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和司法制度的变化包括
1.魏定律
鉴于汉代法律法规的复杂性,魏明帝以诏书的方式改变了定刑制度,制定了18新法,后被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法对秦汉旧法进行了重大改革;
首先,将《法学经典》中的“以法”二字改为“刑之名”,置于法之首;
其次,“八点建议”制度被正式纳入守则;
第三,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和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化和科学化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2.《晋律》的颁布与《注释法》
西晋太史公三年,晋武帝颁布《晋律》,又称《太史律》。金律继续改革汉魏的法律;
(1)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条602条的格局。
(2)与魏法相比,在刑名法之后增加法规,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同时,对刑法分则进行了重新安排,向“从宽处罚”和“禁止简单化”迈进了一大步。
张度注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法家张飞、杜预对其进行了注释,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布,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晋律》又称《张度律》。
3.北魏法律的颁布
北魏统治者吸收了汉晋的立法成果,采纳了各种法典的长处。经过综合比较,他们编纂了20部《北魏律》,成为当时著名的法典。
4.北齐法的制定
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是当时最规范的法典《北齐法》。北齐法律***12。
特点:将犯罪名称和法律法规合为一章,丰富了刑法总则,细化了刑法分则,使之为11,即防健康、搞家庭婚姻、促富贵、违制、欺骗、诉讼、盗窃、逮捕、破坏、安定牧养、杂法。
影响:北齐法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一时期的法律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形成了法、序、理、比、体、式相互运用的立法格局。
主体(1)在法律法令中起到补充和变通的作用。
(2)案与令相同,起补充法律的作用,两者都具有刑法性质,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案不同。
(3)比较即类比或类推,即根据典型案例或类似法律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类似案件。
(4)公式是一个文档程序。
第二,法典内容的发展和变化
主要表现在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加强:随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学的基础上,把儒家的伦理规范更广泛、更直接地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在更大程度上融为一体。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八议”入法与“官职”制度的建立
(1)“八议”。在制定《魏律》时,他在《周礼》“八君”的基础上正式规定了这一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所犯罪行作出了减轻或免除的法律规定,包括:
(1)讨论亲属(皇帝的亲属)
(2)讨论往事(老皇帝)
(3)讨论贤人(具有传统美德和影响力的人)
(4)讨论能力(很有天赋)
(5)论功德(大有功德)
⑥义贵(贵族官僚)
⑦勤奋(勤奋为朝廷服务)
⑧辩论嘉宾(前皇族)
此后,“八项意见”成为历代刑法的重要内容,唐代名例法规定了五刑十恶之后的八项意见制度。
(2)“官方”。允许官员利用官衔抵罪的特权制度正式出现在北魏律和陈律中。
(1) ——北魏法规规定,每封一级爵位,罚学徒2年;
(2)——南朝《陈律》规定更为详细,凡用官抵狱,则与赎刑并用。官员犯罪,要判4-5年监禁,允许服刑2年,终身服苦役。如果判三年有期徒刑,允许为官两年,剩下的1年可以赎回。说明封建特权法在当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2.“十大重罪”的出现
北齐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在《北齐法》中首次规定了“十大罪状”,是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大罪状的总称。“十大罪行”是:
(1)造反(造反);
(2)谋反(破坏皇帝祠堂、山陵、宫殿);
⑶判刑(兵变);
(4)投降(投降);
(5)邪恶叛乱(殴打并谋杀一名亲属);
(6)没门(野蛮谋杀);
(7)不敬(偷御物,不敬皇帝);
(8)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仪服丧);
(9)恶行(杀害政府长官和教师);
(10)内乱(亲戚间乱伦);
注:北齐法律规定:“犯此十罪者,不在赎刑八辩之限。”将“十大重罪”放在法律首位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
3.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杀、斩首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放作为死刑的一种缓贷措施,分为五档,每档以500里为基数,从京城取2500里为一档,以4500里为限。同时,也要实行鞭笞;
