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市城市更新办法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对城市更新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完善和优化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实现城市功能完善、品质提升和可持续发展的活动。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多方参与、能力共享、风险防范的原则,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特色文化,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防止大拆大建,加强更新改造,补齐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延续历史文化传承,促进城市有机可持续更新。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的组织领导,成立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全市城市更新的重大政策措施和专项规划,审批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协调城市更新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负责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各县、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作,考核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住建、发展改革、资源规划、教育、工业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国资、体育、信访、行政审批、大数据、金融工作、文物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开发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统筹推进,承担主体责任。涉及区县人民政府职责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安排,做好城市更新的相关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城市更新的相关具体工作。第七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区域统筹、因地制宜、持续更新,优化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生产空间和社会治理空间,实现城市保护、修复、提升和有机更新的协调发展。
城市更新应当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产业集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第八条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应当采取“留”与“拆”同时进行,以保留更新改造使用为主。对土地利用效率低、人居环境差、管理服务机制不完善的地区,采取局部修缮加固、功能改造、品质提升、建筑节能改造、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进行整治提升;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区,现有土地用途、产业结构和建筑使用功能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以按照新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第九条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城市更新涉及优秀的现代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城市更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产生破坏性影响。第二章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第十条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城市体检的有关规定,围绕生态宜居、健康舒适、特色多样等指标体系,开展城市更新区调查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作为划定城市更新区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市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组织发展改革、住建、文物等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本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