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这个词在中国古代是同义的吗?
春秋末期,邓在论辩中首先提出了“罪名之辩”和“歧义论”的思想。孔子从政治、伦理等方面提出了“正名”的要求,其中包含了一些合理的逻辑思想,并提出了“能近水楼台先得月”、“举一反三”等类比方法。墨子在中国古代逻辑史上最早提出了“辩”的概念,认为“辩”具有推理和理解的功能,即明辨是非,明辨差异,知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他首先从逻辑的角度提出了“名”、“类”、“理”的概念,强调了“类”和“理”的认知功能,并对推理论证进行了总结。著名的惠施和公孙龙都曾是当时最有影响力的辩手。惠施提出“历十事”,主要论述名实关系。在《好的类比》中,他阐述了“你所知道的”去相似,推断你所不知道的类比原理和方法。公孙龙从理论思维的高度,提出了“唯相依”的逻辑原则,认为“那里”之名必指他者之实;“这个”这个名称必须特指这个事实。他通过对“白马非马”这一命题的具体分析,论证了物种名称(“白马”)和属名(“马”)在概念内涵和外延上的区别。公孙龙对“名”的分析,将先秦名辩思想引向了纯逻辑讨论的方向,为中国古代逻辑科学的建立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后期墨家是战国中后期一批著名的思想家。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著名学者、儒家尤其是墨子的逻辑思想,系统地阐述了墨家论辩中的“墨家逻辑”,从而使中国古代逻辑在理论和体系上达到了较为完备的水平。是中国古代为数不多的逻辑专著的代表作。
墨边首先从逻辑的角度给出了“辩论”的明确定义。指出“辩”是关于同一主题或话题的是非之争,表现为关于同一主题的一对矛盾命题之间的争论。《墨辩》强调“辩”的对象不应有两个,一对矛盾命题中必须有一个不当者和一个实干家作为“辩”,揭示了“辩”具有区分胜负的论辩性质,深刻反映了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的基本思想。萧渠还把“辩”的目的和作用概括为:明是非、判乱、明异同、审名、审事实、处理利益、定嫌疑六个方面,提出“辩”的客观依据和标准是“描述万物的本质,讨论不同意见的比例”。
《墨辩》中最有价值的是“名”、“词”、“说”等思维形式的逻辑理论和体系。“名”具有引用事实的功能,“引用”就是“说出一个文本的名称,引用另一个的事实”。因此,“名”具有反映事物属性或本质的概念性质。在《墨辩》中提出了类的差异必须以同一本质属性的偏与不作为为标准的分类原则,并将名称按其外延分为相当于范畴的达名、相当于普遍概念的类名和相当于专名的私名。墨辩认为词(题)的作用是表意,所以词、言不仅是陈述或命题,也是理性思维(心)产生的思想(观念)的命题和判断。在《墨辩》中,也初步提出了一些不同性质和类型的词,如“金”,即“的”,相当于全称;“假”,即“今非昔比”,具有虚词性质;“或”,即“取之不尽”,是一个非全称的特殊名称,即非此即彼的替代说法;“必须”是必然的意思,以此类推。从而揭示了词的单肯定与单否定、单否定与全肯定的矛盾关系。他还正确地阐述了GAI的词论(见《词及其概念》),即“骑马”的“马”不需要GAI;“不骑马”的“马”一定是GAI。墨辩指出,“说”的作用是“讲道理”和“讲明道理”,即讲道理。“所以”是“词”能够成立的前提或条件。“说知识”是基于“亲身知道”和“亲身听到”的演绎推理知识。如果亲身知道“室外的墙是白色的”,听到“室内的墙和室外的墙是同一个颜色”,就可以推断“室内的墙也是白色的”。大曲篇进一步提出“理词”必须具备三个前提:理、理、类,类似于直接原因、一般规律、类似事物的事例。从而更加完整地揭示了墨家逻辑中“立言”(论证)的基本过程和形式——三事论。它要求列举的归纳因素要包含在基本属于演绎的论证中。《墨辩》还初步总结出“或”、“假”、“效”、“止”、“新”、“助”、“推”等具体演绎公式。