和扩张的前提和基础。严格来说,每一个黑社会组织都是在从事非法经济活动,谋求某一地区或行业的经济垄断,而且是以暴力为后盾的。此外,黑社会组织还企图控制一定地区的政治和文化领域,充当“第二政府”。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一些骨干成员通常具有犯罪人格。人格是一个心理学概念。按照心理学的一般理论,是指个体稳定而独特的心理特征的总和,这些心理特征决定了人的外显行为和内在心理,并使之稳定于他人。这里的犯罪人格是指行为人的特定心理特征,是内在的、相对稳定的、主观的、恶性的,有别于正常人的反社会行为倾向。是严重的反社会人格。我们认为,在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应加强对其成员特别是首要分子的犯罪人格分析。这将有助于我们把握他犯罪的脉络和轨迹,探究他犯罪严重的深层次原因,找到预防和遏制的有效途径。
总之,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以上三个要素必须是既有又缺一不可的。
第四,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有组织犯罪的界限
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上是一种有组织犯罪,当然是更高级的形式。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有组织犯罪之间应该存在隶属关系,即有组织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有组织犯罪有什么区别呢?
1,以及团伙犯罪的界限
结伙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结伙实施一项或数项犯罪,但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它的特点是一个暂时的合伙犯罪,通常在犯了一个或几个罪之后就结束了。所以是一种“松散型”的共同犯罪,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和不稳定的重要成员,往往三五成群;犯罪活动目标不明确,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盲目性。
2、犯罪集团的一般界限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紧密聚集,为多次实施一项或者多项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集团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其特点是:(1)犯罪人数众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二)经常聚众实施一项以上严重犯罪活动的;(三)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四)有计划、有预谋地实施犯罪的;(5)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容易与一般犯罪集团相混淆,一般犯罪集团也被称为XXX集团。他们确实是相似的,一般成员众多、从事各种犯罪的犯罪集团,可能会上升到更高的形态——黑社会组织。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比普通犯罪集团更严格,如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一定;前者的犯罪行为比后者更复杂多样,危害后果更严重;前者比后者有更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更多的成员;前者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试图主导一方的主观目的,后者则无此要求。
3、法人犯罪的界限
法人犯罪又称企业犯罪,我国现行刑法称之为单位犯罪。法人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是指法人为了获取利益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罗马法中有一个重要原则是“结社不能犯罪”,即认为法人没有刑事责任,不能受到惩罚,不能成为犯罪主体。这一理论一直为各国刑法所接受。直到19世纪下半叶,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法人的活动范围逐渐扩大,法人危害社会的经营活动相应增多,人们才否定了上述原则,将法人列为犯罪主体。各国学者对法人犯罪的理解不尽相同。美国学者罗纳德·克莱默(Ronald Kramer)认为,公司犯罪是指公司董事根据其所在组织的经营目标而做出的故意决定所导致的违法或有害行为。日本学者麻生李生认为,法人犯罪是与企业活动有关的一切犯罪,包括员工犯罪、经理犯罪和法人组织犯罪。中国学者也有不同的理解。
但世界各国学者都认为法人犯罪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行为目的是为法人谋取利益;(2)该行为是以法人的名义作出的;(3)该行为的实施是经法人决策机构在正常决策程序中批准、授权或委托的;(4)行为结果危害社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人犯罪与有组织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具有合法地位的群体。虽然感染了犯罪,但还是在履行社会责任,还是在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后者本身就是违法的,它的存在完全基于犯罪活动。
4、恐怖组织犯罪的界限。
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际恐怖主义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欧洲、中东和南美洲出现的一种集团犯罪。他们主要从事劫持飞机、绑架人质、制造爆炸等暴力活动,一度惊动西方世界。长期以来,国际社会试图通过国际合作有效遏制恐怖活动,并制定了一些国际公约。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出现了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已经开始威胁公共安全。我国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大多数外国刑法典在同一章中规定了有组织犯罪和恐怖组织犯罪。
恐怖组织与黑社会组织有相似之处,即都具有暴力性,其行为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但恐怖组织一般都是带着政治目的进行暴力活动的,可以针对国家或政治组织,也可以针对不特定的群众,或者通过破坏公共设施和公共财产来达到其恐怖目的;黑社会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他们主要以掠夺经济利益为目的,一般不具有反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目的。
5.与非法武装团体的界限
如上所述,大多数外国刑法典在同一章中规定了非法武装团体罪、有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罪。非法武装集团一词在我国刑法中并未出现,但分则第1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4条规定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与组织非法武装集团罪接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本罪的区别类似于恐怖活动有组织犯罪。非法武装组织一般都有政治目的,有的甚至以推翻现政府为目标,并通过一定规模的武装暴力公开表露出来。黑社会组织主要以掠夺经济利益为目的,一般不持反对意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其基本特征:(1)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是黑社会组织的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这是黑社会组织的经济实力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多次组织违法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这是黑社会组织的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独霸一方,在一定地区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这是黑社会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也是区别黑社会组织和犯罪集团的最重要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试图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以获取垄断性经济利益的有组织犯罪团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