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大赦造成危害的一个具体例子。出现过哪些小人物?
中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提出为纪念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特赦4类罪犯。如果草案最终通过,这将是中国40年后的第一次特赦。
“恕”字在中国古代并不陌生,很早以前就出现在汉字里了。据《说文》“赦而定”,“定”在古汉语中有“释”的意思。但与今天的理性和法治相比,古代的大赦明显带有封建专制的色彩,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和不合理性。
关于赦免制度的起始日期一直存在争议,但大多数人都认同赦免制度早在古代就已成型,只是针对家族成员。此时的赦免与我们后世理解的赦免并不相同,但与“赎罪银”非常相似,即以罚金代替肉刑。
在商周时期,各种礼法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制度。《李周秋官死辞》中记载“一赦幼弱,一赦老妇,三赦愚”,即国家可以赦免幼弱、年老、弱智的罪犯。显然,此时的赦免只是法制的进步,并不等同于所谓的“大赦天下”。
以前在一些影视剧里,经常会看到皇帝因为继位或者生病而“赦免天下”。因为影视剧里说不清楚,很多人误以为古代皇帝经常赦免,只要赦免了,罪犯基本都会被赦免。这其实是不准确的。
皇帝的宽恕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首先是专制皇权的形成,其次是宽恕思想的萌生。商周时期,天帝虽然是地方诸侯的首领,但实际上真正统治全国的是诸侯。周天子只是一个间接的统治者,甚至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成了名。与之相对应的是,在战乱不断的情况下,地方诸侯开始大赦,以笼络人心。春秋初期,鲁庄公实行了类似于帝王时期的大赦。《春秋》中也记载“庄公二十二年,春王正月,大获成功。”(注:赦免罪人)其他诸侯国也在争先恐后地实施大赦,而此时大赦已经泛滥,甚至对死囚也是如此。
战国后期,先秦时有赦免罪犯的情况。例如,赵翔四次赦免罪犯,孝文王和庄襄王即位时也赦免了罪犯。然而,这种做法在秦始皇登基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秦始皇奉行法家治国思想,制度严密,甚至长达三十余年。然而,秦二世登基后,中国历史上发生了一次真正的“大赦天下”。
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十月,天下大乱。陈胜起义后,数十万大军逼近都城咸阳。秦二世不得不接受大臣们的建议,宣布大赦,并命令将军们命令被赦免的历山拷问者讨伐叛军。这时候的大赦才真正达到了“天下”的程度,不同于以前的诸侯只能在自己的辖区内赦免。
汉朝的统治者认为秦国的灭亡是因为它的暴力统治,所以宽恕的应用是前所未有的。汉高祖在位期间被赦免9次,汉景帝被赦免5次,汉武帝被赦免18次。即使是西汉末年,汉昭帝登基之初赦免天下,在位13年间赦免了7次,而汉元帝和汉哀帝分别赦免了10次和4次。到了东汉,光武帝赦免的次数竟然达到了19次。东汉末年,局势动荡,赦免几乎一年一次。据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记载,汉朝皇帝修行、奉元、改元、立朝、储朝、闭关禅定、郊祀、林勇祀、唐明祀、立庙、宫祀、巡祀、掌节度、定都、享新春、吉祥、遭灾、遇乱。当然,这些赦免的具体内容并不完全相同。汉代的赦免制度可分为三类:大赦、赦免和赎救。
大赦在恩施也是赦免的一种,除了谋反等重大罪行按惯例不能赦免外,大部分罪犯都可以赦免;特赦是赦免特定人犯下的特定罪行;赎回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降级,即在原刑的基础上降级,另一种是针对特定类型的犯罪可以允许赎回一定的财产。
汉代的赦宥制度并没有因为汉朝的灭亡而终结,而是一直被后来的朝代延续和沿用。
