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烟花燃放点
汕头烟花爆竹燃放点除禁止燃放的范围外: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和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实验区(含澄海区所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告。
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疗养院的办公室。
(二)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公墓、烈士陵园。
(三)燃气管道、油气罐、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铺设场所。
(四)军事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七)风景名胜区、苗圃、公园、绿地以及山岭、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中央商务区、城市综合体、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上述场所以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场所,及其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和窗户。
(十)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