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与革命”和“法律与宗教”的问题,请各位好心帮忙!
法律是如何被信仰的?
——评《用整体历史观和整体理论观研究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关系》
王勇
首先,我来解释一下这篇评论的结构和写法。我的评论分为三部分。在第一部分,我将用简明的语言阐述我对邓勇提交的主要报告的基本看法;第二部分,我将阐述我对波尔曼定律与革命的阅读理解,进而建构一个我理解的波尔曼问题;在文章的第三部分,我将试图把我对《法律与革命》的问题建构转换到我对主报告的分析和评价的框架中,从而使我在第一部分中的结论得到证明或支持。
一.对主要报告的基本意见
在梳理作者论述的基础上,主报告摘录了波尔曼的主要理论贡献,即运用“整体史观”讨论西方法律传统史;用“整体论观点”解释(西方)法律和应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我认为这两个“整体论观点”来自于主报道者对波尔曼的问题建构,事实上这两个“整体论观点”也成为了主报道者解读和评价波尔曼历史叙事的关键视角。
但在我看来,由于报告主体对波尔曼问题理解视角的个人选择,以及作为分析工具的“整体主义”两个概念的不一致,报告文本未能发现隐藏在其中的问题的起源和发展趋势,从而无法阐明波尔曼论述背后隐藏的深层结构或力量。以至于只停留在描述性的评价层面。
第二,梳理《法与革命》的思想和问题
在1974年波尔曼出版的《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毫无用处”,正是这位波尔曼在他的《法律与革命》中指出,西方法律传统在20世纪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在这场危机中,我们的整个法律传统都受到了挑战——不仅仅是过去。[1]
在《法律与革命》中,波尔曼将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追溯到1075年至1122年间的教皇制度革命。通过描述教皇革命的性质,作者打破了传统法律史学的阶段划分。
就其起源而言,作者指出,这场革命首先是一部教会权威与世俗权威分离的历史,它一方面将罗马教会从对皇帝、国王和领主的从属地位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和国王的世俗政治和法律权威。同时,这场革命也是法律信仰的开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波尔曼指出,正是这种全面的剧变产生了西方法律传统,从此“人们逐渐把法律视为信仰的本质”[2]。
从起源到危机,作者通过对西方法律传统九个世纪的线性描述,指出了西方法律传统的特点、法律与历史、法律与革命、危机及可能的解决办法。考虑到本文将构建一个问题模型来评论主报告,我在本书的引言和结论中对Boehlmann的思想总结如下:
首先,波尔曼指出西方法律传统起源于1075年至1122年间的教皇革命。这是一场伟大的革命,“从中出现了一个有形的、集团的、等级森严的教会,一个独立于皇帝、国王和封建领主的法律实体,只服从罗马主教的绝对专制权威。”.....对于教会和世俗的中世纪历史学家来说,它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从这场革命中,出现了适用于教会的新法律,也出现了适用于各种世俗王国的各种新法律。”[3]通过这一陈述,作者还指出,19世纪的意识形态,包括马克思主义,试图掩盖西方历史的断裂。
其次,波尔曼在分析了持有传统史学和古典历史分期观的人会认为历史就是民族国家的历史之后,进一步分析了历史与民族国家的关系。在作者看来,在赞成肢解西方遗产的民族主义史学法背后,历史是为民族国家论证的本质。“民族主义只是假设历史就是民族历史”。[4]就法律史而言,作者用实例指出了梅特兰不写英国法的原因。[5]
作者分析了马克思、马克斯·韦伯等社会理论家的理论。我认为,如果我们承认波尔曼的描述,就会导致对以下两种理论的重新评价:a)马克思关于法律与历史关系的理论;b)现代主义者基于对过去和“前工业社会”的认同,摧毁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现代性”梦想。
第三,波尔曼阐述了他对法律和革命的看法。他认为,认为法律的发展只是渐进的传统法律史观念应该得到纠正。西方法律的发展经历了多次大规模的革命性冲击。而且,“革命所建立的新的法律体系被赋予了历史的一面”[6]革命对法律的影响始于11世纪晚期至12世纪早期。这场革命冲击了旧的制度和信仰,建立了新的法律。但革命不是造反,更不是渐变。革命以探索过去、指向未来的方式获得合法性。革命改变了法律传统,并使这一法律传统得以延续。随即,Boehlmann指出“及时变革是所有面临不可抗拒的变革压力的法律体系保持活力的关键”。[7]
第四,波尔曼指出,法律传统目前正面临一场“可以与过去冲击西方法律传统的革命危机相提并论的危机”[8]。如何应对这一危机,作者明确指出了解决办法——一种调动整个传统适应性的需求[9]。在分析这场危机的原因时,作者将其归因于更多来自西方文明的危机,并在65438至0999的一次演讲中指出,“如果我们想找到西方法律传统危机的原因和结果,我们可以指出20世纪的两大发展。第一个发展是官僚国家的出现。第二个发展是,这个官僚国家利用法律来塑造其公民的信仰、态度和观点。”[10]
就应对这一危机而言,作者提出了“走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的建议,这将摆脱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斯·韦伯对法律及其因果关系的简单化。根据其对法律的定义和分析,法律的社会理论应该强调精神与物质、观念与经验之间的相互作用。法学的三个传统学派——政治学派(法律实证主义)、道德学派(自然法学理论)和历史学派(历史法学派)——应当整合为一个综合的法学。"[11]而且,这种法律的社会理论会采用一种适合于法律史的编纂方法,而不是一种来源于经济史、哲学史或其他历史的编纂方法。
以上是我对Boehlmann观点的解读。列举之后,我会试着去构造波尔曼的问题。通过这样的构建,一方面说明我的阅读理解,另一方面为后面对主报告的评论提供一个分析框架。
