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刚刚成立。成立了哪些减灾部门?()

“我国设立的国家地震局、水利部、林业部、中央气象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都涉及专业防灾减灾职能。有的机构设立了二级机构,在本部门设立了救援队,各部门独立负责本辖区内的应急管理。”

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自然灾害的发生以及应急管理方式的变化,我国70年来灾害应急管理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的灾害应急管理呈现出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建国初期,灾害应急管理主要采用战时的方法,即倡导“生产自救”。

在“一元化”领导体制下,国家进行救灾紧急动员,群众运动是当时的另一大特点,有效地实现了包括军队在内的全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取得了安置灾民、“救急”(紧急救援、医疗防疫)和救灾集体互助的经验。在救灾体系建设方面,在灾情信息发布、救灾物资、灾情监管、减免税等方面加强了管理。

“文革”期间,国家加强了地震和气象灾害“重在预防”的思想。例如,在1972年第二次全国地震工作会议上,国家地震局提出了“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以预防为主,专家与团体相结合,国内与国外相结合,打一场大的人民战争”的工作方针,促进了我国地震预防工作的发展。

汶川地震以来,我国加强了对各类突发事件特别是灾害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在完善“一案三制”(预案、制度、机制、法制)体系、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应急平台、发展应急产业、参与社会等方面取得了新进展,积累了丰富经验。

1.继续推进“一案三制”建设,完善灾害应急管理体系。

2.灾害应急管理重点向基层延伸,基层应急能力建设成效显著。

3.强化科技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灾害应急保障能力。

4.大力培育和扶持发展势头良好的应急产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四条应当包括:震情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制定防震减灾规划时,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跟踪、地震防灾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