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速收费多少?

福建省

自2007年5月20日起,福建省泉州至厦门至福泉高速公路对货车实行按货物总质量计重收费。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按重量收费的范围

凡按国家和福建省政府规定应缴纳公路通行费的货运车辆。

二、公路承载能力标准

根据《公路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轴重质量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车辆外形尺寸、轴重、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589-2004)和《交通部关于印发试行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发[2005]492号)。在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超过下列标准的,视为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

1、车辆轴重(简称轴重)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个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18吨双桥(每侧双胎) (每两胎少4吨);

-三轴24吨(每侧两个轮胎) (每两个轮胎少4吨)。

2、车辆总货物重量鉴定标准:

-2吨三轮卡车;

——4.5吨低速货车(四轮,最大设计速度小于70公里);

-17吨双轴货车;

-25吨三轴卡车(由两轴汽车和一轴拖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37吨,轴距≥1800mm);

-43吨五轴卡车;

-49吨六轴或六轴以上卡车。

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鉴定标准之和与该车辆对应的车辆总重鉴定标准不一致时,取两者之间较小的值作为该车辆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鉴定标准。

计重收费是根据现场测量的车辆和货物的总重量。同时,根据轴重和总重的组合,根据实测轴重之和(即车辆实际总重),并与车辆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进行比较,验证车辆是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三、按重量收费标准

1,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

2、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以下标准计算确定:

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确定的车辆和货物总重量为基础,对10吨以下(含10吨)车辆按0.090元/吨·公里的基本费率计算车辆通行费;10吨至40吨(含40吨)车辆,10吨以下部分费率按0.090元/吨公里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降为0.045元/吨公里;40吨以上车辆,10吨以下部分费率按0.090元/吨公里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至40吨部分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降为0.045元/吨公里;超过40吨的部分按0.045元/吨公里的费率收取。

3、超过高速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收取车辆通行费:

车辆货物总重量超过车辆公路承载能力30%(含30%)的车辆,按正常车辆基本费率征收;车辆总载重量超过相应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经审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特殊货物运输除外)。对违规进入高速公路的,将按照治超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按照基本费率的3倍至6倍线性增长进行考核。

四、计费四舍五入法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以元计价,不足3.49元,3.50-7.49元属于5元,7.50-9.99元属于10元。

车辆和货物总质量不足5吨(含5吨)的,按5吨计。充电不足5元的,按5元计费;货物总质量超过5吨,收费不足20元的,按20元收费。

经验:878分

职务:副总经理

来自升级:1122分,老客(2007-5-24 10:07:00)说:

四川省

一.实施的时间和范围

自2007年6月1日起,成渝路、大禹路、成绵路、绵广路、成雅路、乐骋路、成南路、南光路、广林路、穗环路、内一路、沂水路、龙纳路、成都绕城公路收费站实行计重收费。

二、货车按重量计费标准

(一)合法运输车辆正常装载(车辆和货物总重量)行驶收费公路时按重量计算,车辆通行费按下列费率计算确定:

1,高速公路基本收费标准为0.075元/吨公里。

2.桥梁隧道基本收费标准为0.65元/吨公里。

3.广元瓷窑店至棋盘关段基本费率0.04元/吨公里。

20吨以下(含20吨)的车辆,按车辆基本费率收取通行费;20吨至40吨及40吨以上的车辆,20吨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征收,20吨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征收,并线性降低至基本费率的50%。试行期间,车辆通行费的20%暂时给正常装载的货车。

(二)按重量确定收费公路承载能力的标准,车辆和货物的总重量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公路车辆外形尺寸、轴重和质量限值》(GB1589-2004)确定。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计重行驶在收费公路上时,车辆通行费标准按以下规定计算确定:

1.车辆总重超过车辆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鉴定标准30%(含30%)的车辆,按照正常车辆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

2.对车辆总重量超过相应公路承载能力鉴定标准30%-100%且超过100%的车辆,按照正常车辆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30%的重量部分,按照基本费率3倍至5倍的线性增长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专车收费

(一)客货车辆和集装箱车辆按货车重量收费。集装箱车辆正常装载且超限30%(含30%)的,按应收通行费的70%收取车辆通行费;超限超过30%的,按普通货车重量收费。

(二)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以行驶证标注的吨位按原车辆分类标准收取通行费。

(三)运输鲜活农产品和其他经批准临时免费通行的货车正常装载,免收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和货物总重量超过车辆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按照公路承载能力计重收费。

(四)大型货物运输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按货车计重收费。

(5)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计量法》的规定,为保证公路道口的畅通,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所有称重车辆不准在车道上重复行驶。如对对称重量结果有异议,可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诉。

经验:878分

职务:副总经理

来自升级:1122分,老客(2007-5-24 10:23:00)说:

重庆:

6月1日起,重庆高速公路实行货车计重收费。

计重收费后,正常装载车辆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

除了常规的0.08元/吨-公里的基本费率外,重庆还根据货车型号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计重收费优惠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多轴大货车将获得更多优惠。

具体标准

1,未超限车辆:

20吨(含)以下货车按基本费率收费。

20吨以上40吨以下的货车,装载货物20吨(含)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收费,20吨以上至40吨(含)以上部分按线性逐步收费。

最低标准为基本费率的50%,即0.04元/吨公里。

核载40吨以上的货车,2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收费,20吨至40吨(含)以上部分按线性递减收费标准收费50%,40吨收费。

上部按0.04元/吨公里收费。

2.超限车辆:

车辆货物总重量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确定标准30%的车辆,按照正常装载货车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标准30%至100%的部分,按照基本费率2倍至4倍线性增长确定的费率计重收费;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标准100%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标准30%(含)的部分视为正常装载部分。

车辆通行费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30%至100%(含)范围部分,车辆通行费按基本费率2倍至4倍线性递增计重收取,超过道路承载能力。

判断标准为10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收取车辆通行费。

公路部门特别提醒,已按规定减免通行费的车辆,超过限额30%以上的,要按普通货车超载标准收取通行费。

年票车超限30%以上。

已缴纳主城区路桥年票的货运车行驶在内环快速路上。如果超载应该如何给它们充电?

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解释,这些货车如果正常装载,在年票范围内通过高速公路,是免费通行的。超限低于30%(含)的,也可以免费。

通过。但超限超过30%的,按照提高后的标准计重收费。

市交委官员特别强调,无论采用什么方法计算超载部分的通行费,超载部分的货物都必须卸载。而且要接受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