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农业的耕作制度有哪些?
一、原始社会——废弃的土地制度
农具以石器为主,广泛使用木、竹制工具,骨角、蚌类等。石斧、石矛等切割工具的应用是原始农业的特征之一,还有播种用的竹竿和收割用的石刀、镰刀。锄头和铁锹,一种翻土工具,出现的比较晚,尤其是雷蕾,是我国最有特色的工具,完全用手操作。
耕地一开始可能是山区,然后会发展到河两岸比较平坦的地区。实行的是弃耕制,最初是未耕制,之后是熟制。这一时期的农耕技术以刀耕火种为特征。后来产生了原始的与播种直接结合的封闭耕作,生产技术的重心逐渐从砍柴烧树转向土地处理。有一种原始的历法用来掌握农时。家畜被放归野外,然后就产生了简易的围栏。培育野生动植物,在训练实验室培育动植物,是这一时期农业生产的最大成就。今天人类所使用的主要农作物和牲畜,都是在原始农业时代被成功培育和驯化的。
二、奴隶社会——休闲制度
这一时期仍广泛使用木石器,但以青铜工具为主,因为广泛使用的木制品都是用青铜工具加工制造的,青铜农具也越来越广泛地用于农业生产。与原始农业时期相比,农具的种类变化不大,可能出现了犁,但雷和锄头无疑是当时的主要农具,尽管这些农具中有许多已经装上了金属刀片。在这个阶段的后期,铁农具和牛耕都出现了。
这一时期的耕地主要在华北平原和河流两岸等相对低洼的地区。当时华北沼泽众多,要在相对低洼的地区发展农业,必须先开沟排水,由此产生的沟壑农业是黄河中下游华夏农业的主导形式。沟沟农业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大禹治水,沟壑的作用是排泄而不是灌溉。沟壑农业是旱地农业,而不是灌溉农业。与沟壑农业相适应,弃地制度基本上被休闲制度所取代。《诗经·尔雅》中的“雍、辛、社”和《李周》中的“田义”都是休闲制度的反映。在南方,除了部分地区在山区刀耕火种,低洼地区也广泛经营水田。
沟壑农业是一种以垄作为形式的旱地农业。当时的农业劳动采用两人简单合作的耦合耕作方式。这种形式在耕地的选择、整理和调控,耕作时间的掌握,品种的选育、播种、管理、除草和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南方稻田实行的是水耕的粗放方式,不完全等同于刀耕火种,有些地方还经常结合简单的蓄水工程。这一时期更为完整的天文历法取代了原有的历法。也积累了很多区分和利用不同印章的知识。在畜牧业中,出现或发展了几种技术,如舍饲、阉割、畜牧业、怀孕动物保护和牧场管理。
三、封建社会——连作制、复种制和多熟制
从战国开始,经过秦汉魏晋南北朝,耕作制度由休闲制向连作制转变。
铁犁和牛耕的普及是这一时期农业生产工具和动力的主要特征。农具从材质到造型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铁制农具用途广泛,不仅有铁锹、铁锹,还有铁犁、铁耙、锄头、人力车等各种工具。农业动力从人力发展到畜力,还有水力、风力。农业工具和动力的这种变化改变了整个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
在北方,由于自然景观的一些变化、井田制的破坏和牛犁的推广,沟壑农业已经衰落。在南方,稻田得到了进一步开发。这些条件促使了水利建设高潮的出现,一批大型水利灌溉工程相继建成。然而,在北方,旱地农业仍然占据主要地位。耕作制度从休闲制转变为连作制。战国以后,虽然在某些地区和某些时期休闲制度并没有消失,但连作始终是农业生产中的主要耕作制度。为了适应连作制的需要,中国农民创造了多种轮作和灭茬方法。这时,一些地区也出现了多熟制。
隋唐宋辽夏金元时期,在耕作制度上,这一时期发展了轮作和复种,最突出的是南方稻麦复种的两熟制已经相当普遍。
在这一时期,农业工具继续显著发展。比如包括十一个结构完整的部件,轻便的弯犁,深耕用的铁竿,粪耕、推镰、水对水连续磨等高效农业工具。,适合我国南方水田作业。旱地和水田的农具已经配备齐全,在传统农业范围内已经到了近乎完美的地步。
在此期间,北方旱地的农业技术继续发展,但相对缓慢。农业技术最显著的成就是南方稻田精耕细作技术体系的形成。在土壤耕作中形成了耕耙耕等一整套措施。水稻育秧、插秧、烤田、翻耕得到进一步发展。为适应一年两熟的需要,更加注重施肥补充土壤肥力,增加肥料种类,重视沤制和施用技术。
鸦片战争前的明朝和清朝。复种的迅速发展成为这一时期农业生产的显著标志。
在江南,双季稻开始普及。在中国南方和台湾省的部分地区,出现了一年三熟的种植制度。在北方,发展了两年种植制度。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一年三熟粮菜间作,最大限度利用土地的办法。
集约农业技术再次得到发展。进一步强调深耕,耕法更加细化。为了弥补耕作工具的不足,出现了套种、轮耕等方法。肥料的品种、酿造、施用不断取得长足进步,已经接近传统农业所能达到的极限。
耕地制度
一、原始社会: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共同享受劳动成果。
二、奴隶社会:奴隶主贵族的国有土地——井田制,本质上是国王私有制,即所谓“天下之地,岂是国王之地?”它在商代就有了,但在西周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只能世代享用。奴隶主驱赶奴隶集体耕种,剥夺他们的劳动果实。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
3.封建社会: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1)地主土地所有制(中国封建社会最重要的土地制度,占据统治地位)
1.确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商鞅变法规定废除农地制度,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
2.影响:对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闭塞、自给自足的特点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明清时期资本主义的发展,造成了中国社会的长期贫穷落后。
3.废:1950年,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
(2)封建国家的土地所有权
1.耕作制度:西汉、东汉、曹魏、蜀、晋、元、明、清初实行耕作制度。耕作制度的实施安置了大量失地农民,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经济发展。
2.王天制度:(王莽当政时实行):形式上与田静制度相似,但本质上仍是封建制度。王莽实施的目的是改革制度,限制兼并,缓和阶级矛盾,结果却适得其反。
3.均田制:始于北魏(孝文帝改革),盛行于隋唐,被日本借鉴吸收,影响深远。后来随着土地兼并严重,唐玄宗年间国家无地可分,均田制崩溃(这也是实行两税法的原因之一)。
4.改名田:1669年,康熙皇帝宣布明朝原来的土地归现在的庄稼人所有,称为“改名田”。
(3)所有者的土地所有权(个体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以男耕女织、自给自足为特征。这种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并不占优势。春秋时期,一些奴隶、平民和没落贵族自己耕种这部分土地,成为小地主和个体户。这种小农经济和地主的土地所有制一样,是专制中央集权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