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府经济,如何理解政府经济小组讨论提纲
政府经济学属于应用经济学的范畴,它不仅从理论上概括了政府的经济活动,而且具有很强的实用性。要研究政府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以及规章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但是,不同政府面临的政治经济环境和一个政府在不同时期承担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有很大差异。因此,政府经济学的学习方法除了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之外,还需要强调政府经济学的以下具体方法: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这就需要政府经济学的学习。一方面可以运用政府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分析政府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现象,提出解决其存在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从而加深对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政府经济活动的实践,进一步检验理论的正确性,从而修正和发展理论,实现理论创新,实现理论与实践在更高层次上的结合。2.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是经济学研究和学习中常用的方法。实证经济分析的任务是回答经济运行中“是什么”的问题,而规范分析的任务是解决经济运行中“应该是什么”的问题。3.历史分析和逻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历史分析和逻辑分析相结合,要求政府经济学研究视野开阔,能够从政府经济的过去和现在把握其未来发展趋势,并做出相应的理论总结。
[编辑本段]经济现象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以政府为主体的各种经济现象比比皆是。政府经济活动不仅关系到政府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政府职能的实现,而且关系到企事业单位、千家万户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在开放条件下,一国政府的经济活动也会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产生影响。政府经济不仅为政治家、外交家和经济学家所关注,也是所有社会部门、地区、单位和阶层关注的焦点。现代政府经济活动,涉及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次,是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需要充分认识政府经济在市场体系中的地位,把握政府经济运行规律,履行政府职责,开展各项公共管理活动,努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服务公众利益。
[编辑本段]道德法规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同时也需要政府这只“有形的手”进行宏观调控。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的主体,在通过行使职能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时候,也有一个规则和如何遵守规则的问题。中国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许多突出矛盾,如市场秩序混乱、地方保护主义、政府效率低下等。除了市场化程度低、市场机制不完善之外,政府规制也存在一些需要认识和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日益融入国际经济的历史条件下,需要从经济伦理的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指出,政府管制产生的一些问题,除了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外(甚至这些问题也离不开道德的作用)。我们还必须加强道德规范和约束。这是中国经济伦理学必须关注的重要研究领域。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政府作为管理主体,也是有章可循的。只有有章可循,政府的监管才能真正进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才有可能完成市场留给政府的任务。当然,政府也有缺陷。有不完善的市场,也有不完善的政府,原因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这说明政府的行为不可能摆脱制度的约束。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必须依法管理市场,以确保政府权力成为社会的积极力量而不是破坏性力量。这里只是对道德规范的一个概述。首先,探索和遵循经济规律,尊重市场运行规律,作为政府的基本伦理理念,是经济学的任务,也是经济伦理学的应有之义。政府规范的道德约束首先要强调这一点。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首要的,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市场是流通领域本身的一般表现”(1),是一切经济关系的一般组合。这些关系集中表现在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和供求的结构关系上,供求中的各种关系反映在价格变化上并自发调整,成为波动中的自然平衡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显示了供求规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合力,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调节功能。市场调节虽然是自发的,但却是自然的、基本的调节。任何以社会生产力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如果离开了市场调节,搞另一套,就脱离了实际,就像神经系统离开了有机整体,自然就没有了存在的支撑和载体。我们搞了20多年的经济改革,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在加入WTO的实质是市场经济的泛化,市场机制的强化,市场规则的泛化。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的首要问题是尊重市场发展规律,增强社会经济理性。任何靠“拍脑袋”的鲁莽决策都必须彻底改革,这就要求政府从无端的“管制”转向更好的“服务”,而要服务好,就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这是一个经济问题,是一个政府的政策层面,也是政府需要树立的新的经济伦理观。据学者估计,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20多年,重大决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4000-5000亿元。按照全社会投资决策成功率70%计算,每年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为6543.8+020亿元。因此,这种决策体制既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适应中国加入WTO后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从目前来看,突出的有三点:一是政府职能“越位”现象比较突出,过多干预正常的经营活动,管了不该管、管不好的事。二是对市场还缺乏科学理性的分析,决策随意性大;第三,辈分感淡漠。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后果,很少追究决策者的行政责任。