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儿童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措施,对儿童的福利做出了各种规定。中国儿童福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儿童保健设施和服务
卫生部门实行儿童预防接种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专业指导。此外,国家还专门为儿童医疗设立儿童医院,或在综合医院设立儿科,同时开展儿童保健工作,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使儿童健康成长。
2.儿童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国家和社会负责建立和普及托儿所和幼儿园,为婴幼儿提供良好的活动、生活条件和照料服务;建立儿童活动中心、少年宫、青少年活动站、儿童公园、儿童游乐场等供儿童活动和学习的场所。此外,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对中小学生实行优惠。此外,国家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设立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建立家庭托儿所,开展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
3.普及义务教育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对儿童的教育福利作了如下规定:①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所有年满6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或种族,都应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和初级中学,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同时,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国家免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的学费。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上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和保障义务教育所需的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各种条件,使适龄儿童能够学习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不上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学习。对招用适龄儿童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不得允许未成年学生在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活动。
4.儿童日常生活保障
儿童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该得到保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对儿童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儿童;不歧视女孩或残疾儿童;禁止溺婴、弃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当用健康的思想、行为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儿童,引导他们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饮酒、流浪、赌博、吸毒。
5.儿童福利院
儿童福利院是指我国民政部门在我市举办的以收养孤儿为主的社会福利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收养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的孤儿,收养家庭无力抚养的儿童。儿童福利院配有医生、护士、保育员和文化教师,专门负责儿童、弃婴和残疾儿童的生活照料、康复训练和文化教育。这些孩子的生活一般维持在相当于当地居民的中等水平。
6.SOS儿童村
SOS儿童村是一个面向孤儿的国际社会福利设施,由奥地利人赫尔曼·格迈纳创建。二战后,格迈纳发起了SOS儿童村运动,目的是让世界上所有孤独的孩子都有家。一个儿童村的模拟家庭单元一般由15到20个“家庭”组成。每个家庭招聘一名“家庭主妇”抚养12名不同年龄的孤儿,他们作为家庭的兄弟姐妹生活在一起,直到他们能够独立生活,生活自理。儿童村招收孤儿的条件是:父母双亡,无法定赡养人或法定扶养人;8岁以下,身心健康,发育正常,无遗传性疾病家族史。儿童村由村长领导,管理人员包括村长助理、母亲、母亲助理、教师、后勤人员。儿童村的孤儿在附近学校就读,进入青春期后搬到SOS青年村,直到完全独立。目前,天津、烟台、齐齐哈尔、成都、南昌、开封等地都建立了SOS儿童村。
7.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国家设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中心,为残疾儿童提供门诊和家庭咨询,开展各种功能训练、医疗、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减少残疾,帮助他们恢复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为他们进入社会创造条件。各地根据儿童身心障碍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立了聋哑儿童矫治中心等康复机构,集中力量对残疾儿童进行综合医疗救治,使他们尽快克服或减轻疾病或残疾带来的痛苦,健康快乐地成长。
(2)有关儿童福利的法律、法规和纲领性文件
1.关于儿童福利的法律法规
中国立足国情,参考世界各国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和国际文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儿童福利法律体系。
1986 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9月1989,11,国家教委发布《幼儿园管理条例》。
1991 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91 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2 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994 7月21日,国家教委发布《开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试行办法》。
10月27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 165438+10月15、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出版少儿图书的若干规定》。
1994 65438+2月9日,劳动部发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65438-0994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1995 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6年8月27日,卫生部发布《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1998 3月2日,国家教委、公安部发布《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国务院发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4月5日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日废止。
2.关于儿童福利的纲领性文件
1990年8月29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11 2月29日,NPC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于4月2日生效,1992。为了兑现承诺,中国制定了两个关于儿童福利的纲领性文件,分别是65438年和2001年的《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90年代和21世纪上半叶分别制定了65438。
儿童福利的发展和挑战
1.儿童福利的发展
儿童福利起源于西方的儿童救助事业,其初级阶段主要是对特殊儿童的救助和收养,属于消极救助型儿童福利。20世纪以来,儿童福利逐渐发展成为一项促进所有儿童全面发展的积极的社会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儿童福利也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在政府儿童福利政策的指导下,中国所有儿童的普遍儿童福利取得了很大进展:
(1)育儿。建国初期,政府在部分地区发放婴儿食品;20世纪60、70年代推广科学饮食体系;80年代辅助食品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推广母乳喂养,优化饮食结构。通过这些措施,儿童的营养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
