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委工作的都是些什么人?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实行书记负责制。

中文名

中国* *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外国名字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CCDI)

行政级别

次国家领导人

授权来源

中国生产者党章程

历史的发展

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产生了委员。这就是中纪委的前身。

1928年7月,中国* *生产者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 *生产者党章程》,将“监督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央审查委员会,刘少奇任中央审查委员会书记。

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立中央苏区中央委员会和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定》。10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李为书记的中央委员会。

1949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1949 165438+10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设立中央委员会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4年9月,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改为国务院,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钱莹(女)为监察部部长。

1955年3月,中国* * *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建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建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取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监察部撤销。

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扩大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人数(增至60人),调整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领导成员。

1969年4月,中国* *生产者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 *生产者党章程》废除了党的监察机关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规定。

1977年8月,中国* * *生产者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 * *生产者党章程》重新确立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定,规定各级纪律委员会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

1982年9月,中国* *生产者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 *生产者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

NPC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7月,1987,监察部正式上线运行。

1986 65438+2月3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成立的消息。

1993 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纪委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直属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被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挂着监察部的标签。自1993起,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与同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

机构责任

根据《中国* * *党章程》,中国* * *党纪律检查机关承担以下职责和任务:[2]

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监督、纪律和责任,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并就维护党纪律作出决定;

监督党员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受理和处理党员群众的举报,开展谈话提醒、谈话函询;

审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重大或复杂案件,决定或撤销对党员的处分;

问责或问责建议;

受理党员的投诉和申诉;

维护党员的权利。

主要权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罚权。

1,检查权。指检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情况。

2.调查权。是指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

3.建议权。它是指监察机关可以向有权处理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的机关提出建议;能就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提出建议;被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行政纪律,与被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斗争,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奖励建议。

4.行政处分。监察部根据检查和调查结果,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和处理;也可以作出监察决定,直接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