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希尔·格林的主要思想。
从向善的基本原则出发,格林进入了政治领域。根据善的共同性和个人善与他人善的一致性,他指出早期自由主义所提倡的自由放任是消极的自由观,他提倡符合共同善的积极的自由观。没有任何强制的自由放任所倡导的自由状态是不可取的,甚至是不存在的。早期自由主义倾向于认为强制是社会造成的,国家机器是不可避免的“祸害”,似乎由此可以推断,在原始状态下,人类是真正自由的。格林认为恰恰相反。“原始人不服从任何人,也没有人会否定他们的要求,但他们不能认为原始人是真正自由的,因为原始人状态下的自由不是一种力量,而是一种缺陷。”[6]这种原始的自由是以人类的进步和文明为代价的。“最高贵的原始人的实际权力是无法与法治国家中最低级的公民相比的。原始人不是人的奴隶,而是自然的奴隶。虽然他没有受到任何社会的强迫,但他经历了许多来自自然必然性的强迫。”“原始人除了服从自然的强制,别无选择,只能自救。”【7】摆脱自然的束缚,是人类世世代代追求的理想。正因如此,人们组成了一个社会,大家齐心协力与自然作斗争。人类共同生活的准则是集体高于个人,个人的自由必须让渡。这意味着社会不可能对生活在其中的个人没有强制力。如果一味追求人与人之间无强制的境界,就像把人类退回到原始的洪水。虽然没有社会控制,但也没有个人的自由可言,因为当时人类的能力极低,无法摆脱来自大自然的任何强制。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早期的自由主义主张个人自由不应受到限制的极端观点。在格林看来,这是在寻求自己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这种情况并不能使个人真正自由。“虽然屈服于胁迫而不自愿行动的人不会有自由,但另一方面,简单地取消胁迫,只是让一个人做他想做的事情,这本身是没有价值的。”[8]自由必须服从人类更高的目的——善,这在本质上是普遍的。自由是实现善的自由。自由不是无节制的消极现象,也不意味着没有限制。如果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有权利为所欲为,那么一旦实行,必然会因相互干涉而产生冲突。即使社会中只有一部分个体在无节制地发展个人自由,也不可避免地会侵犯他人同样的自由。例如,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无限制的私有制和市场经济滋养了扼杀竞争的垄断组织,如托拉斯和卡特尔。他们的经济垄断摧毁了别人的经济自由,他们控制了政治圈,摧毁了别人的民主权力。结果,这种无限财产自由的行使恰恰否定了自由本身。第三,每个人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的行为并不自动促进社会福利。早期自由主义的功利主义表述是,只要允许每个人自由追求自己的幸福,每个人的行为自然会增进社会的幸福。格林认为,这种理想状态能否暂时实现,仅从实现个人自由和幸福的资源条件来看,会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以房地产为例,土地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与其他形式的财产相比,土地的一大特点是有限性。“土地和空气、阳光、水一样,都是工业不可或缺的原材料,但空气、阳光、水是一些自然的东西,别人不能占有,土地可以被别人占有。”[9]一块土地被某人占有后,别人就别指望染指了。被占领的土地越多,留给别人占领的土地就越少。“土地不允许像资本一样无限制扩张。一个人得到的资本并不是来自另一个人,但是如果不减少别人的土地,一个人就不可能得到更多的土地。”[10]行使财产权的自由不能与他人共享。不动产的集中意味着被剥夺者的增加,被剥夺意味着个人自由的丧失。历史上,最初对土地的占有是靠武力的。“最初的地主是征服者”,不是通过劳动力成本。拥有土地是一部被剥夺的历史。于是,就产生了一批无产者。无产者只能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谋生,他们在经济上依赖于财产所有者和财产所有者。“他们在出售自己的劳动力时,绝对不可能自由签订合同。”[11]“法律的进化以继承的形式固定在少数人手里,赋予他们‘为所欲为’的权利。”[12]无限的土地私有制不仅没有自然地提高所有社会成员的幸福,反而造成了世界穷人的苦难和自由。因此,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不仅对公共利益毫无贡献,还会损害他人的利益,这完全是一种消极的自由。格林指出,自由作为英国资产阶级的基础,不仅仅是对个人行为的放任,而是对共同善的积极贡献。“自由是最大的幸福,我们所有的人都在努力争取自由。但是,按照正确的理解,这不仅仅是不受限制或强制的自由,也不是肆无忌惮、无所顾忌行事的自由,更不是剥夺他人同等权利供个人或群体独立享有的自由。我们所珍惜的自由是所有人共享的,是一种积极的力量或能力去做有价值的事情,是一种每个人都可以通过相互帮助和保证来行使的能力。”【13】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做值得做的事。所谓“值得做的事”,就是符合共同善的事,是“我们和别人一起做的事或一起享受的事。”在论证共同善的至上性时,格林批判了享乐主义。他区分了“想要的”和“合意的”。他不否认幸福是人的一种价值,但幸福是人想要的东西,人想要的是道德上的善。快乐是不能和别人分享的。幸福作为一种物欲,本质上是暂时的、排他的、自私的。“引导一个显性的兴趣,是他自己的私人选择,是一种别人无法分享的善。”【14】第三,自由是积极的,是一种有所为的自由。自由的目标明确,追求自由的行为得到了理性的思考和选择。自由是做值得做的事,而不是什么都不做。例如,契约自由是人身自由的一个基本内容,但这种自由的行使并不是无限制的。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合同"必须附有限制条件...这是为了防止劳动力的背叛使工人无法自由地为社会的善作贡献。下面的例子很清楚。当一个人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下,比如没有通风的工厂里出卖劳动力,就是对个人健康的一种伤害。只要这种情况发生,它就是对公共健康的伤害,因而也是对普遍自由的障碍。”[15]格林的积极自由必须由国家来实现。一方面,限制“行动自由”需要一个公共权威。另一方面,积极自由的实现取决于国家提供的保障。格林是英国政治思想史上承前启后、开创一代风气的思想家。英国一直以经验主义主导学术界。在近代,洛克、霍布斯、斯密等思想家都信奉经验主义。当格林开始在牛津教书时,J.S .穆勒的经验主义统治了思想界。格林独自奋斗,公开批判经验主义,在英国大力宣传德国唯心主义。经过他的宣传和传播,黑格尔的理论在英国风靡一时。