(3)规定鞭笞——改革以前的五刑制度,增加鞭笞(北齐后期、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制度——南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从而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4.“准五服罪”的成立
《晋律》和《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役罪”制度。
(1)服饰制度的概念和分类:服饰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以服丧为标志的制度,用以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服装系统按远近关系可分为五个等级:裁衰、崔子、大成、小成、麻木。
(2)役制的效力:役制不仅决定了继承、赡养等权利义务,也决定了亲属犯罪时刑罚的轻重。比如削去亲奴制的最高长辈,减轻或免除处罚,加重处罚。服亲戚是远亲,犯自卑的长辈处罚相对较重,犯自卑的长辈处罚相对较轻。
(3)“五役罪”原则的确立,将儒家的礼法体系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起来,这是自汉代倡导“礼法合一”以来,封建法儒家思想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既反映了金代“礼法并重”的特点,也集中了中国封建法律伦理的特点。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广泛,直至明清。
5.死刑回放系统
死刑复核制度是指请求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为唐代的三次死刑改判奠定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也体现了皇帝对人民的同情。
第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朝代司法机关的名称和建制基本上继承了汉制。同时,为了适应这一时期新形势的需要,它们在汉代的基础上有了重大发展。
在魏明帝,魏延手下增加了一名法学博士,负责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西晋继承了这一做法,并增设了其他官员。至北齐,廷尉正式更名为大理寺,大理寺卿、为正副职。大理寺的建立强化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司法职能,为后世完善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这一时期,尚书台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其中“三公曹”和“两千石曹”同时掌管司法审判和狱帐,为隋唐刑部尚书掌管审判审查提供了前提。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统治机构逐渐由一省制变为三省制。此时,东汉的尚书台已经发展成为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其体制和分工更加精细。政治制度的这一重大变化对司法机构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时,虽然没有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但尚书台之下已经设置了各种专门的部门,其中有一个机构主管全国的司法行政事务,也管理刑事监狱。行政长官通常被称为尚书。至南梁北齐,尚书台正式改为尚书省,尚书分属“六曹”。如北齐庙堂中,尚书主管“惩曹帐、破罪、赦金鸡等事”,官至尚书主管“敕法监察”(《隋书关白志》),在后世刑罚的性质和规模上已初具规模。中央行政机关兼管司法的制度的逐步完善,为隋唐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考试的重点和难点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和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三、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法学博士大理寺三省制)。
试题分析
一、多项选择题
1.准五服制犯罪始于()。
A.曹魏b .北魏c .晋朝d .西汉
答案c
本题目考察了中国古代自晋代以来的“准五役罪”原则。在中国古代,丧被作为一种象征来表达亲人的亲疏,并形成了一种制度。封建服饰制度把亲属分为五等:(1)断绝亲属关系;(2)崔子;(3)成绩斐然;(4)小工作亲戚;(5)父母。近者重,疏者轻。这种送达制度不仅用于确定赡养和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亲属确定处分轻重的依据。在刑法适用上,其原则是:服役越紧密,处罚越轻;惩罚越重,违法者越卑微。离得越远,越重,越轻。在民事应用方面,原理正好相反。“准五服惩罪”制度在晋律确立后一直沿用到清末,明清律配有丧图。所以,这道题应该选c。
2.“八议”于()年入法。
A.晋法b .新法c .北魏法d .北齐法
答案b
试题分析本题考查魏新禄首次将“八项意见”正式写入《守则》。所谓“八项意见”,是指以下八种人依法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报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和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分别是:论亲戚、论过去、论才能、论能力、论功德、论贵胄、论勤奋、论客。这些人犯罪,犯罪的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若犯,必“议治于秦,视其意,曹思不敢夺之。”即一般司法机关没有决定权,要请皇帝裁决,皇帝会给予更多的减刑和免罪。魏明帝制定“新法”时,第一次将“八项意见”正式写入法典。从这个时候起一直到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一千六百多年来一直未变。所以,这道题应该选b。
