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哪一年进行军衔制度改革3?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次实行1955至1965军衔制度时,军衔设置为7等20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设置但不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PRC);上将、将军、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上士、中士、下士;私人,私人。1988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重新实行军衔制度,军衔定为六等,18:一级上将(定但不授)、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军士长、专业军士;上士、中士、下士;私人,私人。1993年4月增加士官军衔,军士长、专业士官军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1994年5月,将官军衔中不再有一级上将。1995 5月10日,NPC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为3等8级:预备役少将;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