鲍曼试图通过追溯历史来拯救处于危机中的法律传统,但西方法律传统的演变总是与发展中的信仰体系联系在一起。自诞生以来,这个传统的重要内容就是要有人们对它的信仰。这种信仰模式指向12世纪的罗马天主教和16世纪的路德教会。17世纪的英国加尔文主义者,即使在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和同时期的美国独立战争期间,仍然可以在上帝给予的理性形式中找到他们的信仰避难所。[12]
作者认为“西方社会的传统象征,即传统意象和隐喻,首先是宗教的和法律的。”然而,在20世纪,宗教第一次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私人事务,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与现实政治相关的事务。宗教隐喻和法律隐喻之间的联系已经破裂。他们不再能表达社会对未来和过去的想象;已经不可能赢得社会的热情。“[13]那么法律如何才能重拾信仰——也就是作者指向未来。用作者自己的话说,“我不得不从遥远的历史角度审视西方的法律和法制传统、秩序和正义,以寻找走出当前困境的出路。" [14]
在这一追溯中,波尔曼强调了宗教、历史、革命与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回应了为什么这一传统只能在西方国家形成,并对以往关于法律的社会理论进行了批判。特别有意思的是,他用“革命”模式解释了西方法律传统的进程。并讨论了宗教在这一传统演变中的作用。但是,在作者看来,这些都受制于作者对一个法的社会理论的解决。
这种“法律的社会理论”从来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波尔曼在分析和批判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斯·韦伯理论的基础上构建的。波尔曼明确指出,“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后期出现的另一种历史编纂也掩盖了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历史,而这种工作与社会学这门新科学密切相关。这种新的历史编纂有时被称为“社会经济史”,有时被称为“社会理论”。.....其后来的主要代表人物是19世纪中期的卡尔·马克思和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的马克斯·韦伯。这些“社会理论家”不同于“科学历史学家”,他们试图根据在政治和意识形态事件的表象背后发挥作用的社会和经济力量来解释历史。[15]正是这种对法律的外在解释,使法律失去了人们对它的信仰。
通过对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分析,波尔曼认为这种工具性解释法律即实现统治者意志的理论是不全面的。他指出,“法律也是人类理性所理解的道德规范的表达。.....是习惯的衍生物,是植根于同一社会主体的历史价值观和规范的产物。”[16]
最后,波尔曼根据其对法律的定义和分析,指出他的“法律的社会理论”应该强调精神与物质、观念和经验之间的相互作用。法学的三个传统学派——政治学派(法律实证主义)、道德学派(自然法学派)和历史学派(历史法学派)——应当整合为一个综合的法学。" [17]
那么我们就可以知道波尔曼的核心问题是什么,就是找到一个面向未来的法律和法律理论,这个法律就会被人相信。我就用这个问题来评论主报告。
三。对意见基本观点的说明
首先,主报告用了大量的笔墨来提炼阅读文本的内容,但正是由于这种逐章归纳,主报告没有从整体的层面提炼出鲍曼思想的主线,进而没有揭示出主报告所依据的“鲍曼问题”;
其次,主报告构建了“整体主义”两个概念来考察作者关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危机的陈述,但由于这两个概念的模糊性[18],作者的评价只停留在描述性的层面,这也使得最后的质疑显得有点牵强和苍白。
同时,就这本书而言,波尔曼试图通过追溯历史来寻找通向未来的道路,所以我们在开始个性化理解方法时,应该解释这种道路的意图与作品主题之间的关系。
从主要报告的标题来看,Boehlmann关注的是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关系。的确,从鲍曼关注的角度来看,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关系极其重要,因为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在鲍曼的理论中具有源头意义。它是波尔曼关于西方法律传统形成和演变理论的出发点,也是论证“革命”在西方法律传统中的作用时必须分析的因素。
主报告认为,“论证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关系是绪论结论的中心线索,但作者的主要理论贡献不是研究得出的结论,而是他的研究方法和思路。”波尔曼的主要理论贡献有:用“整体史观”来讨论西方法律传统史;用“整体理论观”解释法律,应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19]
主要报告试图以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关系为中心线索来理解鲍曼。但由于作者逐章梳理的方式,这导致报告本身对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关系缺乏清晰的描述,使得二者之间的关系淹没在鲍曼整个思想的叙述中,从而割断了问题本身的意义。另一方面,报告也没有分析“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关系”在整个鲍曼问题中的意义。
就主要报道内容而言,为了评价波尔曼,记者提出了两个“整体论”的概念,并将其视为波尔曼的理论贡献。[20]毫无疑问,这是主报告者对波尔曼的问题建构,事实上也使其成为主报告解读和评价波尔曼的一个视角,所以它要求主报告者严格建构和评价这两个概念。
最根本的是“整体主义”这个概念本身就比较模糊,不足以解释波尔曼对叙事传统和应对危机的独特贡献。波尔曼把历史追溯到1075的革命,并不能说明他坚持所谓的“整体观”。波尔曼的不同之处在于将时间线上的分界点前移了几个刻度。打个比喻,1/5个点存在于这条线上,4/5个点也存在于这条线段上。问题是分界点的不同只是说明了基于长短的不同可能存在的特殊问题,这与它本身是“整体”无关,而是整体的一个分割。[21]
所以,与其说波尔曼的贡献在于他采用了这种所谓的“整体观”,不如说他找到了一个合适的分界点,放在了教会革命上。波尔曼的理论贡献之一在于他阐述了革命对法律传统的巨大影响。