3.《十大罪状》最早出版于()。
A.北魏法b .晋法c .北齐法d .北周法
答案c
试题分析本题考察“十大罪状”最早发表于哪部法典。“重罪十条”是北齐法律中首次对十大重罪进行严惩的制度。秦汉时期的法规中,相继出现了“不孝”、“不敬”、“不道德”、“叛逆”、“禽兽行为”等“十大罪”的罪名。北魏、北周、南朝的法律,虽然没有命名为“十条”,但都有类似的内容。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把统治阶级认为最严重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的罪行归纳为十种,称之为“十大罪”,放在法典第一部《名格法》中,作为封建法律的重点打击对象。这十罪分别是:谋反、谋反、谋反、恶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条者,不仅要受到最严厉的处分,而且不受“八项意见”和赎买处分的有关规定。北齐建立以来,“十大罪状”对后世的封建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隋朝初年,制定开帝法时采用北齐制度,稍加修改后称之为“十恶”。此后,“十恶”制度作为封建法律中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作为维护封建统治最有力的武器,被规定在后世的法典中,代代相传,直至明清,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一千三百多年。所以,这道题应该选c。
4.是()把代码简化成了十二条。
A.北齐法b .魏新禄c .北魏法d .晋法
回答a
试题分析本题考察魏晋南北朝时期哪部法典正式定义为十二。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十月,魏律十八,史称曹魏“新法”。晋武帝在位第四年(公元268年),晋律有20条,620条,史称太史律。孝文帝大和十年(公元495年)《北魏律》十五篇二十卷出版。《北齐法》于合庆三年(公元564年)完成,共12条949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影响最直接、影响最深远的法典。它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十二条的尺度和标题基本上为隋唐宋法典所继承。在中国法律史上,北齐法律以“法条明简”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所以,这个问题应该选a。
二、选择题
1.对晋律的注解是()。
A.张飞b .陈群c .贾充d .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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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分析本题考查了两位对《晋律》做笔记的作者。《晋律》于金武帝太史四年(公元268年)正式颁布,史称《太史律》。《晋律》完成后,著名法家张飞、杜预为其作了注释,经晋武帝批准颁布。票据与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后人把注和《晋律》视为一个整体,称之为“律”。张、杜注“博采汉律家之所长”,反映了当时法学发展的成果,更便于官员理解和使用,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制定,特别是唐律中“法疏”的出现,影响很大。陈群参与了魏新法的制定,贾充参与了晋法的制定,但他并未作注。所以,这个问题应该选AD。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形成的三省制度包括()。
A.中书省b .民史省c .尚书省d .门下省
回答ACD
试题分析本题考查三省体制的形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统治机构逐渐由一省制变为三省制。1,尚书省。东汉的尚书台已经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其体制和分工更加细化。政治体制的这一重大变革给司法机关的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随着尚书台地位的加强和组织结构的扩大,南梁正式改为尚书省,其下属曹定为。从尚书台到尚书省的发展,反映出封建官僚体制日益强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2.中书省。曹魏氏为了遏制大臣日益增长的权力,维护以皇权为中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将原来的秘书监改为中书省,并设置中书监和令。到南朝后期,中书省已经发展成为国家机关中的中央机构。3、门下省。魏晋时期,官员逐渐参与大政,制约了中书省职权的行使。石忠本来是秦朝的宰相,地位很低。他是一个仆人和一个准备皇帝顾问的小官员。到西汉中期,他的权威逐渐提高。东汉中期开始修建石钟寺,但名义上仍属于少府。晋发展为门下省,势力不断扩大。三省制的形成是封建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发展,对后世封建王朝的官僚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所以,这道题应该选ACD。
3.下列内容中属于“八项意见”的是()。
A.“论亲戚”b .“论才能”c .“论功德”d .“论勤奋”
回答ABCD
试题分析曹魏时期,“八议”正式入法,形成了“八议”制度。“八论”是指“论亲戚”、“论过去”、“论才能”、“论功德”、“论你的价值”、“论勤奋”、“论客人”。曹魏以后,“八项意见”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4.关于“准五役罪”的原则,正确的说法是()。
A.最早确立于《晋律》
B.五服是指五种丧服,即斩衰服、崔子服、大公服、肖红服、马晨服。
