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地名、工业遗产、古树名木等。
法律、法规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注重改善地方特色和人居环境,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促进文明传承和文化延续。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机制,协调下列工作:
(一)重点保护名录的内容和调整方案;
(二)历史文化名城的重点保护规划和特定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
(三)围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解决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措施;
(四)协调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大突发事件,推动保护工作中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每年65438+10月4日为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重点宣传推广柳州史前文化、柳宗元文化、刘三姐文化、抗战文化、工业文化、山水文化、奇石文化等地方优秀历史文化,提升柳州文化知名度和美誉度。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成立公益组织、技术支持、志愿者活动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损害保护对象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投诉。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名录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下列保护对象应列入保护清单:
(1)以明代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砖砌古城墙为主的柳州府城,现已扩展到包括留侯公园和飞鹅路以北的历史城区;
(2)以曙光西路历史文化街区、东门历史文化街区为代表的历史文化街区;
(3)历史位置;
(4)代表石器时代人类文化的白莲洞遗址、鲤鱼嘴遗址、柳江人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代表古代历史文化的不可移动文物,如留侯庙石碑、东门城楼、张喜安母子墓、玉峰山马鞍山崖石刻等;不可移动文物,如胡志明故居、柳州旧机场及工事群旧址、昆仑关战役评审会旧址等;
(5)以侗族大歌、侗族木构建筑技艺、柳州民歌、壮族大师舞蹈、柳州五彩曲调、柳州螺蛳粉手工技艺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6)以柳江大桥、柳州市消防支队旺火楼、刘铁工人文化宫、李咏镇河表屯孙嘉大院为代表的历史建筑;
(7)传统地名;
(八)地下文物埋藏区;
(9)工业遗产;
(十)古树名木;
(十一)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保护名单的保护对象。
经国务院、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其他保护对象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并批准后列入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位置、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