从政府行为分析,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政府的规划调控就会科学规范,管好该管的事,切实履行职能,承担责任。同时要求政府精简、高效、廉洁、公正,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这是中国市场化进程的迫切要求,也是政府调控经济必不可少的伦理理念。第二,政府的伦理责任是弥补市场缺陷。市场不是一个负责道德的组织。政府的补救职能也是一种道德责任。当然,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和程度与市场发育程度有很大关系。就中国而言,由于市场还不够成熟,市场运作有待规范,政府可能干预的事情相对较多,甚至本应交给市场的事情,有时也不得不由政府暂时承担,待政府的经济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转由市场承担。因此,即使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也必须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根据中国的国情发挥特殊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资源的配置对于解决生产什么、怎么生产、为谁生产的问题起着基础性作用。它通过提供社交产品来满足人们的需求。政府致力于弥补市场本身的缺陷,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具体来说,在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活动的五大领域,即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实现稳定的经济增长;通过公共财政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众的需求。通过税收、补贴、转移支付等手段,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用税收、补贴等方法消除市场的负面外部经济效应。恢复市场的效率和活力;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限制垄断,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就中国而言,政府还承担着搞好国有企业、增强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的职能;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政府还具有保护和发展国民经济、捍卫国家经济安全的职能。至于这两种功能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更有效地发挥,还需要认真研究。这些客观要求的功能,应该被承担这些功能的人所理解,自觉地、创造性地实施,并不断完善。从目前来看,政府要特别强调,要通过制定法律、实施条例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和中介组织的行为、引导消费者,以弥补市场缺陷或服务。比如市场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限制和制止恶性竞争和垄断行为;再比如用质量法、合同法保护名优产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各种非法经营;当务之急是引导中国各地区、各经济主体停止各自为政、自相残杀。要尽快打破地区、部门和市场分割,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泛滥,尽快形成全国统一规范的市场体系。再者,政府要着力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调节分配领域的利益悬殊,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特别是尽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就业问题、医疗、义务教育,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因为经营者很难兼顾整体利益,特别是保护自然资源、生态平衡、维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公共安全环境。为了克服和弥补市场的盲目性和短期性,政府必须从整个社会的发展出发,按照科学技术作为整个经济的先导的要求,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这些职能和责任是政府应该而且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政府职能“缺位”,将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命运。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许多深层次的矛盾亟待解决,如就业、分配公平、市场秩序等。虽然政府在宏观调控中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积累了很多经验,但在市场运作中还有一些政府应该管的事情,却没有管好。原因是一些政府官员还没有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控制能力有待提高;有些是缺乏责任感造成的。实践证明,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一个有科学决策的强有力的政府来引导和调控,需要一个有强烈道德责任感的政府来引导。第三,把维护公众利益作为政府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和权力主体,代表着公众的利益和意志。维护公众利益是政府的首要道德要求。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一些政府职能扭曲,给经济生活带来混乱,直接损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个人利益、部门利益、人民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的关系变得紧张或矛盾。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带来的“三乱”现象,是近年来一直试图解决却没有根治的突出问题。地方保护主义是转型期地方政府的畸形职能。由于地方政府的切身利益(主要涉及分粮的财政制度)和一些地方官员创造“政绩”的需要,特别是与腐败(权钱交易)的直接联系,一些地方政府不执行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维护统一的市场秩序,却致力于保护地方非法经营。比如,或明或暗地保护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甚至支持和保护国家明令禁止的、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药品和食品;不去制止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生意,反而千方百计保护它,以至于水污染、空气污染屡禁不止,许多应该关闭的小工厂都转入地下;破坏信誉,不遵守法律法规,当地经营者被司法部门处罚,但当地有关部门拒不执行。一些司法部门故意误判,导致合同法难以实施,甚至试图掩盖本地人对外地人的欺诈;为了保护本土新产品,不准洋货入民,或者强行推销本土新产品。更有甚者,官员和执法人员与黑势力勾结,包庇卖淫、贩毒、走私、虚开税票等非法经济活动。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是中国目前市场秩序混乱的原因。它严重破坏了市场环境,阻碍了公平、开放、统一、竞争的市场体系的建立,成为一大公害。对此,一些地方官员不仅不查处,反人贩子还认为这是发展地方经济的有效措施。这里既有认识的问题,也有利益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存在和发展的本质是与一些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有关,或者是经济利益,或者是谋求所谓的“政绩”。作为公众利益和意志的代表,他们被要求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但他们的行动却背道而驰。