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历史上没有法制吗?
根据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在整个法律制度传承中的作用,我们可以把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战国时期。这是从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一个重要阶段。战国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后半期。中国社会变革的许多重要成果和许多思想文化精华都来自这一时期。与春秋时期相比,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重点是“立”。在法律体系方面,“立法”主要表现为在更大范围内,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了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体系。其中,战国初年魏制定的《法典》是战国时期法律改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此外,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儒家和法家这两个最具影响力的学术流派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在这一时期走向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2.秦汉时期。这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完全确立的时期。时间包括从公元前221年到公元220年的历史时期。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专制王朝,确立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政治格局和模式。在指导思想上,秦朝奉行法家的“法治”和“重刑”理论,并在实践中贯彻得很彻底。秦朝的法律制度自然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在中国历史上,战国和秦朝是法家思想最活跃的时期,而法家的理论在秦朝才得到充分的实践。因此,从整个中国法律史的角度来看,秦代法律制度的特点是极其鲜明的。自从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后,许多以前不为人知的秦代法律重新出现在世人面前。从这些珍贵的文物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观念非常深刻,法制非常严密。
汉代(西汉、东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秦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从总体上看,汉代法律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特征。换句话说,汉代的法律制度在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即在秦朝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部分改革,形成了与秦朝根本不同的法律体系。后期是指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学说,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学说。从此,汉朝的法制开始在理论和制度上“儒家化”。“儒教”之后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与秦、汉初的法家法律有所不同。而且汉代以后的中国古代法律也是沿着汉代儒学的方向逐渐发展起来的。因此,汉代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史上也有着重要的地位。
3.三国,两晋,南北朝。这是中国传统法制快速发展的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动荡时期,包括了从221年曹魏建立到581年南北分裂结束、中国统一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虽然政权更迭迅速,局势持续动荡,但在动荡的岁月里,法制仍有很大发展。首先,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学理论也有显著发展。其次,儒家的具体法律制度得到了加强。一些重要的制度,如“八议”、“公务”、“十大罪状”等,已经成为成熟的制度。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与进步,为隋唐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础。
4.隋唐时期。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成熟定型阶段。在时间上,涵盖了从581年隋朝建立到960年宋朝建立的时期。隋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夏朝以后,经过近三千年的积累,中国古代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已经成熟,各种社会制度也进入了一个相对和谐的阶段。因此,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达到了中国古代的巅峰。这一时期的法制也是如此。以几千年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为基础,隋唐立法技术进一步提高,以唐律为代表的优秀法典相继问世。从法律内容上看,始于汉代中期的儒学合法化进程,历时八百余年,最终在隋唐时期硕果累累。以此为标志,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礼法结合”基本完成,儒家的一些基本思想被巧妙地融入成文法典,中国传统社会“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同时,经过几千年的实践探索,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也在此时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以《唐律》为代表的唐代法制,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唐律论》也成为中国古代法制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法制史和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唐代的法律制度以及对唐代法律的简要论述,自然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一个重点。
5.元明清。这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极端专制的时期。在时间上,包括了从公元960年北宋建立到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的历史时期。宋以后,中国的社会结构,包括法律制度,仍然在隋唐建立的基本框架内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宋明清时期,基本法典仍然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框架仍由《宋刑法》、《大明法》、《大清法》等基本法典决定,但法规、条例等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实际的、具体的规范作用。到了封建社会后期,“法”规定了大原则,而“效”和“例”则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和修改。作为大原则,“法”相对稳定,修改较少,具有实际效力的附属立法因时因地频繁修改。这种所谓“法为来之不易之俗,例适于民情,以善用之”(清代朱松《刑事案件提要》。前言)。这种立法上的变化表明,经过几千年的积累,到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者已经能够更加熟练地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来调整社会。同时,自唐代“安史之乱”以来,中国古代社会开始由盛转衰,一些封建社会制度固有的矛盾加剧,导致整个社会制度的扭曲。随着皇权的不断强化,中国传统法制的重心也开始向维护皇权、强化专制的方向倾斜。宋朝的编制效应,明朝的朝臣宦官统治,明清时期流行的“文字狱”,都是这方面的具体反映。此外,元、清时期歧视少数民族、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也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特点。文字狱”等。,都是这方面的具体体现。此外,元、清时期歧视少数民族、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也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特点。
(以上转自/文达/thread?tid=077aea63008a02ba)
尽管如此,由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要求,强大的中央集权更适合封建统治的需要,又由于皇帝、贵族、地主的特权,往往体现为人治大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