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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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是指汉代长安遗址、鸠摩罗什佛塔、大明宫遗址、兴庆宫遗址、天坛遗址、西施遗址、明德门遗址、延平门遗址、广门遗址、大雁塔、小雁塔、兴教寺塔、大秦寺塔和* * *大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与丝绸之路相关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条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部门是本市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与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应当依法加强对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对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不得转让和抵押。博物馆、保管处或观光场所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九条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标志、界桩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的详细规划,由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市有关部门、区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周边环境的管理。对不符合保护要求、有碍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环境风貌的单位、村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重建或者拆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补偿。
第十三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修缮和安全设施建设的需要,向市人民* *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经依法批准,尚未对外开放的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可以建设成博物馆、遗址公园或者改建为参观、展示历史文化遗产的场所。
第十五条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种应急预案,组织针对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的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条发生危及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在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 * *在文物和保护标志上刻画、绘画、张贴;
* * *二* * *排放污水、挖坑取土采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 * *三* *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 * *四*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工景点等与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无关的项目;
* * * 5 * *其他危害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
第十八条在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 * *一* * *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设施;
* * *二* * *实施文物修缮维护工程;
* * *三* *铺设通讯、供电、给排水管道;
* * *四* * *设置防火、防雷、防盗设施,修建防洪工程;
* * *五* *其他文物保护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在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的,应当确保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在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安全的活动。对污染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现有设施,要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条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不得破坏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在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建设项目的风格、色彩、高度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确需利用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组织者的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应当就地保护;发现和出土的文物,应当移交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6日起施行。
申遗丝绸之路的历程
自2006年以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倡导和推动下,中国与中亚相关国家开展了丝绸之路跨国系列申遗活动。
2012 4月16日,中国国家文物局发出通知,要求丝绸之路沿线各地要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第一批丝绸之路申报遗产的准备工作。首批中国丝绸之路申遗名单包括汉代长安城遗址、唐代长安城、汉魏洛阳城、隋唐洛阳城、玉门关、楼兰古城。
2013、10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申请世界遗产名录2065438+
2013年3月4日,国家文物局与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人民签署《丝绸之路遗产保护联合协议》。该协议旨在为丝绸之路“申遗”成功做准备。
2013年9月3日,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三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提交了丝绸之路申遗申请,并被正式受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专家于2013年6月赴陕西考察,对陕西列入丝绸之路申遗的7处遗址进行了实地考察,并提出了专家评估意见,于2014年提交世界遗产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