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的历史渊源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失业现象严重,使得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得不到保障。早在19世纪初,法国工人就提出了争取劳工权利的呼吁。1831年里昂工人起义期间,以“生,工,死”为口号进行斗争。1848法国二月革命期间,无产阶级也是把工作权作为自己的斗争纲领。法国临时政府被迫在同年2月26日颁布的法令中承认工作权。但这只是一个虚假的保证。法国政府以建立“国家工厂”的形式组织劳工,所有工人不分工种和技术熟练程度,都得到锄头和大车开垦荒地。这种“工作权”并没有持续多久。100多年后,中西方国家的无产阶级几次强行要求东道国的议会讨论这个问题,但都失败了,或者被否决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西方国家的宪法才承认工作权。比如法国宪法1946规定,每个人都有劳动的义务和就业的权利。日本宪法1946和意大利宪法1947都确认了工作权。然而,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失业严重,工作权实际上很难得到保障。马克思指出:“劳动权利是资产阶级意义上的一种无稽之谈和可怜的善良愿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26页)。
生产条件
在人类历史上,劳动自古以来就没有和权利结合过。劳动权利的兴起是人类历史发展进步的结果。劳动作为权利的存在源于以下条件:第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劳动成为权利的经济背景。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劳动是人们必须从事的行为。在生产技术落后,物质产品匮乏的条件下,通过劳动谋生是大多数人没有选择不得不进行的活动,所以根本不存在劳动权的问题。第二,日益强化和普遍的权利意识是劳动成为权利的政治背景。没有权利意识的逐步发展和提高,就不会有普遍和强烈的权利需求。没有普遍而强烈的权利需求,就不可能推动权利从自然法和道德层面向法律状态的转化。所以,没有普遍的权利意识,劳动就无法上升为权利。第三,自由主义精神的巨大转变是劳动成为权利的人文背景。自由主义是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它的变化或转向对西方国家的政治有很大影响。19世纪中叶,自由主义的重心发生了变化。个人划地为牢不再是消极的自由,而是个人积极参与的积极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