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局的制度变迁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党的十三大的近40年间,公务员更熟悉的称呼一直是“干部”。
1982政府机构改革将人事局与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合并,组建劳动人事部。
党的十三大提出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合理分解“国家干部”,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重点是建立公务员制度。
1988劳动人事部一分为二,专门成立人事部。人事部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建立和实施公务员制度,它也是管理公务员的主要机构。
1993 10 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此后,国家公务员制度自上而下在全国逐步建立并实施。
当时国务院明确提出:“力争用三年多一点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然后逐步完善。”按照中央的部署,各级人事部门一直秉承“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到位”的思路。从1994建立实施考试制度,严格公务员队伍“进口”开始,公务员制度建设一年一个重点稳步推进:基本建立了逢考必考机制;激励机制开始运行;奖励制度发挥有效作用;竞争上岗制度逐步推开;轮换回避初见成效;“出口”初步畅通;训练开始进入轨道;廉政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公务员的权利得到了保障。这一时期最重要的成果,即初步形成了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主要体现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几十个单项法规和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相继颁布,涉及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职务任免等各个方面。
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顺利通过了《公务员法》。“作为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公务员制度建设的最新成果,公务员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更重要的是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实现了实质性的飞跃,这在政治体制改革中非常重要。”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这样评价公务员法出台的意义。
2008年7月22日,国家公务员局成立,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