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岸线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岸线保护,维护岸线生态平衡和环境安全,防止无序开发和占用岸线资源,防止岸线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岸线,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多年平均高潮位的陆海分界线及其两侧具有自然海岸地貌特征的区域。其保护范围包括:

(a)平均大潮高潮线和低潮线之间的区域;

(2)平均高潮线陆侧沙质海岸线不小于150m,其他海岸线不小于50m

(3)海岸附近被海沙覆盖的地区。

海岸线陆侧的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上述规定划定,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线保护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建立海岸线保护和利用的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和联合执法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总体自然岸线保有率的控制目标,确定各县(区)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目标任务,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考核制度,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下降。第四条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海岸线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海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开展全市海岸线调查评估、日常监测、整治修复和海岸线保护宣传教育。县(区)海洋渔业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岸线保护工作。市、县(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岸线保护动态监测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侵占、破坏和污染岸线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建筑退线制度,并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海岸线保护范围内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监测入海河流水质,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岸线的污染损害。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金融、旅游、文化广电、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水务、农业农村、林业、行政审批、海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海岸线保护工作。第五条海岸线保护实行撤退线制度。本市海岸线的各类保护利用和城市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建筑退缩线的控制要求,与沿海建筑平均高潮线的距离不得小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海岸线保护范围。

海水浴场等游客集中区域可设置厕所、更衣室、急救中心、救生员瞭望塔等必要设施,但必须控制数量、体量、宽度和距海域距离,不得分割海滩,形式和色彩应与海洋环境相协调,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海岸线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制度。根据海岸线的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将海岸线分为严格保护海岸线、限制海岸线开发和优化利用海岸线。上述海岸线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划定,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自然形态完整、生态功能和资源价值显著的海岸线,应当列为严格保护的海岸线。严格保护的海岸线应当包括下列海岸线:

(一)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包括河北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戴河国家海洋公园等海岸线;

(二)秦皇岛海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海岸线;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优质海滩,包括金山嘴至大河口、新开口至塔子口等海岸线。;

(四)沿海重要的候鸟栖息地、迁徙地和湿地,包括石河口、新河河口、七里海、滦河河口等区域的海岸线;

(5)典型的地质地貌景观和自然遗迹,包括鸽子窝、金山嘴海蚀地貌范围内的海岸线;

(六)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包括老龙头范围内的海岸线和秦始皇求仙入海的地方;

(七)自然形态良好、生态功能和资源价值显著的其他海岸线,包括黄庄至铁门关、汤河口至新河口、戴河口至杨河口、大埔河口至新河口;

(八)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严格保护的海岸线。

除国防安全需要外,在严格保护海岸线范围内,禁止各种破坏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