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交换系统的历史记录

中国的票据清算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对于上海地区银行代收的票据,将派专人到对方银行携带汇款账本,待应付票据金额冲抵后,利用现金结算差额1890在上海成立上海市货币行业汇付协会,通过汇付协会使用“公票”完成票据交换。这种凭证是银行在票据结算中用来相互冲抵收付结算的凭证。人欠的,收进公物清单;欠某人的,开个公单。每天晚上,所有的公共票据都由汇划协会的银行收集起来进行滚动,称为“滚动公共票据”。滚动计算的结果,入不敷出就叫“滚存”,支出超过收入就叫“滚存”。回单可用于向指定银行收付款项,也可用于向同一银行借款,调剂资金余缺。[1930年代上海中央路票号协会门前的票号车——每天早晨交换票号的专车]

民国时期,1932在上海成立银行公会联合筹备委员会,受托办理票据交换,1933成立最早的票据交换所,办理银行代收的票据交换。一开始银行还是委托汇款行代理银行的汇款票据收付。1935年6月,发生钱业风波,银行筹备会与钱业储备银行商定合作措施:银行对钱的日常应收款全部集中在银行筹备会;银行对银行的应收账款都集中在货币准备金里。当晚会和图书馆汇总账目,款项冲抵后的余额以转账方式结算。从此,该行彻底脱离银行,有了独立的清算中心。当时的兑换制度是定期兑换,除周日和公休日外,每天兑换两次。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中央银行迁回上海,金融特派员公署统一了上海的银行和银行的票据交换业务。为了改变两个行业各自为政的局面,6月5438+0945,165438+10月1成立了新的清算所。所有银行和银行都将参与交换,银行和银行之间的汇兑差额转移和结算将集中在中央银行,票据清算系统将基本形成。除了去境外,武汉、重庆、南京、天津、广州等城市也建立了交易所清算系统,做法基本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上海等地的银行相继接管了票据交换所。此后,随着金融体制的演变和经济改革的进展,票据交换制度逐渐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