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古代法典文本风格的变化及其意义
二、晋南朝时期制定的《太史律》(又称《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照《魏律》的篇章结构,编成20篇,620条,27000字。其中,保留了九章法律中的七章,即盗窃法、贼法、捕法、杂事法、持家法、马厩法、擅昌法,增加或修改了十三条,即备法改为刑名、立法两条,分为两部分。《太史律》总结和借鉴了《法学经典》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和法律条文的内容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
第三,北朝制定的《北齐法》全面总结了李悝《法律学》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北齐法律定义了十二种法典体例,分别是名案、禁守、嫁户、好生、违规、诈伪、斗讼、贼盗、捕破、毁损、档牧、杂律。后来的隋唐开皇律、唐代唐律、宋代刑法典都采用了十二章的体例结构。可见北齐法对后世法典化的重要影响。北齐法首创《名例法》总则内容,将金律首创、后为南北朝法典相继使用的《刑名法》两条合并,将条文标题简化为《名例法》,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使法典的体例、结构和内容更加规范。从隋唐到明清,其法典的第一条就是名例法,可见北齐法律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第四,《隋代开皇法》十二章的标题分别是:名例、禁卫、职制、户婚、稳库、好富、盗贼、官司、诈骗、杂律、捕死、越狱。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的法律,但对北齐的法律做了必要合理的修改:1。北齐法律的一些标题进行了修改,由守律改为守律,由婚姻法改为家庭婚姻法,由违制改为职制,由稳牧改为。2.删除“破坏法”,将“捕破法”分为“捕破”两部分,放在法典的最后一部分,使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3.根据封建统治的需要,对实体法相关条文进行重新排序。
五、唐代的《唐律大讨论》* * *十二篇,502条。其标题设置和体例安排基本仿照“黄恺法”,以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法排在首位,其次是关于具体犯罪及其处罚的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十一条分则,如禁卫、官制、家庭婚姻、稳定保管、开好头、偷盗、打官司、欺骗、杂法、逮捕、监禁等。
六、宋代的* * * 12条,502条,沿袭了晚唐《大中刑法丛书》和后周《贤德刑制》的编纂体例。这是宋朝建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公布并在全国发行的封建法典。
七、明朝的《大明法* * *有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内容有:名例一卷,分为五刑十恶八议;官法,两卷,分制,公式;《家法》七卷,家政、农家、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场;《礼记》分为两卷:祭祀与礼制;《战争法》共五卷,分为宫卫、军政、关禁、马厩牧、邮政;《刑法》十一卷分为贼、人命、打架、骂、讼、污、诈、犯、奸、杂罪、捕死、破狱;工法两卷,包括建筑和河防。《大明法》突破了隋唐以来将法典分为十二条的传统,开创了按六部行政范围将法典分为条目的新体例。
八、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结构和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 * *分为30篇,40卷,30门,436篇,1,049个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