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的历史遗产?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于2005年2月22日发布。这份通报首次明确了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指出:“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非物质形式存在,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世代传承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文化遗产
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塑、绘画、遗物、碑刻等文物;在景观和建筑风格组合上具有突出价值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体;从历史、美学、人种的角度来看,人造物品或人与自然创造的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物品和工程。
天然遗传性
指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自然特征,包括自然和生物结构或此类结构的群落;地质、自然地理结构和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生长区、自然风景区或明确划定的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