c是亲属犯罪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D.五服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广泛,直至明清。
回答ABCD
“准五役罪”原则最早确立于《晋律》,所以A是正确的。服饰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的制度,用以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根据服饰制度和远近关系,分为凋零、崔子、大有成就、小有成就、麻木不仁五个等级,所以B是正确的。役制既决定了继承、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又决定了亲属犯罪时的刑罚轻重,故C正确。比如削去亲奴制的最高长辈,减轻或免除处罚,加重处罚。服亲戚是远亲,犯自卑的长辈处罚相对较重,犯自卑的长辈处罚相对较轻。五役之罪成为封建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广泛,一直到明清,所以D也是正确的。因此,问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5.下列内容属于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改革的有()。
A.规定绞杀、斩首等死刑制度b .规定监禁
C.规定鞭打和鞭笞d .废除阉割制度
回答ACD
本课题考察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改革的内容有:一是规定绞杀、斩首等死刑制度。二是规定流放。将流放作为死刑的缓释措施。北周有五级流放,每级以500里为基数,第一级距都城2500里,上限4500里。与此同时,还实施了鞭刑。三是规定鞭笞。北魏时期,对原有的五刑制度进行了改革,增加了鞭刑和棒刑,北齐和北周相继采用。四、废除宫刑制度,南北朝宣布废除宫刑。从此,使用宫刑的历史结束了。所以,问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三、不定选择题
1.曹魏时,根据魏凯的建议,在中央司法机关设置()。
A.监事b .法学博士c .程d .丁卫平
答案b
问题分析这个问题考察的是法学博士是什么时候设立的。据史料记载,魏明帝在魏延手下增设法学博士,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员的业务素质和审判水平。所以,这道题应该选b。
2.关于新法不正确的说法是()。
A.汉律条文由九条增加到十二条。b .“准五服制”罪已纳入法律。c .对刑罚进行了改革,进一步规范了刑罚制度。d .九章法中的“法”字改为“立法”,放在法律的第一部分。
回答ABD
考题分析魏晋南北朝立法概况。曹魏之法在九章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诈骗、监禁等九条,十八条,故A不正确。将《九章法》中的“以法”一词改为“刑之名”,故D不正确。刑罚改革使刑罚体系更加规范,所以C是正确的,《晋律》是以“准五服制”罪首次入法的,所以B是不正确的。
3.是()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最高司法机关。
A.晋代b .曹魏
C.北齐d .北魏
答案c
本题考查大理寺在哪个朝代成为最高司法机关。南北朝初期,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仍是廷尉(只有三国孙吴称大理,北周因仿西周制度称秋官大市口),最高司法权掌握在封建王朝的皇帝手中。后来,为了加强司法机关的镇压职能,稳定社会秩序,各个朝代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扩大司法机关的组织规模,以加强封建统治。在魏明帝,魏延手下增加了一名法学博士,负责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西晋继承了这一做法,并增设了其他官员。北齐时,廷尉正式改为大理寺,并增加了下属官员,法学博士由一人增至四人,司法机关规模显著扩大。这一变化既显示了分裂动荡时期强化司法镇压功能的客观需要,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在维护国家统治秩序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后来大理寺作为最高司法机关,为隋唐两朝所继承,明清时主审机关改为复查机关。所以,这道题应该选c。
4.下列不属于北齐法律标题的有()。
A.监护法b .著名案例法c .立法法d .诉讼法
答案c
试题分析本题考查北齐法的内容。北齐律***12条,即名例、禁守、家婚、擅荣、违规、诈伪、打官司、盗贼、缉捕、破坏、安定放牧、杂律。所以应该选择c。
5.关于北齐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北齐法律***12
B.北齐法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后世封建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C.北齐法律首次规定了“十大重罪”。
D.北齐法第一次规定了八议制度。
答案d
试题分析本题考查北齐法的相关知识。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是当时最规范的法典《北齐法》。北齐法律***12,将刑事名称与法律法规结合成著名的例法,丰富了刑法总则,细化了刑法分则,故A正确。北齐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在《北齐法》中首次规定了“十条重罪”,这是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条重罪的统称,所以C是正确的。北齐法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所以B是正确的。《魏律》第一次规定了八议制度,所以D错了。所以,符合题意的选项是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