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个人所得税有什么区别?

(1)分类所得税不合理。从税法理论的角度来看,所得税制度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的立法基础在于对不同类型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实行差别待遇。既能控制税源,又能节省征收费用,但不能更好地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综合所得税制反映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符合支付能力原则和按能力征税原则。其弊端是收税繁琐,容易造成偷税漏税机会。目前,中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也就是说,将个人所有收入分为11类,然后适用不同的扣除范围和税率进行征收。比如张三,李四,两人月薪都是3200元,不同的是,张三的收入来自于工资。李四一半来自工资,另一半来自其他收入。比如,按照现行的分类征收制度,张三3200元的工资收入扣除固定费用后为1.6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10%-25 = 1.35元,张三要纳税。但李四的工资收入为1.600元,扣除固定费用1.60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800元,扣除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最后李四什么税都没交。按理说,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该交不同的税,这就造成了纳税人的不公平。如果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征收制,张三和李四虽然收入类型不同,但最终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一样的。有人认为分类收集制度符合中国国情。从发展趋势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应采取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因为,分类所得税制虽然计算方便,但不能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有效消除纳税人负担差异;虽然综合所得税制度可以消除这种差异,但它也歧视不同来源的收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结合了上述两种税制的优点。在我国,工作、薪金、承包、分包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扣除合理费用后适用累积税率,其余适用比例税率。但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社会法制建设滞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征管手段落后,征税人员素质低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贸然从分类征税改为综合征税,制度变迁的成本将是巨大的。例如,对于属于投资且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纳税项目。在这种分类与综合所得税相结合的基础上,随着税收环境的改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可能最终会平稳过渡到综合所得税模式。

(2)费用扣除不合理。以工资费用的扣除为例。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取得工资的,每月扣除1600元。假设张三是一家三口。何,妻儿,老婆失业或下岗,月收入2000,而李四一家五口。其他都一样,除了家里有两个老人。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张三每月需缴纳20元个税,税后收入为1980元,人均收入660元。但李四缴纳20元税后,人均税收收入仅为396元,相差264元。结果,表面上的平等导致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原因是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必须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果扣除固定的家庭开支,则应按照家庭实际供养的人口数计算。此外,还要考虑赡养老人和抚养孩子的扣除、重疾住院、教育培训、购买首套住房等。通过这种扣除,纳税人可以在一个公平的起点上纳税,避免因扣除简化而导致的税收上的不公平。

(3)税率不合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按5%-45%的九级累进税率征税,但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其中,工资最高税率为45%。显然,前者的最高税率远大于后者,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这是其中之一。其次,九级超额累进的级距太多太复杂,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法的简化和效率原则。而且按照我们国家目前的水平,真正达到5级以上的人比例极小。借鉴西方经验,在1988之后的税制改革中,美国将原来的11%-50%的个人所得税改为15%和28%的两极税率;英国由原来的27%-60%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25%和40%。相比之下,我国的工资所得税税率高,档次繁琐。这不利于中国吸引外资,不利于外国专家来中国工作,当然也不利于激发个人工作、投资和储蓄的积极性。

(4)税收征管体制不合理。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在正常工作之外,通过炒股、兼职等各种渠道增加收入来源。这样的纳税人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纳税人还可以在银行有多个账号。银行都不清楚,更别说税务了。第二,公民的收入更多的是现金。小额交易通常通过现金和商品的交换来完成。和银行的个人账户没有直接联系,收益很难控制。三是通过非法手段进行,容易造成税源流失。改革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形成以纳税申报为基础、税务稽查为保障、税务代理为补充的征管模式。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源头征收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办法。为了加强税源控制,堵塞税收漏洞,实行代扣代缴为主的税收征收方式更为实际。从培养公民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角度出发,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个人收入支付标准化与信用。也就是说,个人任何来源的收入,无论是工资收入、劳务报酬、合同收入、稿费收入、财产租赁和转让、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偶然所得和其他收入,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尽量避免直接以现金支付。因为,只要是现金支付,就很难监控和避免偷税漏税。在国外,即使是市场机制相当健全的发达国家,对于地下经济机制和其他直接用现金支付的经济体,税务部门也无能为力。一是存款必须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和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第二,任何来源的收入都必须通过银行打入你的主支付银行的存款账户;第三,银行必须网络化,即使有金融储蓄,大型商场,酒店,航空,铁路,公路运输公司。这不仅方便了个人,也有利于银行和税务部门的监控,当然也有利于税务部门的征税。

2、必须严格执行预提制度。从国内外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践来看,要有效征收个人所得税,必须实行严格的代扣代缴制度,即源头抵扣税制。这在我国收入来源多元化、不规范的情况下尤为重要。近年来个人所得税难以有效征收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或个人很少甚至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单位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之间存在关联,极力偷税漏税,未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此,为了有效地征收个人所得税,必须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督促单位或个人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比如,用人单位要定期将个人缴费明细上报税务机关进行监管,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严厉处罚。单位或个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一经查实,除补缴欠缴税款外,可考虑处以欠缴税款五倍甚至十倍的罚款,并予以记录,向社会公开。

3.建立全社会的个人信用约束机制。人们往往认为西方国家没有逃税现象,不仅仅是因为西方公民道德素质高,纳税意识强。更重要的是,西方国家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个人信誉机制。就像“高薪群体”,即个人或企业、公司一旦偷税漏税,就会被相关社会主管部门记录在案,即被列入黑名单。会面临抹黑,没人敢招,没人敢处理。导致偷税成本极高,从而有效防止公民和企业偷税漏税。然而,在我国,由于缺乏严格的个人社会声誉约束机制。纳税人往往想尽办法逃避,甚至与税务部门人员勾结,给税务人员好处,让他们走,造成税源的重大损失。由于制度的不完善,税务部门人员有时很难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导致被查处的可能性极小。即使被查处也只是罚款,付出的成本极小,所以很多人铤而走险,很难遏制。有的甚至以不以为耻为荣,屡教不改,我行我素。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个人或单位的社会信誉档案平台,信息会公开。个人或单位一旦偷税漏税,将被记入档案。由于信息的公开性,任何雇佣个人或单位做交易的人,为了保险起见,都会先咨询档案中心。这样,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