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管理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既是“过程创新”,也是“目标创新”。理论界对“过程创新”普遍没有异议,但对这一判断所隐含的原理缺乏彻底的澄清,否则企业制度创新过程中政府思维取代企业思维的错误倾向不会长期存在;目前,关于“目标创新”仍存在诸多争议,导致很多企业在借鉴国外经验和兼顾自身国情的夹缝中,处于“两难”而非“两败俱伤”。遵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通过哈耶克的“二元社会秩序观”[1]的视角和新经济生活社会学的“嵌入性”的视角[2],我们试图对这两个问题做出系统的解释。

第一,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是一种“过程创新”。

一般来说,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3]。为了避免“外在规则”[4]的异化,继续按照自身的逻辑发展演变,制度环境对产权、法治和契约原则的遵从是基本的制度基础和前提。因为这三个条件更早更好,西方国家企业制度变迁的进程自然是越来越大;由于中国古代的制度环境在这三个方面存在着致命或严重的缺陷,现代企业制度从中国历史上来说并不是自发的创新,而是在近代不得不走上一条制度模仿和推广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之路。

(一)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

按照现代企业理论,企业制度作为企业契约的外化,本质上代表了企业各主要要素之间如何分配企业产权(主要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某种再谈判机制所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可见,现代企业理论仍然主要遵循个人主义方法论的传统,将制度视为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交易博弈产生的“内生变量”。内生企业制度也可以理解为哈耶克意义上的“内部规则”。

在哈耶克看来,“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相对应,是他的“二元社会秩序观”的基本范畴。鉴于知识的去中心化和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哈耶克证明了(1)规则本身是一种* * *常识,社会成员通过遵守规则来弥补理性的不足,从而尽可能减少不确定世界中决策的失误。制度可以看作是规则的具体化,所以规则是更根本的概念;(2)内部规则是分散的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自发形成并相互认同的制度,而外部规则则是“组织”(如政府)通过命令-服从关系,与“个体”相对应的“组织”为实施某一特定目的(往往是自身利益)而实施的制度。内部规则不总是最好的,外部规则也不总是不好的;(3)相应地,社会秩序的演变有两条主线:一方面,当事人在遵守内部规则的前提下独立行动,通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规则之间的互动,形成自发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另一方面,组织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政治行动实施外部规则,围绕外生系统形成外生秩序;(4)个人与组织、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互动是社会进化的源泉,自发秩序与人为秩序的交织以及特定的关系模式构成了现实的社会秩序;(5)由此可见,社会秩序的出发点是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二元观,但由于组织也要在自发秩序的更大范围内运作,所以内部规则和自发秩序比外部规则和人为秩序更为根本。〔5〕

虽然社会秩序必然是二元的,但其内在规则必须在正常的社会条件下占据基础地位并起主导作用。然而,由于内部规则的自发性,而外部规则大多依靠组织来发挥作用,内部规则的形成和演变很容易受到外部规则的影响。因此,要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就必须设置一系列制度条件,保证内部规则的演变不会因外部规则的干扰而异化。企业制度的创新和演进也是如此。

(二)企业制度不断演进的基本制度条件

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这意味着企业制度的创新和演进主要是企业基本逻辑的自然扩展和扩张过程,而不是任何其他主体(包括政府)在另类思维支配下主观设计的问题。从企业制度是产权主体之间通过再谈判机制实现动态博弈均衡的代表的角度来看,企业制度的创新和演进需要三个基本的制度条件。

1,产权原则

产权原则意味着每一种生产要素都必须有其人格化的代表,或者说社会财富必须在社会成员中明确地、排他地分配。

产权原则是整个企业制度建立和发挥作用的隐含前提。(1)企业所有权主要强调财产实体的动态运行过程和价值的动态实现,而资本所有权则侧重于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占有和法律确认。所以企业所有权主要是一个权利交易的概念,资本所有权是这种交易的前提。(2)产权原则决定了要素产权主体的经济理性是寻求其要素产权经济价值的最大化,这为企业中个性化要素之间的交易博弈提供了基本的动力源。(3)产权原则也是企业和企业制度中剩余权利分配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制度的具体情况取决于企业中各利益相关者讨价还价能力的比较格局,其讨价还价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占有的生产要素的特性。可见,产权原则不仅是企业制度运行的逻辑前提,也是企业制度建立的重要决定因素。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在此基础上,利润的预期将成为确切的现实,经济人的理性将得以确立,产权的交易将成为可能,企业制度的创新将获得坚实的微观基础。张曾提出“国有制下企业家的不可能性定理”,认为企业家是特定财产关系(即私有财产关系)的产物。没有这样的产权关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家,这是产权原则的一种表现。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忽视企业制度的产权原则前提,就等于忽视了企业制度建设本身。

