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什么哲学原理?
否定规律作为辩证法三大规律之一,在辩证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与这一规律的本质不谋而合,真正体现了“言行一致”的特点。
换句话说,在哲学史上,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发展是以否定之否定为特征的。具体来说,整个发展过程经历了肯定、否定、否定(肯定)的过程,这与否定规律本身的确定性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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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法律
主要揭示了本质本身矛盾的特点,使之不再停留在直观现象的矛盾上,而上升到本质本身矛盾的两个方面。这是哲学规律的特点,上升到把握客观存在现象的本质高度。
相对而言,如果相当于直观量变质变规律的特征,对立统一规律的特征相当于直接否定和否定否定规律的特征,相当于间接满足。康德认为,三种划分方式等同于感性、知识和理性。
随着否定之否定规律上升到理性的高度,它的特点是隐藏在矛盾之中,揭示矛盾运动的本质。所以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很难理解和认识的。
自黑格尔提出这个规律以来,只有马克思真正从本质高度把握了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内涵,其他哲学家普遍达不到本质高度,停留在表面现象上。
2.相关发展
恩格斯首先从黑格尔的逻辑中抽象概括出辩证法的三个规律,使辩证法的规律变得清晰起来。这是恩格斯对哲学理论的巨大贡献。
但他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理解的内涵却从一个低级的缺陷转变而来,因为恩格斯是从黑格尔的逻辑结构中把握这个规律的,所以他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理解并没有上升到本质的高度,而是流于形式。
它抓住了三联体的形式而忽略了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本质:揭示了矛盾过程和结果的特征。这样,恩格斯的理解就偏离了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真正内涵。
列宁年轻时对三段论有极大的反感,认为它是黑格尔的遗物,从而否定了这个定律的存在。后来,列宁经过认真研究,改变了自己的观点,并将其运用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提出质变运动具有螺旋式上升的特点。显然,列宁也掌握了形式否定规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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