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史观对现实社会的科学分析

作为我们党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鲜明的实践针对性。它科学地运用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社会发展理论和矛盾分析方法,弘扬了马克思主义造福最广大人民的价值理想,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运用和发展;它准确把握了我们的历史方位和现实国情,体现了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导。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要战略思想。作为我们党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这一重要战略思想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鲜明的实践针对性,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运用和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导。

拓展把握社会形态的理论视野。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是以人类为主体,以自然为环境,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由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作用构成的复杂有机体。对于社会,我们可以从很多角度来分析。比如,从经济社会形态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即社会制度)的统一性来看,社会可以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 * *资本主义社会;从技术社会形态即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来看,社会可分为渔猎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现代(信息)社会;从人的发展来看,社会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基于人的依赖,一种是基于物质依赖,一种是基于人的全面发展。其中,技术的社会形态即生产力的发展是基本的和主要的,经济的社会形态即社会制度是以前者为基础和服务的,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本质和基础。

所谓和谐社会,是指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自身的身心等等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社会。历史事实表明,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一个和谐社会的状态,即社会的各种要素和层次相对协调稳定。但是,它们是建立在不同生产力基础上的和谐,是在不同社会制度条件下的和谐,所以它们的性质不同,层次也不同。

我们现在建设的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分析,是以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历史的经济和技术社会形态的理论为基础的,增加了“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如果说对经济技术社会形态的分析侧重于从历史进程或纵向角度把握社会,那么和谐社会理论不仅准确把握了我们的历史方位和现实国情,而且从横向或整体社会布局的角度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的根本要求。因此,和谐社会理论拓展了把握社会形态的理论视野,丰富和发展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为中国6543.8+0.3亿人指明了美好的、可及的愿景,对中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体现了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社会阶级之间的关系是理解和把握社会性质和社会状态的一把钥匙。如果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生严重冲突,人际关系表现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根本对立,那么就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

在我国现阶段,从总体上看,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基本相适应,不同阶级和社会群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虽然仍有少数危害社会的严重犯罪分子,他们与人民利益的矛盾是对立的,但这种矛盾已不再占主要地位。非对抗性矛盾占据主要地位,这是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客观依据。

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当前,中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既是“发展的黄金期”,也是“矛盾凸显期”。收入差距、地区差异、利益冲突、腐败、突发事件、环境污染乃至国际贸易摩擦等矛盾和问题都客观存在。如果任由这些矛盾和问题发展,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冲突,破坏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资本主义早期工业化的过程,是社会矛盾急剧激化、阶级矛盾异常激烈、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过程。我们应该避免重复这个错误。因此,我们必须有危机感和忧患意识,未雨绸缪,高度重视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这也是我们党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目的。

还应该看到,和谐社会是历史性的。和谐是历史的,取决于具体的历史条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和谐程度不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多分歧和矛盾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可能达到高标准的和谐。因此,和谐社会理论强调现阶段对社会和谐的理解不能过于理想化。这也体现了对历史的理性把握和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我们应该立足现实,做历史条件允许的事情。建设美好社会,实现人类崇高理想,需要长期艰苦奋斗。

综上所述,我们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思想,是在科学分析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社会阶层关系的基础上,深刻把握人类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结果。

弘扬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价值理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是实现“发展中的协调”。无论发展还是协调,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高度一致。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都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在尊重客观规律特别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价值理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它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了他们的共同愿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当代中国的诉求。

美好的生活需要人去创造。人民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主体,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只有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使每个人都从自己和身边的事做起,才能大大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评判社会和谐的最高“法官”是广大人民群众。因此,我们应该把人民支持或不支持、赞成或不赞成、高兴或不高兴、同意或不同意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策依据。

它体现了处理社会矛盾的科学方法。

矛盾分析法是历史唯物主义处理社会问题的基本方法。社会矛盾是多方面的,包括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对于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应该采取不同的政策。目前我国的社会矛盾大部分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要多做协调化解、沟通协商、引导工作,兼顾各方利益,而不是采取对抗性矛盾。同时,也要反对不顾实际后果,盲目暴露矛盾,夸大分歧,夸大问题的错误做法,因为那样不仅无助于解决矛盾和问题,反而会加剧人们的心理不平衡。

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说要消除一切社会差异,也不是说不要讲是非,不要求和谐。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和而不同”。“不同”即多样性和差异性,这是“和”即统一性和一致性的前提和基础。实现各尽所能,和谐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同时,我们要达到的和谐是有原则、有是非的和谐。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基本原则,违背这些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和谐不是与斗争相对立的概念,它并不排斥斗争。一方面,我们不可能与极少数危害社会的严重犯罪分子和外国敌对势力谈和谐。相反,只有与他们坚决斗争,才能保证绝大多数人的安定和谐;另一方面,即使在人民内部,是非、善恶、美丑、好与坏仍然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仍然需要一些斗争来区分它们。当然,这里所说的斗争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与说服、制止与惩罚等等。在人民内部,尤其需要注意斗争的方法和效果,把斗争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避免对抗和冲突。

我们党在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处理社会矛盾的基本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非对抗性矛盾占主导地位时,要运用发展和改革来处理社会矛盾。我们必须把全体人民的主要力量集中到发展上来,努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为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这样才能达到“水涨船高,* * *多赢”的目的。同时,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种体制和制度,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特别要注意维护困难群众的利益,让全体人民都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让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各个阶层的人民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