(2)子女教育。政府一直把儿童教育放在整个教育发展的优先位置,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取得了很大进步。近年来,在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基本实现了九年义务教育,多项指标优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有的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3)儿童健康。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儿童健康和保健工作:50年代,在全国推广儿童免疫活动;1978,全国普及儿童计划免疫;80年代儿童免疫程序统一,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进一步发展了计划免疫。目前,中国已建立了符合国情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了遍布城乡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为儿童提供保健和计划免疫服务。
(4)儿童娱乐。为了给孩子们的娱乐和游戏创造良好的条件,各地建立了少年宫、儿童公园、儿童游乐园、儿童图书馆等许多设施,为孩子们的快乐生活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便利条件。
此外,特殊儿童福利事业也取得了巨大成就。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建立了一大批特殊学校,保证了大多数聋哑弱智儿童接受教育和生活照顾。建立了儿童福利院,照顾孤儿、残疾儿童和弃婴的生活、教育和康复。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使孤残儿童进入正常家庭,培养正常的家庭感情,掌握进入社会的技能。利用国际力量,建立了SOS儿童村,让孤儿重新获得了母爱和家庭温暖;在民政部、卫生部等部门和社会全体成员的协助下,开展了矫正小儿麻痹症、白内障等疾病的手术,大大提高了儿童的健康水平,促进了残疾儿童的康复。
2.儿童福利面临的挑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使儿童福利面临新的挑战。
(1)特殊困难儿童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儿童福利院以抚养孤残儿童为主,也暴露出一些缺陷:一是经费供应紧张。第二,集中抚养的孩子长大后,由于长期与社会隔绝,很难适应社会,很难真正融入社会生活。
从国际经验来看,家庭寄养的新模式可以使孤残儿童更好地融入家庭和社会,帮助孤残儿童回归家庭和社会。所以家庭寄养应该成为时代潮流。但是,家庭寄养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寄养家庭的责任问题。在一些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父母为了增加收入而接受寄养儿童,对寄养儿童的心理需求和教育需求了解和投入不足。第二,寄养儿童成年后的出路是寄养制度中最难解决的问题。从寄养转为收养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孩子残疾等因素,给收养家庭带来一定的经济支出和就业风险。因此,寄养真正转化为收养的比例较低。第三,寄养资金问题。由于我国财政拨款有限,寄养经费支出紧张。第四,缺乏相关法律。寄养各方面的法规政策还不完善。
(2)对街头儿童的福利援助。65438-0982年,中国制定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建立了中国流浪儿童收容遣送制度。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正式告别历史,同年8月1日,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强调“自愿救助”,规定只有流浪乞讨人员提出请求并表示愿意接受救助,救助站才能实施救助,体现了人性化管理。但是,对于拒绝政府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法律规定缺乏。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救助的必要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16以下的未成年人无人监护单独生活。这些立法相互矛盾,制约了救援工作的有效开展。而且新的管理办法规定流浪儿童的拘留期限是10天,但实际工作中,10天并不能完全解决一个流浪儿童的问题。
此外,还有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中国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承认儿童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有自己做决定的权利,需要被尊重。《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也强调了对儿童的“自愿救助”。这种情况导致一些非法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大中城市繁华地段乞讨、从事非法活动,严重危害了城市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
(3)提高儿童福利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在不断提高,因此儿童福利水平也面临着越来越高的要求。福利院的孤残儿童也希望像普通儿童一样接受正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能够广泛参与社会生活,获得社会认可,实现自身价值。残疾儿童需要专业的专家和机构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康复指导、专业信息和咨询服务。
(D)儿童福利问题和解决办法
我国儿童福利涉及教育、健康、特殊保护等多个方面,但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实际操作中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1.儿童福利方面的问题
(1)政府投入的人多,社会参与的少。对于儿童的保护,社会力量的参与在筹集资金和运营机构方面是不够的。
(2)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滞后。无法保证农村的孩子享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贫困家庭的孩子因为家庭条件无法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
(3)子女教育不平等依然存在。性别歧视的观念影响女孩的教育机会,阻碍平等权利在教育中的真正落实;孩子的教育,城乡还是有巨大差异的;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在受教育权方面仍然面临一些障碍。
(4)缺乏对儿童的法律保护责任。监护人和学校侵犯孩子合法权益,家长伤害孩子健康甚至生命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法律缺乏相应措施;商业机构受利益驱动,利用孩子牟取暴利的现象依然普遍。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尚未制定儿童福利法。
2.儿童福利问题的解决方案
(1)坚持“儿童优先”的基本原则。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体现“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提高儿童的整体素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2)保障儿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儿童享受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多渠道建立贫困家庭疾病救助基金,帮助贫困家庭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城市流动人口儿童保健等。
(3)大力发展儿童教育,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和城乡差距,保障儿童平等受教育权利;对贫困家庭的儿童实施教育援助;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制度;消除阻碍女孩上学的障碍,保障她们受教育的权利;落实残疾儿童和孤儿入学的相关优惠政策,切实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利。
(4)加强立法,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法律法规。加强儿童基本权利保护,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CJL儿童权利公约》;依法打击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设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制定儿童福利法,加快儿童福利的法制化和社会化。
(5)建立官民结合的儿童福利发展机制。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各种儿童福利设施,举办民间儿童福利活动,增加民间力量的参与,倡导全社会关心和帮助儿童健康成长,促进儿童福利事业的进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