不同的产权约束对应不同的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的均衡和演进路径(从而产生不同的经济绩效):(1)在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被外部规则异化;(2)当产权主体到位后,内部规则的变化导致外部规则的变化;(3)在产权主体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相互牵制,内部规则可能逐渐发挥主导作用。

2、法治原则

产权原则是企业制度作为内在规则的逻辑起点,但一个没有良好实施和保护机制的产权制度安排,可能比没有这样的产权制度本身更糟糕。因此,产权保护非常重要。财产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其保护主要是通过以国家“暴力势”为后盾的法律来实现的。这就是“法治原则”。

如果说产权原则是内部规则自然演进的动力源泉,那么法治原则则是确保内部规则演进不异化的根本保障。法治原则包含两个互补的含义。(1)虽然法律是一个社会至关重要的制度框架或平台,但法律本身并不是一种刻意的主观设计,相反,它只应该是对产权原则自发衍生出的内在规则即现存社会秩序的发现和确认,否则法律本身就失去了“合法性”;(2)虽然法律看似出自立法者之手,受国家控制,但由于其内容本质上是“人的行动的结果而非人的设计”,法律作为其表达和实现形式的立法和执行过程自然只应具有形式和程序上的意义。这暗示着:一方面,“法律先于立法”(哈耶克),即法律是立法者“发现”的,而不是立法者“发明”的;另一方面,规则的实施必须基于普遍的法律法规(即内部规则的发现和确认)而不是任意的命令。这就是所谓的“法治”(亚里士多德)。

可见,坚持法治原则,不仅要把基于财产权原则的“权利”纳入法治轨道,也要把国家或政府的“权力”纳入法治轨道。

3、契约原则

契约原则是企业制度作为内部规则的最直接体现。契约原则是一种古老的价值追求,蕴含着约定、正义、自由选择、自然秩序等理念。在博弈论框架下,企业表现为一个合作博弈的内生均衡过程。“合同是一种约定”[6],约定也是“一致同意”,是指合同双方同意的状态。合同的签订必须建立在各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各方必须同时受合同的约束。无论任何一方是否接受具体的企业合同,都意味着其认为该合同所规定的本质行为和利益优于其他可能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对合同条款不满意,企业合同就无法达成。另一方面,在产权界定清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企业契约被视为利益相关者自由选择的结果,存在自由退出机制,只要企业“存在”,就必须“一致同意”,即实现了交易各方在给定约束下的最优选择,特定的企业契约或产权安排处于纳什均衡状态。

契约原则是企业制度的深层精神实质。当产权得到明确界定并受到法律有效保护时,产权的平等交易将取代产权的异化流动甚至是对产权的侵蚀和掠夺,成为产权主体在约束条件下的必然选择。只有这样,资本所有权作为一种被扬弃的产权形式(企业所有权),才能从简单的人身关系和物质关系领域进入人际关系领域,发挥作为制度工具调节交易关系和促进激励相容的作用。相应的,“平等”、“自由选择”、“约定”、“* * *赢”等普遍主义理念,应该是大多数人认可和遵循的社会精神。

与契约原则相对应的是“同一性”原则。从古至今,社会发展都遵循着从“身份治理”向“契约治理”过渡的逻辑。总的来说,认同原则的必然后果是“政治资本主义”或“裙带资本主义”,与契约原则对应的一般“企业资本主义”相比是“反现代”的,与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是必然会被淘汰的发展方向。因此,企业制度的演进应趋向于现代方向,也必须遵循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发展基本趋势。

(三)独特的制度环境下中国企业制度变迁的独特路径。

分析表明,与西方社会不同,中国古代的制度环境在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契约原则三个方面存在致命或严重的缺陷。由此,现代企业制度并没有从中国历史上自发创新,而是在近代不得不走上一条政府主导、制度模仿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道路。

1,产权原则及其后果

与西方国家从18世纪初开始逐渐形成并延续了很长时间的产权制度不同,中国一直缺乏一种界定清晰、稳定的产权关系。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所谓“遍天下,岂是王者之地?”社会财产从来都是掌权者的私有财产,各种人身依附关系的存在也导致了普通人独立人格的缺失。甚至在每个王朝建立之初,人们可能获得土地或其他形式的财产,拥有某种形式和某种程度的剩余权利,但随着最初国家政策的“无为”和“休养生息”色彩的逐渐淡化,产权关系不断被权力侵蚀,产权边界不断被重新界定。资本所有权的分配逐渐两极分化(只占有同质人力资本的分散人群——占有物质资本和异质人力资本的官僚阶层),反复提出“均贫富”、“耕者有其田”等口号。以大规模社会冲突的形式重新安排产权的过程被一次又一次地复制,于是社会一次又一次地回到了最初的起点。当然,以产权交易为基础的企业组织或许创新了原有的制度形态,但毕竟难以实现可持续进化。

