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回复
国函[2014]第4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局《关于批准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答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65 438+04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长沙是湖南省省会,长江中游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的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长沙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第二,关注城乡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496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服务。根据全市不同地区的情况,重点发展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县城和建制镇。在严格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基础上,优化镇村体系和农村居民点布局,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第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629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629平方公里以内。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禁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及周边地区的交通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多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供水、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要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确保建设实施。要建立健全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着力提高城市应对地震、洪水和地质灾害的能力。
动词 (verb的缩写)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要求,推动城市集约、智能、绿色、低碳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项环保标准限期达标。按照节能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发展。要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发展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住区,加强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引导城市转型发展。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岳麓山等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第六,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营造宜居环境。要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和相关资金投入的阶段性供应规模。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整治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七、注重历史文化和风貌的保护。要协调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的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井岗、菜园村、太平街、朝宗街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区,岳麓书院、秋收起义文佳城旧址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近代重要历史遗迹和建筑。要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绿线保护范围,加强湘江两岸建筑高度、体量、风格的控制和引导,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景观风貌,突出滨江山水城市特色。
八、严格执行《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法治,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长沙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总体规划的实施重点和建设顺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含各类开发区)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实施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不得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规划许可,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长沙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规划》,支持长沙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长沙。
长沙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65年4月4日4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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