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古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阳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襄阳古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襄阳古城,是指由襄阳城墙和护城河围成的历史城区。

襄阳古城保护范围是指北至汉江南岸,西至南至护城河外海岸,东至环城东路,东北角闸口路。第四条襄阳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襄阳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将襄阳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并公布襄阳古城保护和管理的权责清单。

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襄阳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襄阳古城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市场监管、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襄阳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古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编制和调整、古城改造和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和论证,提出决策建议。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和相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襄阳古城保护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襄阳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古城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设立基金、提供技术、志愿服务或者文化研究交流等方式,依法参与古城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相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古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古城保护知识,增强全民古城保护意识。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襄阳城墙保护规划,组织编制襄阳古城保护利用规划、襄阳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襄阳古城保护利用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涉及旅游、环保、交通、市政、消防、水利、园林等方面的专项规划。襄阳古城的保护和利用应当与襄阳古城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襄阳古城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交襄阳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

襄阳古城保护利用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经依法批准的襄阳古城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修改报告,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二条襄阳古城保护范围内,除实施襄阳古城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的项目,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襄阳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襄阳古城保护利用规划的要求,不得突破相关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不得破坏古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襄阳古城保护范围周边一定区域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襄阳古城保护利用规划,并在高度、体量、色彩、风格等方面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第十三条襄阳古城保护范围内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襄阳古城保护利用规划要求的,经部门认定、专家评审、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应当依法改造或者拆除。第十四条襄阳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襄阳古城的传统格局、整体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城墙和水系,以及与襄阳古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二)向阳北街、绿影墙巷等历史地段;

(三)襄阳城墙、襄阳王宓绿影墙、襄阳龚雪大成殿、襄阳桥楼、襄樊码头等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昭明台、山故居等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工业遗产建筑、保护建筑;

(五)传统民居、古碑刻、古井、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迹和纪念设施;

(六)古街巷、历史建筑名称;

(七)传统文学艺术、传统技艺、传统习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其他需要保护的物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