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8)
(一)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设置在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和自有场地的空间;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交通和消防安全。第五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确定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和要求,审查重要区域、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户外广告。
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审核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核管理户外广告的悬挂和张贴。并依法查处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
城建、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第二章发布规划第七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八条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的使用。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文字应当规范、准确。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置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 * *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代表性近代建筑和风景名胜区;
(五)利用电杆、电杆、电车杆、路灯杆;
(六)利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
(七)利用人行道、城市广场(商业街和步行街除外)、绿化带等公共场地设置招牌广告(含企业名称招牌);
(八)在各类候车室、影剧院、会议厅、体育场馆设置烟草广告;
(九)在非商业区的建筑物外墙、裙楼、屋顶、栏杆、围栏上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条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路牌广告。在商业街、步行街设置路牌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本市中山路、环市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常棣路、农林下路、夏倩路、环市路、江南大道、天河路、弘德路等重点商业区设置户外广告,鼓励设置霓虹灯。第十一条严格控制下列地段和场所的户外广告数量:
(1)广州火车站、广州东站、机场;
(2)海珠广场、天河体育中心、珠江新城;
(3)东风路、解放路、刘桦路;
(四)收费站、桥梁、高架桥、码头、人行天桥(广告基金除外)。
在上述场所设置长期固定户外广告的,应当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脑图片等形式。第十二条人行天桥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采用透明、霓虹灯的形式,且占用面积不得超过天桥本身。第十三条用于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灯饰,纳入户外广告管理。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广告牌与10 kV高压导线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二)广告牌与低压导线或电话线的净距不得小于0.5米;
(三)广告牌外缘至建(构)筑物立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8米;
(四)广告牌距离地面不得小于4.5米,位于有遮盖的人行道上方的,不得小于2.8米;
(五)城市内街消防通道上方4.5米、宽度3.5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六)户外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市电气装置管理条例》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横幅、标语、海报不能横穿道路;悬挂期不得超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