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中国涉外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入手,简要分析了其内容能否归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答:一般来说,涉外经济法是国内法中关于涉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定。具体类别包括外资并购、平行进口、进出口管理和涉外金融、涉外税收管理和对外贸易法,以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制度和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中国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吸引外资,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一批涉及外国企业的法律法规,形成了相当数量的规范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并有形成独立学科和部门的可能。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对外开放的深入,涉外经济法趋于萎缩,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将在企业法中对外国投资者一视同仁。2008年6月5438+10月1日生效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涉外经济合同法被统一合同法取代。各类涉外交往遵循我国参加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实现国际接轨。因此,虽然我国仍将保留一些专门调整某些方面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但其意义和数量尚不足以形成一个法律部门,其内容也将逐渐归并到经济法或国际经济法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