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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三大亮点: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更加紧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更加合理;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注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更加人性化。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自由裁量权,执法监督,公民基本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自1987至1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治安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如集体上访、城市流浪乞讨等群体性事件。按照原有的法律很难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作出更加完善和具体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同时规范和监督权力的行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比《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更人性化,突出三大亮点。

首先,它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以来,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在最近十年里,中国的法制进步很快,许多法律相继颁布或修订。这些法律在内容、形式、实体、程序上都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导致立法和行为不一致。纵观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它与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的关系更为密切。

1,调整的内容大大增加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有73种,而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了400多种罪名,导致大量不构成犯罪,但需要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形成了“执法真空”。比如街头拉客只是卖淫前期,没有具体卖淫行为,人民群众反应强烈,但公安机关无法实施有效处罚;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活动违反公安机关安全规定,但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就不能处罚;强迫他人劳动,如果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不构成短时间非法拘禁,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这些行为可以处罚,消除了有法可依的现象。

2.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适用有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在《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之前制定的,使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其相冲突,使得法律规范不一致、不协调、不衔接,特别是在程序方面。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注重《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新《刑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适用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规定,但《行政处罚法》没有相应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这种情况有的属于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治安管理本身的特点而设置的。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为了调查案件,可以传唤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的,可以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公安机关可以检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和人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案件,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二种情况,《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例如关于扣押程序的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处罚决定应当载明的事项;罚款收缴分离等规定。这种情况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规定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当事人有知情权。虽然在《行政处罚法》中已有规定,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重申,不仅有利于当事人了解和保护自己的权利,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便于公安机关执法时遵守和援引。第三种情况,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需要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关于听证,《治安管理处罚法》仅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吊销许可证、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举行听证。通过这些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尽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

二、增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草案中没有这一条,但社会治安问题是许多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除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还需要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工作,正确处理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这不仅是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治安的因素很多,单靠公安机关是解决不了的。针对这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担负起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扎扎实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曾说:“一切权力都会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会使人绝对腐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加强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可以说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最大亮点。

1,专章规定执法监督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没有设立专章对执法监督作出规定。在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必须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权力,同时规范和监督其行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因此,法律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2、进一步细化治安管理程序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在治安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一是制约治安管理处罚权的任意行使,防止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合理侵害;二是使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具有确定性和合法性,维护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在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一直忽视程序规范的作用,治安管理程序受到冷遇。而且我国的现状是行政权力不断膨胀,使用混乱,控制乏力,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非常重视程序,在程序中增加了26条。比如规定,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后询问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依照本法规定可以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也有明确规定,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3.公民可以直接起诉申请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被处罚人是先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被处罚人自愿选择的权利。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最终确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限制人民警察的自由裁量权。

现代行政的基础是限制公权力,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私权。《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各类治安管理处罚行为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使之更加明确和规范,从而有效地限制和规范了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近年来,个别地方公安机关权力的恶性膨胀有目共睹,危害也很大。这个问题应该通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得到有效遏制。

(1),缩小治安拘留处罚的裁量幅度。原条例规定治安拘留处罚为1日至15日,没有根据不同违法行为进行规定。考虑到治安拘留处罚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在适用上非常谨慎。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性质,治安拘留的处罚分为五日以下、五日至10日、10日至15日。

(2)修订了裁决事项规则,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行政处罚时,可以作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医疗费用的裁决,并可以强制执行。从行政机关的专业角度看,刑诉法并没有继续授权公安机关裁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至于怎么赔偿,赔偿多少,可以由当事人通过民事审判程序解决。

5.更加注重特殊人员的保护。

因为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都不成熟,在讯问未成年人时要注意保护其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讯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通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草案曾经规定,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对一个人的身心影响很大,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要体现重在教育的精神。他们建议,对于16以上、18以下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也应适当适用这一规定。最后,法律增加了相应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第一次违反治安管理不予拘留。

同时,二审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治安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期限由初审时的30日减少到20日。同时,取消了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孕妇或者正在哺乳1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可以被处以罚款冲抵拘留的规定,明确行政拘留处罚不适用于他们。

总之,公安执法部门的很多治安管理行为都会有更多的“法”可循。同时,也值得注意的是,治安处罚的范围和力度有所加强,处罚程序更加规范。这部法律的实施将对规范民事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产生深远影响。相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文献学

专家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与实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