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制度的发展过程

1215 6月15日,安茹王朝的约翰国王与25名贵族代表举行会谈,签署了著名的《自由大宪章》。自由大宪章中有两个最著名的条款。第一条是:国王必须宣誓“对任何人公平,不剥夺他人权利”;另一条是:“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放或受到其他伤害,除非由平等的贵族依法审判或由自己的法律审判”。这两条说明臣民的权利是独立的,不是国王赋予的,所以国王不能剥夺。《自由大宪章》虽然只是陈述了当时英国存在的经济、法律和行政实践,但实质上却为后世的民主政治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征税权、公民参与和监督国家事务的权利,以及后来逐渐形成的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的观念。最重要的是,《自由大宪章》的签署确立了“国王在议会”和“国王在法律之下”的原则,即英国国王的权力不是至高无上的,只能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事实上,这也开创了宪政作为“政治制约”的先河。

1258年,约翰的儿子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贵族请愿书”——承认议会独立于国王并定期开会的合法存在的《牛津条约》。1265年,贵族蒙特福特赢得了内战。他召集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除了贵族和主教,他还邀请骑士和公民代表,从而形成了英国的等级议会制度。1295年,英格兰爱德华一世召集“模范议会”筹集战争经费,并使之成为例行公事。由于贵族和市民的利益和诉求不同,从1343开始,议会逐渐分为上下两院,即上议院和下议院。1327年,议会通过《废王书》,全体议员一致同意废黜爱德华二世,让其长子为王,从而开创了议会弹劾国王的先河。

1558年底,都铎王朝伊丽莎白一世登基。在她统治英国的44年中,她没有滥用自己的权力和威望。她一生节俭,不轻易争斗。当王权和议会发生冲突时,她总是根据情况做出必要的让步。在她的一生中,王权的扩张始终在议会的容忍范围之内。

1625,查理一世登基。他继位后,英国与西班牙、法国的宗教战争使国库空虚,财政状况紧张。为了维持战争,查理一世想到的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增税。然而,自《自由大宪章》签署以来,征收新税的权力一直属于议会。如果国王想征收新税,他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议会向国王提交了一份“权利请愿书”,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收新税。查理一世曲解了文本的意思,在没有告知议会的情况下征收新税。于是议会号召人民停止向国王纳税。作为回应,国王强行解散了议会。直到1640年,英国都没有议会。这一时期被称为“无议会时期”。

查理一世在“无议会”时期强行征收各种名目的税收,引起民众的强烈不满。另外,因为宗教问题而反叛国王的苏格兰,迫使查理一世在65438年6月+0640年+065438年+10月重新召集议会。这个议会断断续续地持续到6月1653,史称“长议会”。议会开始时,向国王提交了一份“大抗议书”,重申了议会的要求。国王立即带领部下逮捕反对者,但遭到强烈反击。查理一世被迫离开伦敦,并于1642年8月22日向议会宣战,开启了内战。

在内战中获得巨大威望的克伦威尔,在建国后逐渐成为议会无法容忍的军事独裁者。克伦威尔死后,议会和王室的支持者联手推动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但是查理二世和詹姆斯二世都想要更多的权力。于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议会在1689年通过了民权法案。

该法案体现了国王权力由议会遏制的宗旨,明确了“议会至上”的原则,将国王权力移交给议会。再者,他们使内阁对议会负责,即国王必须将其提交给赢得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才能组阁。如果议会不信任它,内阁不得不辞职或解散议会。但如果新选出的议会仍不信任内阁,内阁必须辞职。于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通过这场不流血的革命正式确立。这是人类宪政民主史上的一个关键转折点。

“光荣革命”后,国王仍然控制着行政权,议会成为完全的主人尚需时日。1690年3月至4月,英国议会财政法案将“国王靠自己生活”改为“国王靠议会生活”;1694三年法案限制了国王召集和解散议会的任意性。1701年颁布的王位继承法,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同时规定国王无权干涉立法和司法,无权赦免议会的弹劾案,意味着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即司法独立。1714年,乔治一世登基。因为不懂英语,他逐渐不再参加内阁会议,内阁中有一名部长负责主持内阁会议。1721年,下议院多数党领袖、首席部长兼财政部长沃波尔取代国王成为内阁首脑。沃波尔内阁是英国第一个正式内阁。1742年,沃波尔因失去议会支持而辞职,开创了内阁在无法得到议会信任时辞职的先例。1784年,小彼得首相遭到议会下院反对,要求国王解散下院,提前举行大选,获胜后继续任职。他的做法也成了套路。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改革,1832年的议会改革后,议会不仅成为实际上的最高立法机关,而且获得了决定内阁人选、监督内阁行政、决定内阁去留和干预司法工作的权力。国王行政权被剥夺,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议会制正式宣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