2、法治的原则及其后果

North、Tigar和Levy [8]的研究表明,产权结构和法律制度共同奠定了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然而,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几乎没有旨在保护产权和调整经济生活的法律框架,这严重不利于作为内部规则的企业制度的创新和演变。博德的研究[9]表明,中国古代的法律(成文法)完全侧重于刑法。对于民事行为的处理,要么不作规定,要么用刑法来调整。保护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使其免受其他个人或团体的侵害,并不是法律的主要任务。法律根本不保护受到国家伤害的个人或团体的利益。也可以说,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任务是政治的、社会的而不是面向个人的,是国家对社会和个人进行严格政治控制的手段。事实上,在“均田制”和“均富”的普遍理想和政权更迭时土地等生产要素大规模再分配的实践背后,隐藏着没有保护装置的产权结构。既然财产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既然国家是一种法律之外的存在,那么社会的技术进步和投资欲望就会受到抑制,“小富即安”就会成为一种普遍的理想。企业组织扩张和企业制度演进的内生动力不仅大打折扣,而且容易被政府组织提供的外部规则所异化。

3、契约原则及其后果。

西欧国家自古以来普遍建立了基于产权原则和法律原则的平等契约关系和观念。而在中国,正如费正清和赖肖尔的研究[10]所指出的,它已经被普遍同一性原则和强调尊卑、带有强烈“亲吻色彩”的“礼治”社会秩序和精神所取代。与此相适应,中国社会成为分散个体的集合体,对应着中国特有的官僚政治体制,形成了独特的官民二元结构,延续了许多世纪。

与此相适应,一方面,利益机会主要分配于上层社会地位的状况,加上产权结构缺乏法律保障,决定了社会成员(学者、农民和企业)的行为选择理性和社会资源的流动。历史事实表明,历史上拥有异质人力资本的“士”和拥有物质资本的“商”并没有多少动力将自己的资源投入到经济方向,而主要用于与身份上层结构相关的各种渠道(如科举考试、丹顶鹤商人寻求政府庇护等。).另一方面,在一个特殊主义盛行的社会,人们把彼此认同为具体的人,而不是一般的原则或法律规定。信任作为一切商业关系的基础,大多是建立在亲属或类似亲属的纯私人关系上。结果,政治和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完全依赖于个人关系,以至于所有的同辈都被纯粹的个人关系,特别是亲属关系所包围和限制。这是一个比喻:(1)同一性是决定广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配置结构的关键变量;(2)纵向的身份定位和联系而不是横向的经济定位和联系;(3)分配性努力大于生产性努力。显然,同一性原则实际上起到了阻碍组织扩张和制度变革的负面作用。

根据以上可以判断,中国古代史:(1)很大程度上是一部外部规则统治整个社会的历史,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的对比一直是一种非常不对称的状态。三原则的缺失使得内部规则的演进失去了必要的微观基础和基本动力来源,而外部规则则凭借国家的“暴力之势”而容易实施、执行甚至泛滥。(2)在中国古代,企业制度最基本的外部制度基础或前提条件都不能完全满足。因此,企业的成长和企业组织的演化面临着许多内部和外部的约束。作为一种内生规则,企业制度创新的“内生过程”无法获得坚实的微观基础,无法进行可持续的演化和扩张,往往受到外在规则的干扰和异化。于是,在周期性的社会动荡中,企业组织有生有死;在一次又一次的制度复制过程中,新制度的增量产出和积累很少,原有的企业制度在低水平上循环,现代企业制度无法创新。(3)制度本身在终极意义上应该是内生的。考虑到制度变迁的财富效用和溢出效应,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制度变迁的背后一定有更深层次的利益博弈相关因素。分析表明,与“纺锤形”社会结构不同,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二元结构[11]:一方面是垄断了暴力潜能的国家及其庞大的官僚体系,另一方面是分散的、不完全独立的人民阶级。在现代社会,制度变迁往往是政治市场中公私选择的过程。在中国古代,制度变迁主要是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由于中间阶层的缺失,这种严重不对称的社会格局必然导致外部规则严重扭曲内部规则的不平衡制度格局。由于不平衡能量的长期积累和中产阶级缺乏有效的中和,中国历史长期停滞不前,遵循同样的逻辑,从一个极端振荡到另一个极端,大规模社会变革的过程不断重复,制度复制而非制度创新的过程不断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