从1880-1920,格林的理论影响了两代英国学术界。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出现了一批新黑格尔主义,几乎都是追随格林的脚步。英国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如E .卡里德、w .华莱士、D.G .里奇、布拉德利和鲍桑奎都深受绿色的影响。格林从唯心主义的角度为伦理和政治寻找形而上学基础,引起了人们对普遍伦理原则和政治原则的重新重视。经验主义背景下的功利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的流行,造成了英国社会各种社会力量的割裂,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规范,不仅造成了英国外交政策缺乏一致性,而且在一些重大的国内社会政策,如选举、教育、社会立法等方面也缺乏普遍认同。格林通过强调理性的积极作用,突出至高无上的共同善,使英国人民逐渐认识到,在人们的道德和政治活动中,总有一些内在的原则指导着人们的行动,成为人们正确行动的标准。英国思想界功利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的统一被打破了。格林虽然是一个思辨的哲学家,但他一生都在关注现实的社会问题。他曾担任英国教育委员会的助理主管和市议员。他一生关心教育、禁酒、民主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因此也被称为社会改革家。与德国古典唯心主义不同,格林对形而上学的英国崇拜主要是出于现实社会的需要。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是“地上行走的绝对精神”,格林的“共同善”是社会现实的必然要求。格林从抽象的共善原则出发,不仅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为垄断时代推进义务教育、禁酒、限制私权使用提出了具体对策。格林的这一思想取向体现了政治哲学发展的新取向——从现实社会问题出发,构建哲学理论,进而为人们提供行为指导,尤其是论证社会改革。一切阻碍个人追求自我完善、实现共同善的社会制度和法律都应该改革。格林政治理论的第三个特点是他注重批判精神。作为英国批判哲学的继承者,格林对以往的理论持理性的批判态度。他不仅批判了英国传统的经验主义,反对当时提倡的功利主义,也反对斯潘塞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另一方面,他并没有把德国古典哲学完全搬入英国。格林在中学时期就表现出独立思考和杰出的个性。他没有随波逐流,而是一生都在寻求知识、道德和政治行为的终极基础。对于任何理论,他都用理性的尺度来衡量,特别注重精神力量。他提出的“共同善”概念既与康德的“善的意志”和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有理论联系,又有自己的理论特点。从抽象层面看,共同的善是自我意识的目的;从具体层面来说,共同善就是公益,公益涉及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格林在这里发现了思辨哲学与经验主义、功利主义和完美主义的新综合。格林是英国新自由主义的先驱。英国自由主义起源于17世纪的弥尔顿和洛克。随着辉格党人潘恩等人的发展,17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是自由主义的鼎盛时期,是自由主义的鼎盛时期。19年底,国家的力量开始强大,自由放任被诟病。20世纪三四十年代,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兴起,自由主义者彻底修正了对自由放任和国家的看法,与自由放任的基本思想大相径庭,被称为新自由主义。自由放任主义被称为早期自由主义或旧自由主义。格林在英国新自由主义运动中的首要地位来自于他对早期自由主义的全面批判和对新自由主义的基本建构。他首先提出了自由限度的问题。在他看来,从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时代,大量的现实社会问题表明,如果不限制个人自由,就会阻碍他人的自由,从而限制社会自由。格林以来的英国新自由主义者,包括霍布豪斯、霍布森、贝弗里奇等人,都是从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出发构建自己的政治理论。格林所谓的“积极自由”强调个人动机与良好意愿的结合,强调个人责任与权利的统一,这也成为新自由主义者的基本出发点。格林关于国家具有积极职能的观点是国家干预主义的先例。虽然格林只是认为国家有责任消除个人在为共同利益做出贡献时遇到的障碍,但他指出国家有权利也有责任干预社会生活。格林甚至认为,如果有必要,国家可以使用武力击退反自由势力。格林以来的新自由主义者都认为,国家有责任干预社会生活,以消除无知、贫困和一切社会不公正。但当时格林并没有认真考虑国家干预个人生活是否会带来负面效应,比如国家干预是否会削弱公民的独立精神,是否会使社会失去效率,给国家造成负担等等。这些问题是后来新保守主义兴起的契机。需要指出的是,格林的共同善只是具有道德的至上性,类似于康德的绝对“道德律”,只是人们应该做的事情,不具有现实的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共同善不具有功利主义的直接说服力。仅仅从平面上保证行为的合法性,并不能对后果进行道德辩护。虽然共同善至上的主张可以满足社会对普遍原则的需求,但不能完全抹杀人们对物质利益的功利追求。最后,格林的公益和集体利益不是一回事。在中国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评价格林的共同善理论具有现实意义。我们需要发扬集体主义精神,树立为人民服务、为祖国四化奉献的精神,这与格林重建社会普遍原理、呼吁公益的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是,格林的公益和我们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格林的共同善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从个人利益出发,旨在保护个人自由不受侵犯,为个人发展创造条件,而社会主义精神以集体主义为基础,旨在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度。社会主义的集体精神,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现实中,都远远超过了格林的共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