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的历史

中国对不动产征税始于古代。在周朝,“卜”是城内的住宅,“卜”是公房税,是早期的房屋税。783年,唐德宗建中设立“税架”,即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是财产税的一种。因为太重扰民,很快就被迫废除了。清末征收房捐,国民党政府继续征收,直至民国。随着田产房屋、牛马等财产转移而征收的契税,起源于东晋时期的估税。宋开宝二年(969),规定百姓在两个月内赔钱给官府买田家,并要求验印,称为钱契。元、明、清、民国时期的国民党政府也征收过契税。遗产税的征收较晚。民国初年虽有倡议,但直到民国二十九年(1940)才正式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遗产税被列入国务院1950颁布的《国家税收管理实施原则》,但截至1986一直未开征。现行房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和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