“或”、“假”、“效果”、“有”、“停止”五种理论相当于形式逻辑演绎推理中的选择性推理、假言推理、直言推理、复杂概念推理和矛盾命题间的直接推理。“开拓”、“帮扶”、“推动”相当于三个直接的类比。这些推理形式丰富和完善了墨家论辩的演绎理论和体系,体现了墨家对基本的间接推理形式和一些假设语、选择语、直言等直接推理形式的合理认识。墨辩还通过阐述正名“一物止于此,仅此而已”的理论,进一步揭示了同一性原理。矛盾律的原理进一步体现在揭示包含逻辑矛盾的诡辩命题,如“以言为矛盾”。《小曲篇》专章论述了创造学、辅导学、演绎法四种学说中防止逻辑错误的逻辑要求和一般原则,指出“多方”、“专类”、“专理”,即词语歧义,类别大小不同,所以有充分必要的区别,是逻辑错误的重要原因。在归纳方面,墨辩还提出了简单枚举的思想。
先秦时期,对中国古代逻辑做出突出贡献的另一位著名思想家是荀子,他继承和发展了名家墨家的正名理论,使儒家的正名思想在逻辑上更具理论性和系统性。他强调命名源于感官,认为“名”具有概括一类事物的概念性质和“足以指实”的词汇性质。他在理论上的突出独创性在于提出了“立名支点”原则。在概念上,他提出了“同则同,异则异”的原则,强调了“反复引为* * *,局部引为异”、“推为* * *”和“推为异”的概念限制和扩大的原则。他把名字分为* * *名和别名。一个名称(如“动物”)相对于较小的类名(如“牛”)时称为“* * *名称”,相对于较大的类名(如“生物”)时称为“别名”。所以* *名之上还有* * *名,直到不能再* * *为止,就叫“大* * *名”(如“物”);别名下有别名,叫“大别名”直到分不开为止(有人认为相当于最小的* * *名;有人认为相当于单名)。他还提出了命名的简洁、易懂和尊重社会习俗的原则。此外,荀子还提出了词、说、辩的逻辑理论,指出词用不同的真名来表达一种判断,“辩”和“说”是对同一真名的明辨是非的方式,相当于判断、论证和推理。他还提出了“三个困惑”的理论来揭露和防止逻辑错误。所举事例虽有对名家墨家思想的误解和偏见,但仍有理论价值。
继荀子之后,韩非率先提出了“矛盾论”的概念,精辟地揭示了矛盾律的思想原理,并在“无敌盾”与“无敌矛”的对立命题中指出不能同时为真(见矛盾论)。此外,韩非还提出了“判名定位”、“辨点辨类”、“随名而为实”等观点,进一步发展了正名的积极意义。鲁成书于公元前3世纪的《春秋》也阐述了正名、判明事实等正名原则,并揭示了文字与思想判断的关系,提出了“类比”原则。但自荀子以来,由于过分强调“正名”的政治目的,排斥名家墨家的思想,先秦时期的名辩逻辑并没有得到充分的继承和发展。(参见先秦逻辑思想)
从汉代到明清,先秦之后一直到近代,中国古代逻辑的发展都受到了统治阶级对儒家思想的排斥和对名墨的摒弃的阻碍。两千多年来,只有少数知识分子对推理论证的意义和形式,名与实的关系进行过普遍的探讨。
汉代杰出的唯物主义思想家王充在与宗教神学的斗争中,有意识地运用推理论证的方法,探索论证的作用、要求和方法,提出了一些论证的规则。他给自己的书取名为《论衡》,意思是一本关于言论标准的书。他强调要通过论证达到辨别真伪、证明是非、驳斥谬误的目的。所以他的论证包括证明和反驳,更注重反驳。他还强调“没有什么是明确而有效的,理论上没有证明”,论证必须被证明是真实而充分的。他所要求的功效或验证,不仅包括以列举的事实作为论据的事实证明,还非常重视“类比”、“演绎”等推理方法的逻辑证明。
到了魏晋时期,论争一度盛行,被禁了五百多年的明、墨逻辑思想被重新发现。魏晋人编纂的《列子》一书,列举了先秦时期惠施、公孙龙等辩士提出的许多命题,以及关于名辩的一些情况。陆胜首次将《经典上》、《经典下》、《经典上》、《经典下》四部墨学著作编成《墨辩》一书,并进行注释和叙述。然而,原著已经失传,仅存的《莫辩注》是中国第一部逻辑史专著。对先秦明辩思想的历史和意义作了新的概括,重申了明辩思想和墨辩思想的价值,并指出:“苏珊·墨子,...荀卿、庄周等。不能轻易讨论,除非他们消灭名人。”
