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学派的系统发展
历史法学院法文版
萨维尼认为,法律的发展有几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法律直接存在于* * *的民族意识中,并表现为习惯法。第二阶段,法律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中,出现了学院派法律。这时,法律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国家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它是法学家手中的特殊科学。当然,能够推动这一阶段法律发展的法学家必须是那些具有敏锐的历史眼光和渊博的知识的法学家,而这样的法学家在德国还是凤毛麟角,所以德国尚不具备统一立法的条件。第三阶段是编译代码。但即使在现阶段,我们也应该谨慎立法。
关于法律的本质,萨维尼认为,法律不是立法者有意创造的,而是代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中指出,法律的存在与一个民族的存在及其特征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在人类早期,法律有其固有的特点,就像他们的语言、习俗、建筑都有自己的特点一样。“在所有人中间同等活跃的大众精神是产生确定方法的土壤。所以,对于每个人的意识来说,正法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一种同法。”这同样反映了一个民族的身份意识和信仰。因此,立法者不能改变法律,就像他们不能改变语言和语法一样。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帮助人们揭示“民族精神”,发现“民族意识”中已经存在的东西。
最后,萨维尼阐述了法律的基础。他指出,法律最好的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只有活在民间的法律才是唯一合理的法律;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只有习惯法最容易实现法律规范的固定性和明确性。是体现民族意识的最好的法律。
继胡果和萨维尼之后,普赫塔在《习惯法》一书中运用费希特(J.G .费希特,1762 ~ 1814)和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和辩证技巧,分析了罗马法家的民族精神到专家统治的过程。他在《论立法和法律的现代使命》中继承和发展了萨维尼的法律发展三阶段理论,认为法律的演变经历了简单时期、多样性时期(即经验先例时期)和多样性与学术性高度统一时期(即学者法治时期)三个阶段。在这最后一个时期,只有学者才能制定法律。普赫塔认为,这种法学家作为国家的“机关”,在理论和判例上对法律的形成具有特殊的地位。
在彭德尔顿教科书中,普赫塔基于后来的历史法学派所提倡的理性法学理论的演绎法,即不是从各种法律、命题和判例中概括和抽象出概念,而是从概念中推导出教条式的命题和判例。这种方法虽然后来被叫嚣批评为“反演方法”,但却为后来历史法学派“彭德尔顿定律”的繁荣奠定了方法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