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立法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和监督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江苏城乡规划取得了巨大成就。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整体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率先实现了城乡规划全覆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2007年6月5日+10月3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该法于2008年6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随着《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城乡规划凸显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城乡规划法》对依法科学合理制定城乡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江苏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城乡规划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结合新形势进行修订完善。因此,有必要制定《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一)制定《条例》是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需要。根据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城乡规划法强调城乡规划在引导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实施城乡规划法,需要以立法手段更新原有的城乡规划理念和指导思想,完善城乡规划的规划管理机制,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的程序和制度。
(二)制定《条例》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手段。我省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中。一方面,我省城乡规划取得了大量丰硕成果,另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对城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通过制定条例,可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依法制定城乡规划的职责和城市规划的具体要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三)《条例》的制定是维护公众利益和城乡规划严肃性的需要。城乡规划具有重要的公共政策属性,关系到各行各业的发展和千家万户的利益,是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近年来,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断受到冲击,擅自变更和违反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城乡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以及公众的合法权益。通过条例的制定,可以强化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遏制破坏和违反规划的行为,加强对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制定《条例》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健全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和制度是保障规划实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目前,我省城乡规划管理仍存在一定的不平衡性。部分地区和市县(市)规划机构不健全,规划管理不够规范,村镇规划管理还比较薄弱。该条例的制定可以有效加强城乡规划的统筹管理,完善规划决策机制,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检查,促进城乡规划实施的规范有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