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简要论述了商标法律制度的起源和新发展。
B.西方国家商标法律制度的起源与演变:(1)商标是随着商品的出现而出现的。商业革命为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社会历史条件。(2)19世纪初,法国开创了为商标提供成文法保护的潮流。其1803《工厂、制造和作坊法》规定,假冒商标应作为私自伪造文件的行为予以处罚。(3)1857年法国颁布的《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制造标记和商标法》(以下简称《注册商标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
C.中国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1)商标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中国的商标立法却相当落后。(2)中国最早的商标立法具有非常浓厚的半封建半殖民地色彩。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试行商标注册章程》。(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实行真正全国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新中国对商标的法律保护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a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b.《商标管理条例》及其细则;c .现行商标法。
D.商标保护制度的新发展:(1)随着商标领域国际公约的通过,对成员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国际公约包括《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商标法条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各地区大规模的法律修改运动都与这些条约有关。(2)近年来,世界经济贸易区域化和一体化进程发展迅速,信息传播技术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世界范围内的制假活动日益猖獗。各个国家和地区原有的商标法已经不适应客观世界的发展需要,各国纷纷修改法律以适应这种变化。例如,欧洲联盟通过商标整合确保商标权得到保护。1996生效的《同源商标条例》建立了覆盖全同音词的单一商标注册申请制度。这一制度与成员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并行不悖。根据本条例注册的商标称为“* * *同源商标”(C.T.M),* * *同源商标在所有成员国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