事实上,当我们回到问题的后面时,我们会发现,关键不在于波尔曼是否坚持了所谓的“整体观”,而在于作者试图通过讨论革命在法律传统中的作用来分析和批判现有的一些法律理论,从而找到法律重拾信仰的可能性,并以此建构一种新的法律观。在这个过程中,我认为,一个更具启发性的问题是波尔曼对下面这个问题的分析——是什么因素在起作用,肢解了法律传统最初的法律渊源、价值和观念。套用埃德蒙·伯克的那句话[22]可以发现,这一幕背后的人是民族国家或民族主义,波尔曼认为民族国家的意识形态肢解了民族国家的文化遗产,使历史成为民族国家的历史。而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是什么支撑着民族国家如此热衷于改写历史。
归根结底,由于关注点的选择,主要报告没有过多关注以下两点:a)就法律与革命而言,没有关注波尔曼理论对革命在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作用的意义;b)就法律与宗教而言,波尔曼对法律如何被信仰的分析并不被重视。最终,主报告未能延续波尔曼的叙事脉络,找到隐藏问题的起源和发展趋势,未能阐明隐藏在表象背后的深层结构或力量。所以对作品的阅读仅仅停留在描述性的评价层面,也因为主报告中“整体论”两个概念的不一致,其三个质疑显得有点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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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波尔曼定律与革命,贺卫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9月1993,P39..
[2][美]鲍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P638..
[3][美]波尔曼《法律与宗教》,梁志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P49..
[4][美]波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P20..
[5][美]波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P21。
[6][美]鲍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P19..
[7][美]波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P25..
[8][美]波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P43..
[9][美]波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P43..
[10][美]波尔曼《法律与宗教》,梁志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页。
[11][美]波尔曼定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P53..
[12][美]波尔曼《法律与宗教》,梁志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页。
[13][美]波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贺卫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9月1993,序言。
[14][美]波尔曼定律与革命,贺卫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9月1993,序言。
[15][美]波尔曼定律与革命,贺卫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9月1993,P664..
[16][美]波尔曼定律与革命,贺卫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9月1993,P683—684..
[17][美]波尔曼定律与革命,贺卫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9月1993,P52..
[18]主报告从两个层面阐述了其所谓的“整体论观点”。首先是它的概念。所谓整体论观点,就是综合的社会理论立场,即不局限于某一派的理论思维,而是综合运用研究某一事物的社会理论,取长补短。这种综合应用主要是针对社会理论的不同流派;第二,就法学研究而言,一般是指自然法、历史法和实证主义法的综合,将三种理论结合起来对法律进行综合研究,也就是鲍曼本人所说的“整体法学”。就我个人对法律与革命的理解而言,我认为作者主要是对各种社会理论的批判和否定。
[19]参见邓勇:用整体历史观和整体理论观研究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关系。
[20]“鲍曼的主要理论贡献在于:用“整体史观”来讨论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用“整体论”解释法律,应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认为作者的整体历史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各种概念的界定和运用;在“革命模式”的整体视野中,西方历史(法学)在中世纪中期发生了根本性断裂;认为教皇革命是西方历史上的一次根本性革命,引起了西方法律史的突变。参见邓勇:用整体历史观和整体理论观研究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关系。
[21]在主报告中,作者确实通过引用文字的方式谈到了“整体性”这个概念,但是拿起一些关于“整体性”和“综合”的语言,并不能说明这个理论本身的自洽性。
[22]埃德蒙·伯克说:“欧洲其实是一个拥有普通法* * *的伟大国家。欧洲所有的政治和经济都起源于同一个源头。”参见波尔曼《法律与宗教》,梁志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