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酒令和美国黑帮之间的争斗
以下是我在网上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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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有很深的清教传统。自殖民时代以来,许多州和县已经禁酒。在20世纪初所谓的“进步时代”,许多具有高尚情操的法学家和社会学家把酒视为犯罪和贫穷的根源,甚至称之为“魔鬼的甜酒”。
美国的立法者决心用法律——不是普通法律,而是宪法——来帮助一些没有自制力的家伙改掉他们的坏习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1917 12 18这一天,美国第65届国会以“经济、效率、道德”为由,通过了宪法第十八修正案,并提交各州审议。其内容如下:第一款:本条批准一年后,在美国及其各州禁止。禁止将此类酒类进口或出口到美国及其管辖的所有地区。第二款:国会和各州有权通过适当的立法来实施本条款。
1919 65438+10月29日,国务卿宣布美国48个州中的36个州批准了这项宪法修正案,这项最荒谬的法案正式生效。后来,其他州也批准了宪法修正案,除了罗德岛。一年后,也就是1920 65438+10月29日正式生效。
根据修正案的要求,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禁止了美国所有的啤酒厂——也许只是为了出口——并从商店和酒吧的货架上撤下了所有的酒精饮料。每个人都没有合法的酒喝。
经济学家的禁止理论
在积极竞选禁酒令的人当中,有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人物,他就是埃尔文·费雪,也就是张五常先生文章中提到的沙飞。
费希尔是新古典经济学史上的重要人物,也是公认的美国本土经济学家中第一位伟大的经济学家。今天新古典主义理论中的资本和利息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从他那里发展而来的。他也是公认的美国第一位数学经济学家。
费希尔教授也是政府禁酒的狂热拥护者,他对这一修正案给出了最积极和“科学”的论证。他写了三本支持宪法第18修正案的书,还有一本关于酒精危害的书。但费雪对《禁止法》的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他于1891年完成的博士论文《用数学方法探索价值与价格理论》。在本文中,费希尔试图区分两种效用,一种是“不可能有用”,另一种是“真正有用”。萨缪尔森后来称赞费雪的命题是经济学中最伟大的命题。
在那种情况下,政府当然有责任和权力禁止对个人不利的事情。在费希尔看来,有些东西天生就会上瘾,或者消费者对其危害一无所知,或者缺乏坚强的意志,或者被狡猾的企业家所欺骗。这种消费活动降低了生产效率,破坏了社会环境,具有巨大的负外部性。因此,政府必须为消费者做出选择:禁止它们。这样,公共卫生才能得到改善,人们的生活才能积极向上,浪费、堕落、家庭破裂和犯罪才能减少。
这是当代福利经济学的基本论点。这背后有一个前提:政客和官员比公众更清楚什么对人体健康有害,什么对个人健康和发展有利。然而不幸的是,没有什么能改变人性。政府可以管市场,但管不了人的欲望。
法律创造犯罪。
虽然市面上没有合法的酒,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人一夜之间没有酒喝。政府可以宣布法律禁止饮酒,但不可能消除人们心中的饮酒欲望。只要有欲望,就会有人满足。如果这种欲望被法律宣布为非法,市场就会通过非法渠道来满足它。生产和销售烈性酒的市场并没有被消灭,而是扭曲成了一个黑市: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行为不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禁酒令创造了一个新行业:私酒商。因为非法贸易会带来巨大的利润,这些私酒贩子挖空了脑子:他们把汽车中间掏空或者用婴儿车走私葡萄酒和白兰地,在藏酒的地方做假门,把酒装在汽水瓶里。当然,他们现在是罪犯了。据统计,从1920到1932,共有75万人因违反禁酒法被捕,罚款总额超过7500万美元,没收财产2.05亿美元。
因为酿酒是违法的,市场竞争的约束力就消失了。走私者往往以次充好,甚至用酒精勾兑,对饮酒者的健康构成更大的威胁。据说鸡尾酒发展迅速只是为了掩盖私酒的不良味道。
另一方面,禁酒令原本是为了促进社会道德秩序,但它却无缘无故地制造了无数的犯罪活动。由于缺乏市场竞争,制售私酒的利润大幅增加,守法商人不可能从事这种活动。因此,这个黑市集中了胆大妄为和掠夺。由于无法通过法律解决争端,他们诉诸暴力。政府发现犯罪率急剧上升。尤其是团伙犯罪猖獗。犯罪滋生,警察也大规模腐败。因为私酒贩子会想尽办法买通警察或者结成团伙。
我们可以看到,好莱坞在上世纪20年代起步的时候,就形成了后来流行的类型片——黑帮片。从一开始就与私酒贩子的生存状态息息相关。劳勃·狄·尼诺的《美国往事》描述了禁酒令时代与酒精有关的罪犯的生活方式。甚至还有一部电子游戏的《黑手党:失落天堂之城》,也是以禁酒时代疯狂的城市黑帮活动为背景。
该法令虽然废止,但其影响依然存在。
禁酒令最终失败了。1933年2月20日,美国国会将21宪法修正案提交各州审议。2月5日,1933,美国48个州中的36个州批准了该修正案,该修正案正式生效。其内容如下:第一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特此废止。第二款:禁止违反当地法律运输或进口致醉药在美国任何州、领地或属地交付或使用。
这是美国宪法史上唯一被明确废除的宪法修正案。市场战胜了看似神圣的宪法。
然而,禁酒令的阴云仍然笼罩着酒类市场,酒类的广告和销售仍然受到严格控制。宪法第21条修正案授权美国政府对酒类销售进行立法,相应地,政府制定了各种法律来限制酒类从酒厂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卖家必须取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否则就是非法经营。假设你多买了几瓶啤酒,卖给你弟弟,你就触犯了法律:无照卖酒。一些州有更严格的法律。例如,在加州,任何出售酒精和汽油的商店都不允许有任何品牌显示在收银台5英尺内出售酒精。
喝酒只是生活方式的问题。有人喜欢这种生活方式,有人不喜欢。但是市场是中性的,还是一如既往的满足这样的需求。讨厌喝酒的人可以说这些消费者和企业家不道德,可以用道德和舆论的力量劝人不要喝酒。但是,通过游说,用立法禁止企业家满足消费者的这种需求,是政府权力的滥用。就像一个美国人说的,真正的问题不是喝酒本身,而是政府和法律有多大的权力去干涉社会习俗和个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