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机关和单位应该落实哪些责任?

各级机关单位要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就地解决问题,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合理解决问题、不合理思想教育、生活困难救助帮扶、违法行为处理的要求,依法依规就地解决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信访人以来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在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人心的重要任务,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信访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党内法规。是新时代信访制度改革的标志性成果,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根据《信访条例》,信访工作的职责包括:

1.坚持信访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2.各级机关单位要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就地解决问题,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3.应当办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者单位分立、合并或者撤销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或者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4.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引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或拖延。

5.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信访处理原则:涉及下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