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进化史

中国法律发展史

从公元前21世纪夏朝建立开始,中国的法律历史传承了四千多年,其整体发展脉络和相互渊源、传承关系极为清晰。

但四千多年来,朝代不断更迭,政权反复更迭。因此,从宏观上看,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也是不同的。

按照发展阶段和风格的粗略标准,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早期法律制度、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律制度和现代法律制度。一、中国早期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制时代)中国早期法律制度一般指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

时间上包括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的历史阶段。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普通法为基本形式,法律不公开。

在中国早期的法律体系中,夏商代是奠基时期。自公元前21世纪夏柒建立夏朝以来,夏朝存在了约500年。

这一时期,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和监狱制度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商取代夏后,延续了近500年。

商朝在继承夏朝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在罪名、刑罚和司法制度、诉讼制度等方面都有很大进步。20世纪初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和诉讼制度比较完备。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阶段。

在西周政权的五个多世纪中,中国传统的执政方式、治国方略和一些基本政治制度已经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伦理等思想文化因素也在此时开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

西周时期“以德配天”、“以德慎刑”的法律指导思想,对老幼犯罪减轻或免除刑罚、区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法律原则,以及“轻刑济天下”的刑事政策,都具有当时世界最高的法制水平,对后世中国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西周的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重点之一。

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点是“破”,即对西周建立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进行否定和挑战。在法制方面,以反对“罪刑法定”和要求“法律公开化”为内容的公布成文法的运动正在蓬勃兴起。

郑的《祝星书》、邓的《祝星》、金国的《祝星定》都是这场法律改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律制度(封建法制时代)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律制度一般是指从战国时期到鸦片战争时期中国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剩余两年的法律史。

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就开始有成文法向全社会公布。从此,中国的法律从最初的不公开状态转变为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从战国到清末的两千年间,法律理论、立法技术、法律规模、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法律文化”和“传统法律制度”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发展和成熟的。根据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在整个法律制度传承中的作用,我们可以将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1。战国时期。

这是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一个重要阶段。战国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后半期。

中国社会变革的许多重要成果和许多思想文化精华都来自这一时期。与春秋时期相比,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重点是“立”。

在法律体系方面,“立法”主要表现为在更大范围内,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了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体系。其中,战国初年魏制定的《法典》是战国时期法律改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

此外,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儒家和法家这两个最具影响力的学术流派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在这一时期走向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2.秦汉时期。

这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完全确立的时期。时间包括从公元前221年到公元220年的历史时期。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专制王朝,确立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政治格局和模式。在指导思想上,秦朝奉行法家的“法治”和“重刑”理论,并在实践中贯彻得很彻底。秦朝的法律制度自然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

在中国历史上,战国和秦朝是法家思想最活跃的时期,而法家的理论在秦朝才得到充分的实践。因此,从整个中国法律史的角度来看,秦代法律制度的特点是极其鲜明的。

自从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后,许多以前不为人知的秦代法律重新出现在世人面前。从这些珍贵的文物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观念非常深刻,法制非常严密。

汉代(西汉、东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秦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从总体上看,汉代法律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换句话说,汉代的法律制度在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即在秦朝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部分改革,形成了与秦朝根本不同的法律体系。后期是指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学说,成就儒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