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办法
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地块和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轨道交通线路等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
(三)道路、城市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放空间;
(四)围栏(栏)、栏杆、护栏、露天管道、报刊亭、信息栏、车辆站牌、指示车辆的标志牌以及电力、通信、照明等市政设施;
(五)运输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装置、充气机、航空器和特种运载工具;
(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的公共开放空间及其配套设施;
(七)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设施任何一边长于(等于)4米或者平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第四条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第五条南充市城管执法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区)城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市民政部门负责市辖区内名牌和标志广告的监督管理,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和标志广告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设施和本市管理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及其他特定区域广告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气象、文化、广播电视、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户外广告创新,增强地方特色,提高艺术水平。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加强自律,倡导信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二章规划与设置第七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编制本市所辖市区和县(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新建商业综合体和大型商业建筑的户外广告空间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并符合专项规划的原则。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新项目广告位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户外广告的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第八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户外广告种类、总量和布局的控制原则;
(二)明确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
(三)各区户外广告的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的总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的总数和位置。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四)环境保护和节能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设施、交通标志,妨碍交通设施、交通标志安全使用的;
(二)利用无障碍设施,妨碍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利用通信、电力、燃气设施,妨碍通信、电力、燃气设施安全使用的;
(四)利用消防安全设施,妨碍消防车通行,影响逃生、应急救援和高空扑救的;
(五)利用行道树,影响市容的;
(六)利用危险建筑物和违章建筑,危及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安全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