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有哪些税收制度?
唐朝有两种税制:
租赁系统:
租租调整制度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一种服务制度。均田制就是在不触及地主土地的情况下,将国家所有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收了地的农民不允许买卖土地,死后部分土地要收归国家。
要按规定缴纳固定数额的租金(实物租金),同时还要承担国家的各种徭役(劳役租金)。如果在服务期内不去服务,可以用丝或布(即代理)代替。封建政权通过这一制度,既加强了对农民的控制,又保证了赋税的征收。
两部税法:
第一,贯彻量入为出的原则。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确定的税收总额,由各地按照中央下拨的数额向当地住户征收。
第二,计税依据。业主和客户都并入现州县户籍,按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出房。
第三,税收的主体。不管原住民和移民,都会按照现在的居住地建立户籍,在那里纳税。租金支付和所有其他税费应予取消。除两税外,严禁以其他名义收取其他税费,否则以“枉法”论处。流动商人在其经营地点征收1/30税(后改为1/10),丧偶孤寡者免税。
第四,中国没有统一的税率。贯彻量入为出的原则。因此,根据每户的资产数量,确定9个档次的家庭,确定应缴纳的“户税”;然后根据你拥有多少土地,收“地税”。各地田数大致以代宗大理十四年(779)为准,征收。从按“D”级征收的租租同调,到以资产为户籍,按户征收两种税。
第五,纳税期限。每年夏秋两季缴税,“夏税”在6月前缴纳,“秋税”在11月前缴纳。正因为如此,被称为“两税法”。这也符合华南农业的生产特点。
第六,纳税形式。根据两个税法的规定,钱按户征收,粟按田征收。在实际征收中,往往是“以钱定税,暂征杂物”。“两税”都是以货币形式缴纳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以实物形式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