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国到清朝的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中国古代中央行政体制的发展与演变

中心制

秦朝:建立皇帝制度,皇权至上。并建立三公九臣制度。即在中央设置丞相(协助皇帝处理国家政治事务)、太尉(掌管军事)、御史大夫(掌管大臣奏折、发布诏令、管理国家监察事务),这就是三公。三公之下有各种大臣,掌管具体政务。

隋唐:建立并发展了三省六部。隋文帝在中央建立了三省六部制,唐太宗时期三省职权进一步明确划分。三省是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中书省负责起草和发布诏令;门下省负责审查政令;尚书省负责执行国家重要法令。

三个省的省长都是总理。六部是尚书省的下属机构,包括吏部(主管官员的考核任用)、户部(主管户籍、税务等)。)、礼部(主管国家礼仪制度)、兵部(主管军政)、刑部(主管刑法)、工部(主管国家工程建设)。

北宋:在中央,宰相的权力是下放的。在总理之下,设置副部长,参与政治事务,划分总理行政权;设唐使管理军队,分丞相军权;设置三个秘书管理财政收入等。,并划分宰相的财权。这样,如果把宰相的职权一分为三,皇帝就有了全局的权力。军事上,中央皇军的指挥分为三个部分,都直接向皇帝负责。

元朝:中央有中书省(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最高军事行政机关)、枢密院(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御史台(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此外,还设立了郑玄院,负责指导宗教事务和管理西藏。

明朝:在中央政府中,明太祖废除了宰相制度,将中央行政权力划分为六个部门。六部各有大臣,大臣直接向皇帝负责,并有内阁。

清朝:早年中央政府普遍采用明朝制度,六部内阁,但仍保留满族贵族组成的议政大臣会议。王会议的权力凌驾于内阁和六部委之上。所有重大军事事务都由王会议决定,皇权受到限制。

康熙上台后,设立南书房,参与秘事,为皇帝起草诏书。从此,内阁和王会议的权力被削弱了。康熙皇帝将中央权力分为内阁、大臣会议、南书房三部分,相互牵制,最终集中在皇帝手中。

为了加强皇权,雍正时期设立军部,由与他关系密切的满族大臣被皇帝选为军机大臣。军务全由皇帝决定,军机大臣只下跪做笔记,然后负责传达给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员执行。

这样,地方军政领导人实际上直接服从皇帝的命令。王议事会名存实亡,乾隆年间取消。军部的建立标志着封建君主专制在中央集权方面发展到了顶峰。

本地系统:

西周:地方实行分封制。

秦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基于商鞅变法的实践和韩非子的法家学说,秦朝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乡、村等基层行政组织设置在县以下,县长由皇帝直接任免,不能世袭。郡县成为后世王朝设置的一级行政机构。

西汉: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为了巩固统治,西汉实行郡县并行制,封国。封建国家分为王国和附庸国两个层次。其中,侯爵的州相当于郡,侯爵享有税收,没有公民权,受郡的监督。

王国名义上由朝廷控制,实际上与割据势力无异。最终,王国威胁到了中央政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汉武帝先后颁布了《恩宠法》和《附益法》,最终解决了王国的问题。

东汉:西汉时期属于监察司的各州,在东汉时期发展起来。

东汉时期,刺史的监察权进一步加强,地方行政权力和军事权力逐渐增加。东汉末年,刺史改为州牧,掌管州军政大权,成为州最高长官。这样,原本属于监察司的州,发展成了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

东汉末年,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制改为州、郡、县三级制。

唐朝:唐玄宗年间,我们设使,掌握地方军政财权和司法权。安史之乱后发展成为地方割据势力,形成藩镇割据局面。

北宋:为了改变藩镇割据的局面,采取了一系列削弱地方势力、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元朝:地方实行行省制度。为了有效控制地方,除河北、山西、山东由中书省直接管理外,元朝在地方设立中书省,简称舒航省或行省,由中央任命的官员管理。

元代的行省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到了元朝,西藏正式成为元朝的行政区域(宣政院地区);元朝还在澎湖设立澎湖巡检司,加强了对琉球的管理。

明清:明朝实行地方三司分权。将元代的书省改为承办宣传部署的司,俗称“省”,主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成立信访司法厅,管理地方监督司法;设总司令,管理地方军政。三个部门统称为三司,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不统一,权力统一到中央。

清朝继承和发展了明朝的地方行政体制,设置了18个省,5个将军管辖区(盛京、吉林、黑龙江、伊犁、乌里雅台),2个大臣管辖区(西藏、青海),共25个省级行政区和蒙古盟旗。

扩展数据:

一,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的演变特征

1.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制约,是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

2.皇权与相对权力的矛盾是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必须面对的问题。皇权的加强和相对权力的削弱是一个基本趋势。

3.秦汉、隋唐等历代中央政治制度之间存在继承和发展关系。

第二,中国古代地方管理体制演变的特点。

1.分权与集权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体制的基本矛盾。

2.中央政府能否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地方,成为中央集权国家巩固的关键点。

3.许多地方行政制度都有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如分封制、刺史制和“地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