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从什么时候开始允许女性提出离婚?
出自敦煌石窟出土的唐代《放妻协议书》(离婚在唐代称为“放妻”)。这份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凡属夫妻,上辈子连着三生,今生就要结婚。合不来就是敌人,所以是亲戚;也就是说,一心二用,难归一意,很快就到了所有的亲戚,各还各的债。希望妻女分离后,再梳一遍鬓角,美美地扫一遍峨眉,熟练地秀出婀娜身姿,选高官之主。了结恩怨,更别说互相仇视了。一别是两宽,各得其乐。
在中国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女性一直处于“被压迫”的地位。很多朝代的女人都没有离婚的自由。男人可以随意“与妻子离婚”,但女人只能忍受。同时,女人被“离婚”和“甩出去”被认为是莫大的耻辱,再婚更是“丧失贞操”简单的解释就是,丈夫很宽容:如果没有缘分,我们还不如在一起,分开。离婚后,希望你打扮漂亮,找个好人家...
但这份《放妻协议书》却向后人展示了历史上真实的一幕:当时女性地位极高,夫妻主张“好合好分”。
敦煌莫高窟出土的这份《释妻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凡夫妻,前世结缘,今生只嫁。如果合不来,更像是在责怪家人,所以我们来找对方...因为我们心思不同,很难走到一起,很快就会见到所有的亲人,还完债。希望妻女分开后,再梳一遍鬓角,美丽婀娜,选高官的头像。了结恩怨,更别说互相仇视了。一个不同两个宽,各得其乐。”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4月3日颁布的婚姻法明文允许男女双方自由离婚。
第五章婚姻法离婚
第十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持离婚,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的,也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到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明确双方自愿,子女和财产问题得到妥善处理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坚持离婚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立即报告县、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不得阻止或妨碍任何男女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也应先调解离婚案件;调解不成,马上判决。
结婚和离婚,如果只赋予男方权利,就是对夫权的压迫。在这一领域实现社会平等的主要因素之一是赋予妇女权利。新中国第一部社会法《婚姻法》已经在法律层面落实了这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