当时,关于名实问题的一场重要争论是在王弼的“不言万语”论和欧阳渐的“言无不尽”论之间展开的。王弼一方面承认“言”能表“意”,另一方面又得出“言”不能尽而“意”在于忘言的结论。欧阳渐则充分肯定了名字在区分事物、逻辑发言和尽力而为中的认知作用。这场争论不仅提出了“言语”能否充分表达其意义的哲学问题,而且从语义学的角度提出了“言语”能否充分表达其意义的问题。但在当时,后一个问题从逻辑的角度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回答。
从汉代到魏晋,随着论辩之风的逐渐兴起,一种文学的论辩方法开始盛行。历史上称之为“朱利安史”、“朱利安”、“朱利安体”。这种“朱利安风格”只是一种相对固定格式的风格,并不是从推理的形式或理论上概括出来的。
自东汉以来,佛教和尹铭教传入中国(见《尹铭教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初唐玄奘带回并翻译了印度新因明的两部重要著作《因明义论》和《因明义论》。根据他的解释,他的弟子们对明朝进行了评论,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窥基的“明取正论”(简称《大书》)。现存的还有一些文学作品,分别是《明义论略》(以下简称《严正略》)和申泰的《明义论略》。玄奘、窥基等人不仅在介绍和翻译尹铭方面做出了历史性贡献,而且通过翻译和注释发展了尹铭理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三期因缘”理论的翻译,尤其是“同品有其性”一文,比原文更准确、更严谨;(2)将宗教、因缘、隐喻中的有形、无形分为三类,将“因”、“因”按言、智、意分为六因;(3)提出“发送简短消息”不是过错的规则;(4)许多谬误根据自我比较、其他比较和* * *比较,分为满分和一分,等等。尹铭传入后,初唐出现了一个研究尹铭的高潮,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因此中国被称为尹铭的第二故乡。但这个高潮只持续了几十年,然后就衰落了。
同时在明代传入汉族地区,也开始传入中国、西藏等藏区。大约在公元8世纪,印度亲戚陈那和法芝的许多著作被翻译成藏文。到公元11世纪,子大师(又译作恰巴库森,1109 ~ 165438)和他的弟子们分别在《量与选择论》这本书上作了注释,开创了明代的一种特殊风格,称为《量与选择论》。萨班清溪村(又名萨班贡嘎江村,11251)撰写的《纠藏论》(又译《测藏论》)的颂歌和自释,奠定了藏传佛教的理论基础,在西藏产生了巨大影响。后来又有了宗喀巴的《七量概论》(又译《明代七论概论》)和一批明代的笔记、教材。明朝在西藏的传播,以宗喀巴为界,分为新旧两个时期。藏族学者撰写的《丹朱尔论》有50多部重要著作和60多种译文,为尹铭教的推广、研究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古代逻辑发展到宋明时期,虽然没有太多突出的成就,但这一时期理学家盛行的“以物抓知”、“以物抓知”等认识论观点,都包含着运用推理的认知方法。程颢和程颐认为,世界上只有一个原理,一切的原理都可以从中推导出来。在他们看来,只有人有“推”的能力,“不讲道理不是穷尽世间万物,而是穷尽一件事,其他的都可以“类推””朱充分肯定了从已知到未知的推理的认知功能,认为万物都是一样的,所以也是一种,可以“举一反三”。他进一步指出,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原理,任何事物都是同源的,所以可以一概而论。他提出了“通过把握事物来认识事物”或“唯物主义”的方法,要求我们通过联系和认识事物来穷尽地认识“理”。其中包含了从个体到一般的认知过程的思想和对推理方法的理解。
这个时期的其他思想家,如陈亮、叶适、罗钦顺、王廷相、李贽等。,在批判理学唯心主义哲学的同时,论述了名与实的关系、名与辩的作用、是非标准,提出了“从一万到一”、“从一万到一”等归纳演绎推理的思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