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区域的历史演变

在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中,历史遗迹占有很大比重和重要地位。保护历史遗迹的国际实践始于20世纪60年代。虽然欧洲文物保护的立法始于19年底,但历史街区的保护要晚得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和经济振兴,人们对历史遗产的保护有了更高的认识,保护的理念也逐渐扩大和深化,从单体建筑到周边环境甚至历史遗迹(王景辉,1998)。1967年颁布了《城市文明法》,规定具有特殊建筑艺术价值和历史意义的区域应划为保护区。保留

由城市规划部门指定,或由国务部长直接指定。保护的规模从城市的中心区、广场到传统的都有。

街道和乡村。自1976划定第一批保护区以来,我国已有7300个。1975修改了《文化财产保护法》,增加了保护传统建筑的内容。根据法律,对于那些“传统建筑集中、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形成历史风貌的区域”,市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将通过城市规划将其确定为保护区。国家将高价值保护区选择为国家级保护区,称为“传统建筑保存的重要区域”,目前共有43处国家级保护区。它需要:传统建筑

整体来说,群体是优秀的,地段的规划格局要保持传统状态或与周边环境相融合,体现地方特色。在1964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威尼斯宪章》中,已经提出了保护历史环境的重要性,宪章指出

保护一个文物建筑,就是适当地保护一个环境。文件中的“历史建筑”概念不仅包括建筑本身,还包括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乡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要求非常严格。“它应该作为历史见证和艺术作品受到保护”。该文件还规定,从平面和立面到室内装饰和雕塑,所有文物都应受到保护,强调保护所有历史信息。《威尼斯宪章》也提到要保护“历史遗迹”,指的是“文物建筑周围的区域”,保护和修复的原则与文物建筑相同。由此可见,《威尼斯宪章》中提到的“历史区域”的概念与我们现在所说的“历史街区”的概念是不同的。1987,10年6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了《华盛顿宪章》,对《威尼斯宪章》中保护“古迹”的理念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文件中对“历史区域”的定义是:“城镇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大小区域,包括城镇古老的中心区域或其他保存历史风貌的区域。”“它们不仅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者,也体现了传统城市文化的价值。

价值。文件列举了“历史遗迹”应保护的五项内容:

(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态;

(2)建筑物与绿化、矿区的空间关系;

(3)历史建筑的内部和外部特征,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色彩、建筑装饰等。;

(4)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

(5)地段的历史作用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