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立法简史
18年底到19年初,随着西方国家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逐渐兴起,工人阶级强烈要求废除原有的《工人条例》,颁布法律缩短工作日;要求增加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实现社会保险。
迫于上述形势,资产阶级政府制定了限制工作时间的法规,促使了劳动法的出现。
1802年,英国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这是现代劳工立法的开端。
1864年,英国颁布了适用于所有大工业的“工厂法”。
1901年英国颁布的《工厂和作坊法》对工作时间、工资发放的日期和地点、建立与产量成比例的工资制度等作了详细规定。
德国也在1839颁布了普鲁士厂矿条例。法国在1806年颁布了《工厂法》,在1841年颁布了《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法》,最后在1912年颁布了《劳动法》。
进入20世纪后,西方主要国家大都相继颁布了劳动法规。1802之后的百年间,西方国家的劳动法逐渐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无产阶级斗争的高涨,西方国家制定了许多劳动法。1918年,德国颁布《工时法》,明确规定产业工人八小时工作制。它还颁布了失业救济法、工人保护法和集体合同法,这些法律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工人的利益,并适当限制了资本家的权益。
到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倾向:
一类是以德国、意大利、日本为代表的法西斯国家,不仅废除了已经颁布实施的改善劳动条件的法律,还把劳动立法作为实现法西斯独裁、进一步控制劳动者的工具。
另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一些国家,为了摆脱经济危机,对劳动者采取了一定的优惠政策。1932 ~ 1938期间,英国先后颁布了几部缩短女工和青年工人工作时间、保存工资、休年假、改善安全卫生条件的法律。
美国1935年颁布的《全国劳动关系法》(瓦格纳法)规定,工人组织的工会和工会有权代表工人与雇主签订集体合同。1938年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作期限,以及超过期限支付工资的方式。
俄国十月革命后,1918年颁布了第一部《劳动法》,1922年又颁布了一部更加完备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反映了工人阶级地位的变化和国家对劳动者和劳动者的态度。它以法典的形式使劳动法完全脱离了民法的范畴。战后,资本主义的普遍危机进一步加深,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一批现代反工人立法。比如美国国会1947通过的《塔夫脱-哈特尔法案》,将工会变成了受政府和法院监督的机构,禁止工会利用工会经费进行政治活动;规定要求废除或变更集体合同的,必须提前60天通知对方。在此期间,禁止罢工或工厂关闭,由联邦仲裁和调解局进行调解;其中规定,政府有权下令将总罢工延期80天,并禁止* * *生产者担任工会职务。再比如1947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捍卫劳动自由法》,也是镇压工人运动的法律。
到了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出现了新的趋势。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主要国家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来改善工作条件和待遇。例如,法国颁布了改善工作条件、男女同工同酬和限制劳动中种族歧视的法律。日本在1976年修订了劳动基准法,还制定了最低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女工福利等法律。
20世纪70年代以后,苏联的劳动立法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70年颁布了苏联和参加国劳动立法大纲,后来参加国根据这一立法大纲颁布了自己的劳动法典。东欧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相继颁布了劳动法,到了60、80年代,除保加利亚等一些国家外,罗马尼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波兰、南斯拉夫等大多数国家都重新颁布了劳动法。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劳动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中国的劳动立法出现在20世纪初。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3月29日颁布了《工厂暂行规则》,内容包括最低雇佣年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童工和女工工作限制、工资福利、补充教育等条款。国民党政府沿袭清末民法草案的做法,将劳动关系作为雇佣关系纳入1929 ~ 1931的民法;1929年6月颁布的工会法,实际上是一部限制和剥夺劳动者民主自由的法律。
为了维护工人利益,中国* * *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会书记处于1922年开展了大规模的劳动立法运动,提出了《劳动法纲要》第19条等等。这部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劳动法大纲,当时并没有得到政府的确认。
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才出现了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劳动立法。1931年165438+10月7日,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劳动法。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也颁布了许多劳动法规,如《晋冀鲁豫边区劳动保护暂行条例》(1941 11)。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工人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对解放区的劳动问题和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全面而相当详细的建议。各解放区人民政府也颁布了许多劳动法规。这些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年,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规定》,1951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1954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56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务院1956《工厂安全卫生条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条例》。
在社会主义全面建设阶段,中国的劳动立法取得了进步。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职工退休暂行规定》等四部重要法规。从1966到1976,劳动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1978年5月,NPC常务会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同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的通知》。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三个法律文件。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1986年9月,中央、国务院联合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同年,劳动部发布《关于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 165438+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职工工作时间规定》。这些劳动法律法规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6年,中国起草劳动法,但由于历史原因半途而废。1979第二次起草劳动法。1983年7月,该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但因诸多问题难以妥善解决,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90年代初,劳动法第三次起草,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劳动法制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劳动法第13章第107条,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劳动安全与健康;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劳动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为劳动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1)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劳动者权益保护;
(2)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3)制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
④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努力与国际惯例接轨。
这一指导思想保证了劳动法的制定具有中国的社会主义特色。2007年6月29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6月29日+2008年10月30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俗称新劳动法。新《劳动法》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