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社会动荡,皇权经常受到威胁。为了维持统治,赦免制度被引入,甚至到了泛滥的地步。在司马燕统治的26年间,共有14次赦免,而在“八王之乱”期间,晋惠帝进行了28次赦免,一年最多发布7次赦免。东晋* * *皇帝颁布了83条赦免令。南北朝大多数国家建国时间短,战乱时间长,赦免一年以上是常事。
到隋朝,国家政局逐渐稳定,国王赦免的次数逐渐减少,大多数统治者开始对赦免持谨慎态度。隋文帝将“十大罪”(即谋反、叛乱、投降、恶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定为“十恶”,不赦。到了唐代,赦宥制度日趋成熟,唐朝皇帝已经利用赦宥制度贯彻皇帝的意志,进一步落实国策。
武则天的新政实施、中宗复辟唐朝、德宗颁布两税法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政策,都将通过恩赦发放给全体民众,让民众深切感受到“皇帝的恩威浩荡”,清楚地知道皇帝的意图。可惜唐朝后期,皇帝皇权旁落,皇帝的圣旨不能离开长安,赦免就更难执行了,基本成了一纸空文。
宋朝时,毛信奉儒家治国之道,欲以仁政天下。自他执政以来,宋朝形成了每三年十一月大赦的传统。此外,由于宋朝内忧外患,社会矛盾尖锐,统治者往往赦免他们以缓和矛盾。而且宋朝皇帝有干预司法的传统,经常亲自审理案件,也助长了部分赦免的发生。以宋徽宗为例。在他执政的25年里,只有26次大赦。
值得注意的是,唐宋时期,即使有很多大赦,有时甚至赦免了死刑,贪官依然没有被赦免。唐太宗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唐太宗颁布敕令,大赦天下,并在赦令中特别写明,枉法受刑的罪犯不在赦令之列。到了宋代,毛还规定“收赃之官非原”(《宋史·毛》卷二),还将贪官界定为与“十恶凶手”同罪。
在元朝,赦免更加频繁。除了众所周知的新天皇即位、重大庆典、天灾之外,招贤纳士时也使用赦免制度。更有甚者,在举行宗教仪式时,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赦免,所以出现了罪犯通过贿赂僧侣而获得赦免的现象。
明朝司法制度严苛,很少有过度赦免的情况。明朝皇帝大多实行“乱世重刑”,认为赦宥是“法外之仁”,只有在有重大庆典或自然灾害时才会实行。宽恕和不可饶恕更多地取决于皇帝的政治目的。嘉靖是明朝赦免次数最多的皇帝,但在他执政的45年中,只有10次赦免。此外,明朝皇帝非常重视赦免仪式,分为中央“颁发赦令”和地方“欢迎赦令”两种。
明朝这种慎赦的思想也影响了入关后的清朝统治者,清朝赦免的规定更加完备。清代赦免多而不过多,制定赦免条款和程序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光绪年间,赦免相关的条例增加到20条,数量和内容都超过了历代。清朝还规定,罪犯赦免后再犯罪,不但不能减刑,还会“多加一罪”。政治罪和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罪行,清朝是不赦免的。与前朝皇太子大赦不同,清朝只是在康熙十四年为庆祝殷勇亲王的诞生而颁布了大赦令。此后,“皇太子大赦令”因为“秘储”的方法而不了了之。
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遭遇了西方的冲击,赦免制度也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过程。光绪三十四年(1908)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朝唯一规定赦免制度的宪法文件,但清末政府不愿放弃其权利。因此,虽然赦免权被写入宪法文件,但其行使由天皇决定。
纵观古代的赦免制度,基本上源于君权,是统治者赐予人民的礼物。它具有很强的争取人心和稳定政权的特点。赦免的数量与国家稳定或战争有关。越是多事之秋,就越是这样。
这些与今天提出的“大赦”大相径庭。今天的“大赦”不是出于政治目的而采取的极端措施,更多的是完善法制,体现人道主义关怀。显然,此次提出的特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限制性,避免了过度赦免带来的不良后果。这也是我们现在这个日益成熟稳定的社会应该有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