除了地方保护主义,还有部门利益。一些行政机关依靠行政垄断实现本行业、本部门、本群体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人民的福利。这是“三乱”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三乱”首先造成企业和消费者负担加重、成本增加、效益降低。一些企业试图转嫁给消费者,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扭曲经济关系。其次,导致执法不严,秩序混乱,经济杠杆失效,信用意识下降。为了“创收”,故意忽略了不该管的人。于是,合格的新产品未必能顺利销售,不合格的劣质产品横行,行业不正之风难以克服。这种群体性腐败是官员腐败的土壤,导致政府职能严重扭曲,不仅难以履行职责,而且从根本上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第四,以信用经济建设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伦理体系是政府工作的重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稳定信用关系基础上的法制经济,稳定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但目前的情况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在我国刚刚出现,还处于起步阶段。企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个人信用体系更加落后,政府信用也受到了挑战。信用问题日益成为阻碍国民经济市场化的“瓶颈”,成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非常突出的问题。信用是一种经济关系。信用是借贷活动的总称。在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条件下,以商品赊销和货币借贷形式体现的经济关系,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借贷资本运动的形式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信用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以延期付款和预付款方式买卖商品的商业信用;第二,银行把集中的闲置货币资本和社会热钱贷给工商资本家的银行信贷;第三,公司、商店和银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销售信贷和消费贷款。信用不是一个独特的经济范畴,而是存在于商品和货币的关系中,发展到一定程度,于是产生了信用。由于我国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社会资源主要由政府配置,企业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之间无法建立真正的信用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信用经济与制度建立程度的关系是中国制度彻底转型的重要参考。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实质上就是信用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历史。市场经济越发达,越需要信用经济的发展,而信用经济必然需要相应的伦理观念和规范为此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才能面对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可见,我们通常所说的信用有两层含义:一是经济含义,二是伦理内涵。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反映的是事实层面的客观必然性,即“是什么”的问题,这是经济学必须探讨的问题。伦理学从价值的层面进行分析和评价,解决“应该”的问题。“应当”作为一些规范和准则,它不仅是经济生活的必然要求,而且对经济生活起着指导和规范作用。同时,它是一种强大的人文力量,是经济活动的推动力,是不可或缺的资源。如前所述,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作为经济关系的国家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行为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信用缺陷,某种程度上发生了信用伦理危机。由于缺乏这种伦理观念和心理保障,经济活动缺乏“自律”,直接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比如厂家之间因拖欠债务而产生的不信任;大量坏账的存在导致投资者“借”的现象;假冒伪劣产品泛滥,让消费者不敢放开手脚;很多部门统计数据严重失真,造成了不同范围的经济信息失真,政府无法调控经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和道德经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信用制度和制度,也包括与信用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伦理,已成为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前提和保障。在这个问题上,政府仍然是核心。因此,政府首先要以身作则,信守承诺,尤其是在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调控上,体现政府的形象。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和规范,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信用体系。近期公布的全国520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以企业为抓手,旨在净化市场信用秩序,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标志着我国企业信用工程正式启动。目前,影响中国政府形象和信用的最大问题是政府中少数人利用职权搞经济腐败,导致腐败在社会各个层面蔓延,政令不畅,社会信用体系出现危机。一些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搞权钱交易,使得腐败在一些官员中滋生蔓延,甚至愈演愈烈。腐败造成的损失不仅表现在经济信用上,还会影响政局、党的形象和政府信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纠正和规范政府职能,必须下决心消除这个毒瘤。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是正确履行公务、依法行使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掌握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也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条件和保障。因此,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际经济规则转变和规范政府职能;树立强烈的法治意识、信用意识和服务意识,从根本上改变旧观念。各级政府干部的教育必须经常化、制度化。一方面,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新形势下,要结合新的矛盾和问题,探索公务员道德建设的有效路径,同时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另一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业务学习,了解和遵守法律,熟悉政策和规则,正确把握界限,提高能力和效率,使政府管理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和要求,在建立国家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道德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