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国企有一定的行政性质。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的分类相当复杂。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来说,投资或持有50%以上国有资产的就是国有企业。
1978改革开放之前,甚至直到20世纪末,国有企业一直是政府扶持和扶持的对象。国有企业的建立,政府税收的很大一部分投入到国有企业中,导致了大量国有企业的建立和出现,一些国有企业是由原来的政府部门转化而来的。
比如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原邮电部改为电信局,后于90年代末本世纪初重组为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我国的国有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投入资产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国有企业。
功能:
1.大型国有企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主体。虽然通过“抓大放小”,一些国有中小企业通过租赁、承包、出售、参股等方式向多元化产权转变。但在2000年,我国国有资产已经达到9万亿元,构成了一个极其庞大复杂的体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几乎所有的工业领域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2.大型国企是对抗跨国公司的主力军。入世后,国际知名大型跨国公司大举进攻中国市场,各种洋货猛烈冲击国内产品。民营经济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技术、质量、规模等方面的明显差距,无法与跨国公司抗衡,只有大型国有企业才是与跨国公司抗衡的生力军。
例如,彩电行业曾经是进口产品最多的市场,但在1996年,四川长虹等大型彩电企业从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与国外知名品牌争夺市场,一举打破了大屏彩电由国外知名品牌主导的格局,使长虹的“红太阳家族”大屏彩电占据了国内三分之一的市场。
3.大型国有企业是我国支柱产业的重要支撑。在石油、化工、机械、电子、冶金、有色、建材等重要行业中,中国七大汽车集团占全行业总产值的66%;嘉陵、北方、轻骑、金城摩托车集团占全国总产量的半壁江山;上海、东方、哈尔滨三大发电设备集团提供了国内电站设备的70%。
4.大型国有企业仍然是出口创汇的主力军。从65438到0997,国有企业出口收入超过外商投资企业,占据领先地位。其中,大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将销售额的1%左右投入研发,部分达到2%,技术进步处于国内工业企业领先地位。
国有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普遍处于亏损状态,只有大型企业盈利,充分显示了大型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作用。当然,中国的大型国企和国外的大型企业差距很大。
一是大企业数量少;二是企业平均规模小;三是生产集中度低;第四,真正的财团和企业集团少;五是大中小企业分工不合理。在技术创新方面,中国最大的500家工业企业年销售额之和不等于通用汽车的销售额。
扩展数据
基本特征
1,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它是由大多数人组成的组织;
3.它是依法成立的,它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确认的。
国企是一个特殊的企业。定义中指出,其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资,其全部资本或主要股份为国家所有。这不同于其他完全或主要由民间团体(组织和个人)投资的企业。
我们说国企是一种特殊的企业。除了上述定义明确揭示的以外,它们的特殊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虽然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但也有非盈利的目的,或者说不以盈利为目的。国有企业应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承担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调节社会经济)。
对于一些重要的行业和产品,明知在一定时期内无法盈利,仍然需要,或者说更需要国家投资开办企业,而当其经营能够盈利或者盈利能力较高时,公民社会才愿意投资。这时候国家往往可以减少投入,甚至退出这些领域。
2、虽然国有企业是一个组织,但它只或主要为国家出资。这不同于合伙企业、合作企业、一般公司,也不同于私有制企业。
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一般不由最高国家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中央政府)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有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所有者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3.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其依据和适用的法律不同。国有企业依据并适用国家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的特别法,虽然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规定。与一般企业法相比,国有企业法在企业的设立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国家与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
国有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比其他企业更严格、更复杂。国有企业往往享有许多国家赋予的政策优惠和某些特权,如某些行业的垄断、财政资助、信贷优惠、在资源利用、原材料供应、国家订货和产品推广、外汇和外贸、亏损补偿和破产中的特殊待遇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但同时也受到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政策的限制,承担着许多特殊的义务,如执行国家计划的需要,价格权力的限制,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限制,优先保障国家和社会需要,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有时微利或无利经营等等。
国家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组织和活动的一般规则,要求其遵纪守法,照章纳税。对于国有企业,国家需要以政权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对其进行管理。在很多方面,国家(其代表)应以自身为主体,直接与企业及企业中的相关方发生各种法律关系。这种情况在国有和国营企业中尤为突出。
国有企业作为法人,与一般企业法人相比有其特殊性。所有法人都应该有独立的财产。一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而国有企业(这里指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有经营管理权,没有所有权。
除了这种法人条件上的差异,国企法人在法人类型上也有自己的特殊性。法人通常可以分为私人法人和公共法人、企业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一般企业法人属于私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性法人;国有企业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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